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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43:03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盗窃案庭审

庭审报告

课程名称:刑 法 姓 名:万思娣 班 级:1202

2013年5月28日

开庭地点:淮阴师范学院模拟法庭 开庭时间:2013年5月28日 下午2:30 案由:

被告高龙龙,槐荫区王营镇高荡人,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凭。高龙龙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被告高龙龙共计作案6次,数额共计6645元,数额较大。第一起,2013年2月4日高龙龙在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宿舍23号楼502-3室,盗窃一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起,高龙龙在新亚网吧、淮海地下商城窃取网管价值2300的手机一部(有发票为据);第三起,2013年2月,在淮州中学女生宿舍窃取现金815元;第四起,同月,在淮州中学宿舍盗取230元;第五起,3月初,被告高龙龙在阳光中学宿舍盗窃现金若干;第六起,亦在阳光中学宿舍窃取270元。

后因为在第一起作案中所得赃物无法出手,高龙龙通过所偷手机与失主联系要求其拿600元于2月4日11:00在淮阴师范学院的篮球场赎回手机电脑,失主及时联系了淮师保卫处,11:00时淮师保卫人员在篮球场将被告高龙龙当场抓获,随后归案。

高龙龙触犯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另外,高龙龙曾于2009年因为盗窃罪被淮阴区果林派出所以盗窃罪拘留5天,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归案后高龙龙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偷财物其家人也都还清,补偿了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法官判处被告高龙龙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判决:判处被告高龙龙有期徒刑8个月。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案件启示:

高龙龙案件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 因为高龙龙作案地点大多在学校的宿舍,侵害对象多为学生,这就需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

推荐第2篇:盗窃悔过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2:检讨书

检 讨 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以致执法规范化工作抓的不实不及时,执法方面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规范执法工作推进会,要求全所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认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邀请法制大队业务骨干现场培训,以案说法,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领会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修订完善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做到规定制度上墙,入耳入脑入心,并严格执行,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20 年 月 日篇3:“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篇4: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上了一层层的面纱,而我也很惭愧做了这样一个“失足者”。如今只有不停地进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再犯下类似错误。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错误,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职员都这样犯错,那么

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因此对我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

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知道,造成这样的局面,我应该

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 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尊敬的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

违法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在公司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法纪法规的大

环境下,对于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不触犯规定,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

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如今,犯了错误,我懊悔不已。现在回

想,自己当时真是冲昏了头脑。虽然自己有万般无奈的家庭处境,面对亲人,面

对不堪承受的经济负担,竟不懂在特殊时期调控焦虑情绪,一时见利心动,更显

愚蠢冲动。我知道,电缆是公司的必备设备,我的盗窃行为不仅耽误了公司工程,

让公司形象受损,还给全队上下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换来的工作业绩抹了黑,丢

了脸,辜负了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

改正错误,把今后的工作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犯了罪,而且认识到了

此次犯罪的严重性。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

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

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提高要求,提高标准。 事情已经

发生了,我应该积极地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

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 我会以这次违法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

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工作。我也

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检讨,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

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

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您保证此事不会再次发生。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领导能

继续信任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经历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同事进行警示,使大家都

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类似这样的错误。篇5: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 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荐第3篇:未成年人连续盗窃

未成年人连续盗窃,律师辩护判刑十一个月

——李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6年5月3日,委托人李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儿子李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李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李XX的谈话中得知,其儿子李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18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车站连续进行盗窃活动,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李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被告人李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XX、李XX在XX车站扒上一运休高边车,盗窃玉米五麻袋,每袋重90公斤,每公斤价值人民币1.9元,共价值855元。准备转脏时,被XX车站铁路职工张XX、许XX、周XX全部拉走,现追回200元随案。

二、1995年6月二十三日十三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李XX、姚XX(另处)窜至XX车站,扒上一运休高边车盗窃废钢铁320公斤,每吨价值人民币1430元,共价值457.6元。而后用小拖拉机将赃物运至XX,销赃给XX汽车配件厂,得赃款320元,赃款均分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目无国法,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李XX作案时不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铁路运输物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XX、李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能够在全盘考虑案情和被告人李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

1 对被告人李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8月1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好。

被告人李XX出生于1977年8月5日,在他于95年5月和6月参与两次盗窃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建议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李XX的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李XX从被审查起,就如实的交代了犯罪的经过和全部事实。没有编造虚假 口供,欺骗办案人员。也没有拒不交代,与办案人员对抗,更没有推卸责任。这些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李XX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他通过对全部犯罪事实的交代,决心认罪伏法,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决心与犯罪的过去一刀两断,走一条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道路。根据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57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所以,建议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依照以上规定从宽量刑处罚。

总之,由于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有以上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从宽的情节,所以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以便给被告人李XX一个认罪改过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6年5月9日

推荐第4篇: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 时间:2009-11-07 21:32来源: 作者:马爽

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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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作为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观恶性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盗窃不成即抢劫的故意;客观社会危险性大,事先准备凶器,盗窃中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或反抗抓捕的几率较大,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较为严重;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对社会的危害面越来越广泛。以上三点可见,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在目前的刑法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未将此种犯罪行为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司法实践中量刑和一般盗窃犯罪并无差别,体现不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本文意在通过论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阐明携带凶器盗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现状,指出出立法和司法中的疏漏,建议完善立法,修订《刑法》条文或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法定情节,从重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对“凶器”的认定和对犯罪数额的要求,区分盗窃和抢劫行为,准确定罪量刑。关键词:凶器盗窃盗窃罪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小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是《刑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未考虑到的。即实践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前即准备好了凶器,如果在盗窃中遇到反抗和抓捕,即以暴力相威胁,如未遇到反抗或抓捕则将凶器充当作案工具,撬门剪锁、划衣服割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双重性,客观行为具有可变性,极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通过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见,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长期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手段毒辣,敌视社会的心态严重,逃避打击的心理突出,实施犯罪中以盗窃为主,并充分预测到可能会遇到反抗、抓捕,作好遇到反抗或抓捕即当场实施暴力的准备,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盗窃;客观上携带凶器,遇

紧急情况就会使用凶器,盗窃就会转化为抢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性盗窃。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其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新《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并没有像抢劫那样用列举的方式,把此种情况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像《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和一般盗窃罪的处罚处于同等的档次。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难以体现出法律公正性和威慑力。笔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与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相一致反映,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刑法》规定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达到触犯刑法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①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特征密切相关,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②《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这里说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对整个犯罪的综合评价,决不能将其理解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价,既要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即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的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③可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是相一致的,判断社会危害性既需要考虑犯罪的危害结果又需要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具体说来,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况、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客体的侵害范围和程度、犯罪后的表现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应被看作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又规定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可见,刑法中 “罪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触犯罪名与具体行为相结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相一

致。

二、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实施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大,犯罪势头呈上升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一)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时使用暴力不计后果。近年来,涉嫌携带凶器盗窃的未成年人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龄呈下降趋势。审查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时心理状态特殊,一是崇武恃强,不计后果。因为心理存在有尚武的因素,对暴力犯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大都懵懵懂懂,所以作案时不计后果,使用随身携带凶器行凶的几率极高。二是一些犯罪团伙中有经验的主犯,对未成年人欺骗怂恿、教唆犯罪方法,使得未成年人胆大妄为,盗窃作案时遇到反抗、抓捕时,使用暴力。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居多。

2、长期作案的不法分子已养成凶残和逃避打击的特殊心理。近年来,此类人员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长期作案的盗窃犯罪分子经验丰富,自知罪恶累累,一旦被抓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作案时逃避打击的心理特别突出,而其选择脱逃的方法,往往是暴力性质的。这其中大部分人事现携带有凶器,作案前准备好凶器,选准目标,周密设计护赃和逃窜的方案,然后具体实施。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他们实施的。

3、流窜作案的人员认为作案时行动快,手段狠就能长期逍遥法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量的增加,流动人员携带的现金或贵重物品逐渐成为不法人员瞄准的新目标。这些人以在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上扒窃为业。流窜作案的不法分子作案时经验丰富,他们在心理上已形成一种定势:既只要在作案时手段毒辣、行动快速,一般不会失手。因此,作案时准备好凶器,遇到反抗,则迅速实施暴力,案件性质既转化为抢劫。

4、入室盗窃遭遇被害人反抗或群众抓捕的可能性大,作案不法分子为抗拒反抗或抓捕作好准备,而事先“武装”自己。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家庭中放置的贵重物品数量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就将目标盯向私人住宅。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携带凶器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居民对自己的住宅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往往会奋起捍卫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城乡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一户遇险呼救,邻里自然相助,对犯罪构成威胁;三是通讯方便,报警快,出警快,罪犯急于脱身,免遭抓获。四是入室盗窃往往需要借助工具扭门、撬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两种心态,遇到反抗或抓捕时,就成为凶器。五是近年来,入室盗窃案件又出现新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将犯罪目标选定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农村边缘单独居住的居民、农户等,像废品收购站等犯罪目标。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居住偏远地带,邻里少、距离远,不法分子为侵财得逞会不惜伤害或杀害被害人。

5、不法分子藐视法律,利用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的心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现侵财的目的,增加了群众对暴力犯罪的恐惧,限制了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作用的发挥。近年来,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将不法分子视为公众场所的“炸弹”,避之惟恐不及。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助长了部分不法分子的气焰,被害人及其他目击者越不使敢反抗,其恃强恃恶心理越严重,越敢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越来越多的盗窃分子在作案时携带凶器,主观目的在盗窃和抢劫之间不确定,作案时时顺利与否而选择实施手段。如,李某等三人抢劫案。李等三

人于2002年秋季一天,在南阳至邓州的公共汽车上,携带手术剪刀先后剪破两名乘客的裤兜进行盗窃,由于其携带有凶器,被害人不敢声张,结果李等人持剪刀威胁乘客,开始逐个搜缴财物。其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的心态造成更多人受害。

(二)社会危险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判断一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需要从此行为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强度和比例来看。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另一种是遇反抗或抓捕而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践中,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62件占携带凶器作案案件总数的26 %。通过审查证据可知,上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他们往往携带那些既便于实施盗窃又能在关键时候抗拒抓捕帮助逃跑的工具,这些工具具有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和侵害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双重故意,能盗既盗不能盗则抢,能逃跑则跑不能跑则实施暴力。盗窃过程中转为抢劫的可能性极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增大。例如,周某抢劫案,2002年9月12日夜,周丛携带一直径20mm,长1.5m的钢筋,到段某家中入室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周为逃避抓捕,持钢筋朝段头部猛砸,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

(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

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具统计,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此类案件169案人,2001年16案、2002年20案、2003年26案,2003年的案件数分别比2002年和2001年增加了30%、62%。其中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共46案,所携带的工具以匕首、尖刀、铁锤等为主,杀伤力大,作案时间多选在晚间,地点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有52案,所携带的工具主要有管制刀具,钢筋棍、刀片等,所选的车辆以长途客车为主,地点多选在车行至偏远地带时;入室行窃作案的共63案,所携带的工具多为剪钳、匕首、钢筋棍、撬棍、尖刀等为主,上述犯罪中团伙作案的达36%以上,如卢某等8人抢劫案,卢等8人自 2000年5月份以来,先后多次于夜间到西安至十堰的公共汽车上,携带匕首、刀片等凶器,趁旅客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稍遇反抗即拳脚相加,用匕首威胁,先后盗窃9000余元,转化为抢劫犯罪共3次,严重影响了长途司机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沿线长途客运安全。

三、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应依照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从重处罚

携带凶器盗窃作案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和抢劫的双重故意。对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采取放任态度,首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如果被失主发觉、遭到反抗或抓捕,就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其次,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暴力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为实施暴力作好准备。即在实施盗窃以前,已为抢劫犯罪准备好了工具,这种工具实际具有双重性质和用途,既可以作为盗窃作案工具又可以作抢劫的凶器,一旦实施犯罪中遇到反抗或抓捕就极易转化为抢劫,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就大。 其三是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大,社会危害面由此增大。

携带凶器盗窃的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但因为客观上未出现其预测到的危险而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不应定性为抢劫。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四、刑法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和一般盗窃犯罪的处罚未作区别,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与一般盗窃犯罪相同,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践中,盗窃罪出现了新特点和新情况,犯罪频发,手段不断升级,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但目前,《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仅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只在处以死刑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等手段严重的盗窃犯罪并未作专门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对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却对携带凶器盗窃但未使用暴力未以暴力相威胁的作处从重处罚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包括携带凶器盗窃的一些手段严重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盗窃犯罪在处罚量刑方面没有差别。由于没有明文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在执法中被忽视,量刑上没有差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立法设想

建议在刑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殊情节,从重处罚。

一是建议以修改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专列一项,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是人大、高法或高检以有效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一项。

六、几点司法建议

实践中应把握执法的界限。不能将所有携带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都作为严重情节,从重处罚,应严格把握适用的限度。

一是对“凶器”的把握。所谓凶器是指能够使人产生心理畏惧,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例如枪支、刀具等明显用于杀伤的器械,或者如菜刀、水果刀、铁锤、

铁棍等明显意图用作杀伤后盾的日常器械。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茶杯、撬门用的信用卡、大头针、短细绳等。

二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仍应坚持犯罪的数额标准,在达到相应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在此量刑档次的规定内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实施了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定抢劫处罚。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失主发觉后,犯罪嫌疑人将凶器外露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的,起到了威胁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携带凶器盗窃罪因其主观恶性、客观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发展势头对社会治安侵害的严重程度上看,其社会的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重处罚;但现行刑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也未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完善立法,将携带凶器盗窃从重处罚作为明确规定列入法条或司法解释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推荐第5篇:盗窃犯罪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罪事实:尹春燕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89.1万元及价值16.9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2011年4月27日在被“双规”期间写的悔过书。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 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单位升格,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记、处长。

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户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考试培训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 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回想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随波逐流。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行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白为官。

“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 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来,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学术文艺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

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不管所得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好了我就签字的,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殊不知权力不能这样交易,即使单位答应了,老百姓也不答应,法律更不答应。 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策,也害了我的下属。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我感到对不起他们和家人,不但没把班子带好,自己还陷进去了不能自拔,可现在后悔为时已晚。

“在人生的第三个20年之初就出了事”

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查,让我有时间好好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现在警钟敲响,惊慌之余,我非常盼望能得到组织上的再次宽待,拉我回到正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不管我是积极向组织坦白,还是上交所有非法所得,都否认不了我是有罪之人这一事实。

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这种影响太恶劣,我已经想到了业界沸沸扬扬的惊讶和叹息。

有人把20年光阴比做一把尺子,用它来度量人生。

按责任担当来衡量,人生第一个20年处于依附和成长阶段,因而担当的责任分量不大,有责任也是间接责任,责任权重不到30%;第二个20年,是人生的真正起步,也是责任担当的全面开始,责任权重要超过80%;第三个20年,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都是顶梁柱,责任权重大到100%;第四个20年,是人生最休闲的时间段,责任权重几乎为零。

第三个20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这一阶段应该过得比较坦然,也算是人生中比较清醒的阶段。 我今年42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于我不一定是坏事。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恳求组织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让我在最黑暗之处找到指路的明灯。篇2: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篇3:2班1号李栋,王南盗窃案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南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检刑诉【2011】56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盗窃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诉人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王南犯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可分为四次:第一次,攀窗进入湘湖小区一家属楼二楼一住户家中盗窃,显然,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二次,被告人来到另一栋家属楼前,爬上二楼一家阳台,因门窗均已上锁无法打开,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第三次,被告人攀窗进入隔壁另一家住户家中,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四次,被告人再次来到一楼一住户家中盗窃,该行为亦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一夜之间三次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各被告人应负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规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

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的立法宗旨,刑法作此修改。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入户盗窃的行为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但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破坏。且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过之意,在一次盗窃未果后,又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

窃,主观见之于客观,足见被告人犯罪气焰之嚣张!对这样的被告人用刑罚严惩是必要的。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一夜之间3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根据立法宗旨,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 2年至 3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及时采纳。

公诉人:李栋 2011年11月15日篇4: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5:“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

推荐第6篇:侵占和盗窃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对财物占有的判断,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第一,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这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持肯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持否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第二,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如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修正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A与B共同占有。因此,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与其中的贵重金属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A占有;有人认为均由B占有。本文赞成区别说。表面上看,区别说有自相矛盾之嫌,即不法取得贵重金属的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反而成立较轻的侵占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即使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但只要没有打开手提箱物,B对手提箱中贵重金属的占有仍然没有受到侵害;如果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并打开手提箱进而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实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第三,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也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性质。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1)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国外争论较大的是后两种情况。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2)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3)种情况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后两种情况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但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遗忘物作实质意义的解释,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但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能否被国民接受,还值得研究。二是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解释容易被国民接受,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也存在疑问。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倾向于肯定死者的占有,将上述后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当然,如果无关的第三者在他人死亡相当长时间后,才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则有认定为侵占罪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某些财物,本来由他人占有,但行为人可能误认为遗忘物。这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是财物本身的性质问题。例如,长途客车司机B将代为他人购买的10余部手机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C下车后,A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C遗忘了包,于是A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己有。实际上,该包属于B占有,而非遗忘物,但A误以为是遗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即本来是遗忘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类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它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所有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甲始终认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并没有说甲认为此物脱离了所有其他人的占有控制,尤其是游戏厅老板的控制,所以甲侵犯了游戏厅老板的占有权,而且是在故意支配下侵犯老板对手机的占有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注意:事前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推荐第7篇: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 时间:2009-11-07 21:32来源: 作者:马爽

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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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相适应”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作为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观恶性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盗窃不成即抢劫的故意;客观社会危险性大,事先准备凶器,盗窃中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或反抗抓捕的几率较大,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较为严重;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对社会的危害面越来越广泛。以上三点可见,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在目前的刑法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未将此种犯罪行为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司法实践中量刑和一般盗窃犯罪并无差别,体现不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本文意在通过论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阐明携带凶器盗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现状,指出出立法和司法中的疏漏,建议完善立法,修订《刑法》条文或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法定情节,从重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对“凶器”的认定和对犯罪数额的要求,区分盗窃和抢劫行为,准确定罪量刑。关键词:凶器盗窃盗窃罪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小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是《刑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未考虑到的。即实践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前即准备好了凶器,如果在盗窃中遇到反抗和抓捕,即以暴力相威胁,如未遇到反抗或抓捕则将凶器充当作案工具,撬门剪锁、划衣服割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双重性,客观行为具有可变性,极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通过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见,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长期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手段毒辣,敌视社会的心态严重,逃避打击的心理突出,实施犯罪中以盗窃为主,并充分预测到可能会遇到反抗、抓捕,作好遇到反抗或抓捕即当场实施暴力的准备,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盗窃;客观上携带凶器,遇

紧急情况就会使用凶器,盗窃就会转化为抢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性盗窃。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其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新《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并没有像抢劫那样用列举的方式,把此种情况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像《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和一般盗窃罪的处罚处于同等的档次。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难以体现出法律公正性和威慑力。笔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与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相一致反映,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刑法》规定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达到触犯刑法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①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特征密切相关,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②《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这里说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对整个犯罪的综合评价,决不能将其理解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价,既要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即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的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③可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是相一致的,判断社会危害性既需要考虑犯罪的危害结果又需要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具体说来,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况、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客体的侵害范围和程度、犯罪后的表现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应被看作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又规定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可见,刑法中 “罪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触犯罪名与具体行为相结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相一

致。

二、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实施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大,犯罪势头呈上升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一)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时使用暴力不计后果。近年来,涉嫌携带凶器盗窃的未成年人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龄呈下降趋势。审查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时心理状态特殊,一是崇武恃强,不计后果。因为心理存在有尚武的因素,对暴力犯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大都懵懵懂懂,所以作案时不计后果,使用随身携带凶器行凶的几率极高。二是一些犯罪团伙中有经验的主犯,对未成年人欺骗怂恿、教唆犯罪方法,使得未成年人胆大妄为,盗窃作案时遇到反抗、抓捕时,使用暴力。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居多。

2、长期作案的不法分子已养成凶残和逃避打击的特殊心理。近年来,此类人员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长期作案的盗窃犯罪分子经验丰富,自知罪恶累累,一旦被抓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作案时逃避打击的心理特别突出,而其选择脱逃的方法,往往是暴力性质的。这其中大部分人事现携带有凶器,作案前准备好凶器,选准目标,周密设计护赃和逃窜的方案,然后具体实施。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他们实施的。

3、流窜作案的人员认为作案时行动快,手段狠就能长期逍遥法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量的增加,流动人员携带的现金或贵重物品逐渐成为不法人员瞄准的新目标。这些人以在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上扒窃为业。流窜作案的不法分子作案时经验丰富,他们在心理上已形成一种定势:既只要在作案时手段毒辣、行动快速,一般不会失手。因此,作案时准备好凶器,遇到反抗,则迅速实施暴力,案件性质既转化为抢劫。

4、入室盗窃遭遇被害人反抗或群众抓捕的可能性大,作案不法分子为抗拒反抗或抓捕作好准备,而事先“武装”自己。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家庭中放置的贵重物品数量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就将目标盯向私人住宅。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携带凶器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居民对自己的住宅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往往会奋起捍卫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城乡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一户遇险呼救,邻里自然相助,对犯罪构成威胁;三是通讯方便,报警快,出警快,罪犯急于脱身,免遭抓获。四是入室盗窃往往需要借助工具扭门、撬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两种心态,遇到反抗或抓捕时,就成为凶器。五是近年来,入室盗窃案件又出现新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将犯罪目标选定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农村边缘单独居住的居民、农户等,像废品收购站等犯罪目标。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居住偏远地带,邻里少、距离远,不法分子为侵财得逞会不惜伤害或杀害被害人。

5、不法分子藐视法律,利用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的心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现侵财的目的,增加了群众对暴力犯罪的恐惧,限制了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作用的发挥。近年来,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将不法分子视为公众场所的“炸弹”,避之惟恐不及。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助长了部分不法分子的气焰,被害人及其他目击者越不使敢反抗,其恃强恃恶心理越严重,越敢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越来越多的盗窃分子在作案时携带凶器,主观目的在盗窃和抢劫之间不确定,作案时时顺利与否而选择实施手段。如,李某等三人抢劫案。李等三

人于2002年秋季一天,在南阳至邓州的公共汽车上,携带手术剪刀先后剪破两名乘客的裤兜进行盗窃,由于其携带有凶器,被害人不敢声张,结果李等人持剪刀威胁乘客,开始逐个搜缴财物。其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的心态造成更多人受害。

(二)社会危险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判断一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需要从此行为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强度和比例来看。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另一种是遇反抗或抓捕而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践中,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62件占携带凶器作案案件总数的26 %。通过审查证据可知,上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他们往往携带那些既便于实施盗窃又能在关键时候抗拒抓捕帮助逃跑的工具,这些工具具有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和侵害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双重故意,能盗既盗不能盗则抢,能逃跑则跑不能跑则实施暴力。盗窃过程中转为抢劫的可能性极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增大。例如,周某抢劫案,2002年9月12日夜,周丛携带一直径20mm,长1.5m的钢筋,到段某家中入室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周为逃避抓捕,持钢筋朝段头部猛砸,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

(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

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具统计,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此类案件169案人,2001年16案、2002年20案、2003年26案,2003年的案件数分别比2002年和2001年增加了30%、62%。其中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共46案,所携带的工具以匕首、尖刀、铁锤等为主,杀伤力大,作案时间多选在晚间,地点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有52案,所携带的工具主要有管制刀具,钢筋棍、刀片等,所选的车辆以长途客车为主,地点多选在车行至偏远地带时;入室行窃作案的共63案,所携带的工具多为剪钳、匕首、钢筋棍、撬棍、尖刀等为主,上述犯罪中团伙作案的达36%以上,如卢某等8人抢劫案,卢等8人自 2000年5月份以来,先后多次于夜间到西安至十堰的公共汽车上,携带匕首、刀片等凶器,趁旅客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稍遇反抗即拳脚相加,用匕首威胁,先后盗窃9000余元,转化为抢劫犯罪共3次,严重影响了长途司机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沿线长途客运安全。

三、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应依照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从重处罚

携带凶器盗窃作案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和抢劫的双重故意。对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采取放任态度,首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如果被失主发觉、遭到反抗或抓捕,就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其次,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暴力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为实施暴力作好准备。即在实施盗窃以前,已为抢劫犯罪准备好了工具,这种工具实际具有双重性质和用途,既可以作为盗窃作案工具又可以作抢劫的凶器,一旦实施犯罪中遇到反抗或抓捕就极易转化为抢劫,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就大。 其三是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大,社会危害面由此增大。

携带凶器盗窃的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但因为客观上未出现其预测到的危险而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不应定性为抢劫。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应作为盗窃罪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四、刑法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和一般盗窃犯罪的处罚未作区别,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与一般盗窃犯罪相同,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践中,盗窃罪出现了新特点和新情况,犯罪频发,手段不断升级,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但目前,《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仅以犯罪数额为标准,只在处以死刑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等手段严重的盗窃犯罪并未作专门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对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却对携带凶器盗窃但未使用暴力未以暴力相威胁的作处从重处罚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包括携带凶器盗窃的一些手段严重的犯罪行为和一般盗窃犯罪在处罚量刑方面没有差别。由于没有明文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在执法中被忽视,量刑上没有差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立法设想

建议在刑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殊情节,从重处罚。

一是建议以修改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专列一项,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是人大、高法或高检以有效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一项。

六、几点司法建议

实践中应把握执法的界限。不能将所有携带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都作为严重情节,从重处罚,应严格把握适用的限度。

一是对“凶器”的把握。所谓凶器是指能够使人产生心理畏惧,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例如枪支、刀具等明显用于杀伤的器械,或者如菜刀、水果刀、铁锤、

铁棍等明显意图用作杀伤后盾的日常器械。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茶杯、撬门用的信用卡、大头针、短细绳等。

二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处罚仍应坚持犯罪的数额标准,在达到相应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在此量刑档次的规定内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实施了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定抢劫处罚。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失主发觉后,犯罪嫌疑人将凶器外露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的,起到了威胁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携带凶器盗窃罪因其主观恶性、客观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发展势头对社会治安侵害的严重程度上看,其社会的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重处罚;但现行刑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也未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完善立法,将携带凶器盗窃从重处罚作为明确规定列入法条或司法解释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推荐第8篇:校园盗窃案例

校园安全教育宣传

近期,学校内的不法分子又开始猖獗起来。不少学生的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电子科技大学清水河校区公寓管理委员会特此进行清水河校区的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以期加强同学们的防盗防骗意识,减少和避免同学们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为寝室和校园营造一种和谐安全的氛围。以下案例均为我校学生亲身经历的事件,让我们看看小偷是怎样作案的吧!

1、15#某2楼寝室,2011年5月4日晚。做完实验后,回寝室发现寝室三台笔记本电脑以及钱包内现金被盗,小偷从阳台门上未关的附窗翻窗进入,估计偷盗时间在18:30-19:10之间。

2、同类型案件:本学期,7# 2楼某寝室以及9#的两间2楼寝室均遇被盗事件,被盗物品为笔记本电脑、现金。据调查了解,估计偷盗时间均为晚上18:30-21:00之间。 提示:2层是小偷经常光顾的楼层,所以,耐心地关闭门窗,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如有遗失,及

时更换锁芯。贵重物品出门前锁在柜子里。不

要给小偷们一丝机会!

3、15#某2楼寝室,上学期期中考试,18:30左右离开寝 室,考完后(21点左右)回寝室发现三台笔记本电脑被 盗,寝室门未反锁,阳台门也没有关。同学反映自己的

游戏账号是19:00左右掉线的,所以初步估计偷盗时间

19:00左右。经校保卫处初步勘查,估计小偷是从寝室门 进入的!

提示: 没反锁的房门对小偷来说就是敞开的!

没有反锁!

4、21#某四楼寝室,4月中旬丢失现金上千元,寝室门

提示:小偷开门的速度比你用钥匙开还快!

5、21#某四楼寝室,一名陌生男子进宿舍询问事情后,将同学桌上贵重手机顺手偷走!

提示:陌生人进寝室后,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6、我校女学生谭某在主楼教室自习,一男青年冒充韩国留学生故意在纸上写了几句韩文,谭问男青年是不是留学生,男青年回答:“你怎么知道?”并故意用含混不清的中文回答,谭信以为真,男青年提出向她借手机打电话,谭欣然同意,男青年说教室里太吵,听不清,要到教室外打电话,谭同意,男子骗得手机后,逃离现场。

提示:理智一点,老道一点,遇事多留个心眼!

7、我校学生张某的家人接到一个陌生人来电,称张某不幸遭遇车祸,伤势严重,已被送往成都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并告知了详细的房间号,张某正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必须马上进行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现在必须缴纳押金,院方才能进行手术,并要求张某家人将钱汇入某银行帐号。原来,在3小时前,学生张某也接到

一个陌生人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成都市公安局的警察,告诉张某通缉犯窃取了她的手机号码,并有可能利用她的手机号码从事犯罪活动,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抓捕逃犯,请她将手机关闭三个小时。于是,骗子利用张某手机关闭的这段时间差,给张某的父母拨打电话,称张某遇车祸急需缴纳押金进行手术,借此进行诈骗。 提示:把你要好的朋友介绍给父母,也许不是一件坏事!

8、九月开学时,新生李某到学校报名,被2名假冒学校工作人员的骗子骗说帮其缴纳学费,骗其银行卡密码,骗走5000元现金。

提示: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9、曾经抓获一名长期在公共场所盗窃学生书包的罪犯,此人长期流窜于我校、川大及交大作案,共盗书包600多个。作案地点集中在食堂、图书馆、教室等场所。 提示:不要用书包在图书馆、食堂、教室抢占座位,说

不定你的包就会落入不法分子之手!

清水河校区公寓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大学生盗窃悔过书

尊敬的老师,您好:

对于我上学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现在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做出深刻的检讨。 针对我此次考试中的作弊,完全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并不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恶劣性,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您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首先,是我对专业课考试的认识不够。在此次考试中,我没有认识到考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针对考试评估,我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忽视了学校对学生在德治上的引导和教育,同时也辜负了我的父母,辜负了对我们有过谆谆教诲的您的教育,辜负了在生活学习中帮助过我的同学们,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在事情发生后,我认真地反省了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一方面,我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全面,没有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到自己的思想中,是第一个错误;另一方面,在考试中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是我所犯的第二个错误。 在我犯错之后,我认真的反省了自己,考试是严肃的,校规校纪的制定是对学生正常生活秩序起到引导作用的,而我,没有看到这种本应该严肃认真的考核方式,无视了对自身考核评定的大好机会,这是我巨大的损失,也更是我成长路上的一次教训,因为我不光伤害了我自己,我还使得大家为我的学业操心费神,我知道自己错了,错的非常无知,也错的非常不齿,但是我希望老师您不要因为我的一时犯错,而完全放弃我,我希望您能够给我一个改正自己错误的机会,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 其次,是我对考试作弊的侥幸心理。在这种综合考核学生整体能力和学习成绩效率的时候,我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很好的认识考试的重要性。而是采取了作弊方式来应对,而且在作弊中存在着侥幸心理,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同学的不公正,以自己侥幸的方式是不可能通过对个人的考核的,我在此次考试中不光失去了对自己知识评价的机会,更加失去了对个人道德的考核机会。我因为一时的不理智,而犯下了如此大的错误,这会是我一生的教训,更会是我在以后成长中的一个警钟,以后我会在这个警示牌下认认真真学习,坦率做人,坦诚做事,向着一个优秀学生的方向努力。我会以此为鉴,为我以后的学习生活点亮明灯,压力面前我不会再退缩,我会勇往直前,踏踏实实,认真学习,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再次,希望老师能够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深知自己犯下了极为严重的错误,但是我想请老师您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来改正我所犯下的错误。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现在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我也有决心来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老师能够帮助我,支持我,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道路中得到改正。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好好努力,不会再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我不光会将学习成绩有所进步,更要好好的学习专业课,练好扎实基本功,以便以后在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后,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在校所学,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所以再次希望老师您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在以后的表现中来证明我的决心!篇2:大学生违纪检讨书

大学生违纪检讨书

检讨书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 在201x年5月x日晚上,学校宿管中心在对我们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的时候搜出一个烧水棒,做出了当场没收的处罚,对此我表示接受,也感谢他们能发现并指正我们的错误,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的发生。这一个烧水棒是我们为了减去下楼到开水房打开水的麻烦而买的,现在想想还是自己懒惰造成的。通过再次认真学习宿舍安全管理条例,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自己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对宿舍及周围同学带来损失,这举动本身就违背了做合格学生的原则。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这一段时间来的反思结果汇报如下: 我的行为不符合一个大学生的要求。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识大体、顾大局,在校纪校规面前人人平等,我不应该为了一己之便违反校纪校规。在事前我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由此在宿舍存在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给宿舍管理的老师在工作上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我诚恳的向所有人道歉,我深感内疚和惭愧。我们宿舍楼层也不高,下楼打开水也比较方便,控制自己不用类似的大功率用电器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夏季的到来,使用烧水棒之类大功率用电器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机率,我们应主动配合学院和学校搞好安全工作,老师一再强调,要求我们不使用违规用电器,但这都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如此低下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对老师工作不尊重的表现,也是对身边同学生命财产安全不尊重的表现,更是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不重视的表现,也是对父母的不负责任,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我们本应是对社会各界做出贡献的人。由于宿舍的特征,其空间小,物品集中,又是学生居住的地方,书本、床、被褥被等易燃物较多,很容易造成危险,发生事故,否则后果简直不堪设想。今后要谨记安全知识,时刻注意用电安全,不使用违规电器。 我的行为还在宿舍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的表现却不利于校风和院风的建设。虽然我最近都没怎么用烧水棒,但我也没有对这一行为做出任何的反应。当时的侥幸心理酿成了现在的后果,幸好还没有造成更大的安全事故。虽然我这种行为方便了自己,但是我是在他人的安全之上得利的。只有认真反思,寻找极大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给学院老师和同学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深表愧疚。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认识到自己不但没有做到自我监督,这也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同寝室同学和我们整个宿舍楼同学的不负责,更加辜负了老师对我的信任与期望。我决定自己对自己应有严格的规章条例,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对 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定要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做到自己的事要自己一步步做,切不可偷工减料。严格制止自己再次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努力学习宿舍安全管理条例。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宿管中心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让我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后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集体责任感,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不再犯错! 检讨人:xxx 2012年5月23日

检讨书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首先请允许我发自肺腑地说一声“对不起”。

此时我怀着万分愧疚和懊悔的心来写这份检讨书。真的很惭愧,我不仅把我自己的一生搭进去了,还有家人的殷切期盼跟学校的光辉形象。

对不起,把我当孩子一样培养了四年的母校和孜孜不倦谆谆教诲我的老师。学生无比的愧疚,毫无脸面来面对。不敢奢求原谅,恳请接受我真诚的歉意。

两个月前我就知错了,但不敢面对如此严重的事件。我一直忐忑不安深深追悔的活着。一想到我的未来,如同世界末日。还有三个月我就要毕业了,每当想到我很有可能无法和同学们一起毕业,心如刀割般的疼痛。每天睁开眼睛,第一时间就是告诉自己要坚强的走下去,我的日子还没到尽头,我是得勇敢的接受自己所造成的一切。我很懊悔,我不知道我那时在想什么,为什么会鬼使神差般地没把电话放到昨天放得好好的地方而是揣在兜里,临近考研结束要去上厕所,还把电话开了下机。我一年多的辛辛苦苦的复习白费了且搭上自己的一生,更是给学校造成十分严重的形象损坏,还有我的家庭,我日夜辛勤打工挣钱的父母。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罪人,我也无法原谅我自己,更不奢求别人的原谅。

在之前我从来不认为违纪违规的事情会和自己沾边,不去认真对待,总觉得无所谓,这次我总算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多严重了。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学校做一个汇报,恳求能在我认知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遵纪守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把这回事当真,只是好奇问问,让她发答案也只是个说辞。1月16日我和班里的同学一块去考试,天气太冷,我带的文件袋皲裂了,于是把所有的东西全装在口袋里。进考场后文具全扔在桌上,手机索性就一直装在兜里。临近我的考研结束不到半小时,我也把试卷检查一遍了,就坐在座位上玩笔。突然想到去厕所,于是举手请求上厕所。在进厕所前,监考老师好心的问过我今天怎么不见我的手机。我突然想到带手机进考场是违纪,我不敢交出来,就说今天没带。在厕所里我习惯性的掏出手机,我竟然还开了下机,并且有条之前没发出去的短信(可能是之前我的信号不好或者他那边信号不好)嗖了下给发出去了。我当时害怕了,立马关机出了厕所。期间不

到两分钟。可这两分钟足够毁掉一切。监考老师应该是监测到电波了,他让你我交出手机,我给了他,让他搜了我的所有口袋。我以为没事的,毕竟我没有作弊的事实。过了会保安把我带到审讯室,我当时就崩溃了,我极度害怕,因为我知道我这么一瞎折腾对不起的人实在太多了。糊里糊涂签了字,签的竟然是考试作弊。我之后有过想去申辩。可我又反复想想,不管怎么样都成这样了,于事无补了,我的这辈子已没戏了。我不敢跟任何人讲。三天后我去找考研招生办的年老师了,顺便把我的手机和其他东西拿回来。我问她我的事情怎么处理,她人很好,一而再的告诫我赶紧写份深刻的检讨给院领导,可我真无脸面去面对。我问她我的事情的严重性,她说已构成违纪,不会太简单处理的。让我做好思想准备。我告诉我正在广东务工的父母,我见他们只是哽咽着一味的安慰我要坚强的走下去,他们支持我走下去,我的心跟那皲裂了的文具袋一样,那是我辛辛苦苦劳作只求我有点出息的父母。我很对不起他们。

已经过去两个月了,我和我家人也折磨两个月了。我渐渐懂得了这其中的严重性了,能想到后果我都反反复复想过了,我没什么脸面寻求宽恕,只求学校给我一个改过自新机会,让我可以像个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回报我父母,回报社会。对学校形象的抹黑,我深知自己无法弥补,我只能一辈子遭受良心的谴责,愧对培育了我四年的母校,对不起。 此刻,我在医院实习的办公室里写这份检讨书,我不知道我写的是否真诚,但我说的全是心声。这两个月来,唯一能让我暂时不去想处分的事情且积极向上生活着的就是在这紧紧张张兢兢业业的实习工作。我现能想到的也仅是在这勤奋的工作积极表现,来填补我内心的深深愧疚。

我所犯错误的影响很坏。在考场上就直接造成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影响。本来,老师是对我很器重的,同学们对我的考研也充满期待。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心;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及其处分。对于这一切我将对我的人生做进一步深入的总结和深刻反省。敬望学校领导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恳求学校能认我这个不争气的学生,继续关心和教诲我,并对我的问题酌情从轻处理。

对不起,学校、老师、同学还有我的家人。罪人xx在这向你们真诚的致歉。 学生:xxxx 201x年3月11日篇3: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疯狂盗窃被判2年半 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疯狂盗窃被判2年半 2014年10月15日01:39 京华时报

北大法学院前学生会主席获刑。漫画/谢瑶

当秦明(化名)被抓时,他已经偷了100多件东西,大到笔记本电脑,小到一盒茶叶。此时,他不得不卸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主席的光环,沦为一名铁窗内痛苦悔恨的阶下囚。今年9月19日,市一中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秦明有期徒刑2年半。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家境贫寒苦读考入名校

在秦明的悔过书中,随处可见“酸楚”、“悔恨”、“毁灭”、“埋葬”等的形容,他不断地反省自己的愚蠢,不断地回忆往日的光明、又不断地“不敢再想”„„ 1985年,秦明在湖南省衡阳县出生。父亲在他只有三四岁的时候就去世了。母亲独立支撑家庭,抚养他和另外两个女儿。

在秦明的记忆中,母亲一直在火车站做清洁工,一个月工作29天,拿着1000多块钱的微薄收入,过年过节也从不休息。秦明说,即便如此,母亲的工资勉强能供他们念书,家中一贫如洗,而且还欠着8万元的巨债。

学习上,秦明没有辜负母亲。2006年高中毕业后,他考入了东北一所不错的本科学校,2010年,又考入了令人无比羡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该校攻读研究生。其间,他不但获得过学校的奖学金,而且还通过竞聘成为法学院的学生会主席。

女友堕胎剁指明誓挽留

“我曾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从未想过自己会变成这样一个令人唾弃的无耻之徒”,秦明说,这一切,始于他说的女友文莉(化名)意外怀孕,“这件事彻底让我变得盲目而疯狂”。 文莉是秦明大学本科时的同学,也是一名在读研究生。秦明说,文莉是他一生的挚爱,“我一直认为我和她会相守一生,白头偕老”。 2011年冬天,文莉意外怀孕了。“当时我急着筹钱,但我不敢开口向母亲要钱,母亲已经辛苦至极,我再给她压力就太不孝了”,秦明说,能借钱的亲友早就已经被他家借遍了,他感觉很无助,毫无办法地煎熬。

不久后,文莉告诉秦明,她已经一个人做了人流手术,并且要和秦明分手。秦明说,他当时最大的感触就是“如果物质条件允许,文莉不会这样受伤害”。为了证明自己,秦明用菜刀剁掉了自己的一段小拇指,“我亏欠你太多,这辈子我不会再让你受一点苦”。 首次盗窃被保安抓现行

秦明说,那天之后,他和文莉的感情更进一步,但也是从那天开始,他的心态发生了转变,“残酷的现实泯灭了我原本单纯的良知,人性剧烈扭曲,我切身体会到金钱极为重要,没有钱什么事都办不了”。 秦明说,此后他变得急功近利,逃课去校外做兼职,以求每月定期给文莉寄过去足够她花费的钱,并给她买最时尚的礼物。而秦明自己则省吃俭用,很多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 2012年春,秦明当选法学院学生会主席。他说,繁杂的学生会工作和学业压力,迫使他必须停止所有的兼职,这样一来,经济来源又断了。

“断指时对文莉的承诺,我一定要坚持下去”,秦明开始透支信用卡,用各种方式拆东墙补西墙,不时还向朋友借钱,而自己则更加节省。但这样的生活让他整个人成天浑浑噩噩,身体每况愈下。

而检察机关公诉秦明的第一起盗窃,也就发生在这个时段。2012年2月,在学校的一个会议中心内,秦明看四下无人,拿走了他人放在桌子上的两把双立人水果刀,一盒茶叶和一个充电器。

不过,他尚未离开会议中心,就被保安发现了。当时,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较低,学校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未处理他。

寒假回校连偷15间宿舍

经历了这件事后,秦明很久没有再偷过东西,直到2012年10月1日凌晨。那天,很多同学放假回家。秦明潜入宿舍偷走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名牌手表、佳能相机镜头等贵重物品以及5200元现金。

据了解,当时,被盗宿舍的空调外挂机损坏维修,墙壁上有一个洞,秦明正是从这个洞中钻入宿舍进行盗窃的。他将所盗物品藏在了宿舍卫生间的天花板上,一直没被发现。直到他下一次作案案发后,保洁人员在打扫时,才发现天花板上的赃物。

秦明的“下一次”作案,发生在2013年2月5日至7日。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这期间,他先后进入15间宿舍进行盗窃。

秦明彻夜盗窃,房间内小到茶叶、衣服,大到笔记本、相机,可以说,稍微值点钱的东西都被他拿走,他将物品装在拉杆箱中,通过窗户顺下去。此外,秦明还偷了一些化妆品、lv皮包、首饰等物品赠予文莉。

终审判决仍获刑2年半

寒假结束后,学生们返校发现宿舍被盗,纷纷报案。警方在查阅监控录像后,发现了几个可疑的背影,后经学生们辨认,秦明于2013年3月8日落网。 对于这几天的疯狂作案,秦明的解释是,一方面是自己想占小便宜,另一方面是自己精神压力过大,把偷东西当作一种解压方式。

秦明说,当时寒假放假前,他公务员考试失利,又面临找工作的压力,同时文莉的父母感情出现问题、自己姐姐也在和姐夫闹离婚„„他感觉诸事不顺。 “马上就要过年了,我身无分文,还想着给文莉买件好的春节礼物”,秦明说,那几天,他因为迟迟找不到工作,彻夜不眠、惶惶不可终日。

“我站在宿舍阳台,窗外灯火辉煌,我心头突然涌起20多年来我家每年春节的酸楚过往”,秦明说,当时人生的挫败感涌上心头,甚至有种想要跳下去的冲动,也是这个时候,他看到了对面宿舍没有关闭的窗户„„于是,选择继续盗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秦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秦明不服提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盗窃现金数额有误、未盗窃单反相机等上诉理由。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析案

畸形物欲毁了法学高材生

主审此案的法官杨朔在多次询问秦明、前往学校调查后,分析了秦明盗窃犯罪的原因。他指出,秦明虽然是名牌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但他仅将法律当作了自己学习一种专业、今后吃饭的饭碗,虽然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却没有法律意识和观念,缺乏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杨朔法官指出,秦明的行为可以反映出他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存在错误的价值观念。他在求学过程中,虽然接受了正确的系统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却没有能够抵制现代社会甚至是高校中存在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冲击,致使身心沉迷于追求物质的畸形需要与欲望中。而同时,秦明自控能力差,不能良好地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和冲动行为,以及缺乏责任意识,也是其作案的原因。

□记者手记

慈母来京扫街为儿退赔赃款

在采写秦明案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在秦明出事之后,秦明的母亲辞去了工作,来到北京找了一份扫大街的工作维持生计,并在一审期间退赔9500元。 而在二审期间,秦明也给审判长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说,母亲是他最对不起的人。在看守所的一年半中,秦明经常想象母亲在清晨时分扛着工具打扫马路的瘦小身影,每次想起都会忍不住泪流满面。 无论秦明有着怎样的理由,他都辜负了一个母亲含辛茹苦20多年的努力,都亲手毁了自己20年寒窗坎坷曲折的努力,葬送了自己的名誉和远大的前程。正如他自己所说,“在看守所里,我才明白,我的母亲就算去卖血也不会愿意我走上这样一条错误的道路,而我却荒谬地认为窃取他人财物是在给家人减轻经济负担”。

希望秦明能够为了报答母亲的半生艰辛,而不要放弃自己,无论将来承受多大的挫折和屈辱,都不要让这种经历成为自己前行的终点,努力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可,能如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篇4: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尊敬的学院领导:

你们好! 我于《微机原理》的补考中自带答案造成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这样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刚开学的时候,我们就学了《学生手册》,这本身就是学校对学生负责的表现。我也深知作弊后果的严重性,但对60分的渴望让我挺而走险,错误的性质很严重。考试作弊损害了多方的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此举本身就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另外,作弊本身就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想起了德国的一句谚语: 在这世界上,除了你自己,就再也没有人为你伤心了。 我对不起我自己,我的宗教,我的民族,我的家乡。我背叛了它们。 谈到宗教,民族,家乡,我就有种特别的感觉。

在我还不知道为什么会有礼拜天的说法,为什么离开故土的人还会每天往麦加城方向做祈祷,也不知道南朝为什么会有四百八十寺的时候,对和平,美好,和谐生活的憧憬,使我有了信仰。因为我觉得没有信仰的人不值得同情,没有信仰的民族值得悲哀!信条里告戒我十善业、十恶业 记让我深于心。因为,这是我的宗教。 如果麦克风和音响的组合能表现出都市hip-hop的风格和话,那么,芦笙和山歌交织在一起定能演绎出乡间与城镇怡然与宁静的气氛。在充满着浓烈的文化气息的民族中成长,在许多淳朴,善良的人们的关注下成长,我觉得很幸福。大学生作弊检讨书大学生作弊检讨书。因为,这是我的民族。

如今,我背叛了它们,就好象一个孩子突然失去自己的母亲一样,那种感觉,很难受。 马列主义指引着中国前进的道路,##思想的光芒万丈长,邓小平理论使中国走向世界,***的三个代表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使我再一次深刻的感受到了诚信的价值。

古人告戒过我们: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我由于在英语四级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我别的同学,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行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英语四级考试的时候写答案于小纸条上,并且试图将其传给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 ,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中国地质大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虽然我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别的同学,这是作弊行为,我和那个同学关系很好,他找我帮忙,当时不忍心和侥幸心理之下量成了现在的后果。虽然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当代大学生理应具备的品质。现在我才深刻的意识到这不是助人为乐。

大学生作弊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在以前的学习中,我没有认真努力,这次没考好,现在想起来非常后悔。

以前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散漫和无知,对于数学和物理这种需要大量做题的学科,总是抱有偷懒心理。以至于最终引火自-焚,导致了这种恶果。不但对不起父母和老师,更在同学中间成为了反面教材.也是对初2x班的一种不责任的表现.另外还让老师经常担心。

我已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为初中生,我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是个15岁的大孩子了,非但没有帮老师、家长分担压力,反而给他们找了很多没必要的麻烦,我感觉到很后悔,我是班里学习较好男生中的一个,而我非但没有给别的同学一个认真学习的感觉却给同学留下了不认真做题,不踏实的感觉,我觉得自己欠缺集体荣誉感。 我从哪跌倒就从哪爬起来,绝对不在同一个地点再跌倒第2次,努力坚持,让自己按时按质完成作业,每天认真听讲,大量做题,踏踏实实学习。脚踏实地,争取下次考试取得好的成绩,以优异的成绩来汇报曾经为我做过无数付出的?老师和我的父母,我会让您们看到一个全新的我,一个遵规守纪,尊重师长,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讲,大量做题,踏踏实实学习。脚踏实地的初中生,一切跟着大家走,坚决 不做个别生。所以我不可以再犯懒惰的错误了,我要积极地看待我所生活,学习过的每一天,给我自己留下

一个美好的回忆,给同学和老师留下好的印象,让我在这3年的时间创造出一个另人折服的奇迹。

这次,老师跟我谈了许多问题,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幡然悔悟,理解到了播种一个行为,收获一个习惯,播种一个习惯,收获一个性格,播种一个性格,收获一个命运的道理。受到老师的批评和建议,我十分重视,并从内心上谴责自己,反省自己。要从观念上彻底转变,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深刻的反醒。

我知道,错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自己做错事的时候,能够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知道如何改过自身,所以我在以后的日子里,会格外的严格要求自己,不会让自己再重蹈覆辙了。

经过这段时间的思想转变,现在的我,较(学生逃课检讨书)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对自己的言行也有了新的要求。大学生作弊检讨书检讨书。

通过这次的事情,让我意识到了脚踏实地,认真做题的重要性。我一定不会在同一地方摔倒。作为新一代的学生,我深知自己肩负的使命,作为一个男生,我更知道要富有责任感,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学习、工作更是一样,不能够半途而废。

我现在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所以,我要感谢老师让我写了这份检查,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希望您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好好努力,不再让老师及家长失望。您每天那么忙碌次为同学奔波,还要为我而操心,我已经深深地了解到了您对我们的爱,我不可以在这份真挚的爱上再次践踏了。

因为在这份爱上不仅仅是老师对我的关心,还有希望,我下一次一定会用成绩来回报您,让我的名字重新回到第二考场,也让您不在为了我而没日没夜的操心,相信我的诺言和努力吧!请老师看我的实际行动吧。

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我一定会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好每一步。篇5:大学生检讨书

检讨书

万分尊敬的史老师: 您好!在此我怀着万分沉重的心情向你做出深刻的检讨。之前的检讨,虽说是我连夜苦赶情真意切的产物,但老师您批评我不够深刻,我深表遗憾。花自飘零水自流,早读迟到,老师您几次忧愁,此愁难消在心头,为我们的无知,特向您检讨。 不能忘记那天的您,早早来到班里给我们讲解“赢”字的含义,告诉我们要有危机意识,并告诫我们不要迟到?? 在再次地反省和自我拷问中,我领悟了不少,感触良多。在我看来,忏悔和被谅解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在检讨错误后觉悟了什么,又做了什么。第欧根尼·拉尔修在大白天打着灯笼上街,人们不解便问他为何大白天也要点灯,他答:“喔,我正在找人啊。”我颇有同感。

守时历来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我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却没有好好的把它延续下来。就像很多中国青年都不知道有圣诞节,却隆重的去过圣诞节一样。

迟到是一件很可耻的事情!由于本人第一次写检讨且加脑袋愚钝,虽用整个午休时间和不让精神休憩外加眼酸„„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怿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您谅解。

“一日之计在于晨”,可我们就在可耻的惰性中颓废„„我在早读迟到了2分钟,虽然仅仅是2分钟,可反映的问题可不少,耽误了学习的时间。当然,这不能成为我迟到的理由。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是生命,周国平先生也说过:时间是知识增长的道路。看来我没有看清楚脚下的路。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真的很对不起!今天早上,我因为起床迟了,宿舍门钥匙又拔不出来,虽说报修了,可学校维修人员的迟迟未来,只能说是我们rp不高罢了??早读迟到,耽误了耽误了学习的时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我能够克服惰性,“朝抵抗力最大的路径走”,早点 做好上学前准备,早点起床,就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迟到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甚至可以有很多的理由来迟到。但是作为一名学生,按时上课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那些迟到的理由都是为自己的错误开脱的行为。

如果在一场生意谈判中迟到,将会使我的事业失去信誉,如果在一场任务中迟到,将会使我的国家失去重要的财产,如果将来我做了老师,在一次课上迟到,将会使我的学生对时间的观念变得淡薄,那么,我就是误人子弟的千古罪人啊!刘备教导他儿子时曾经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说明在思想上要有防微杜渐的意识。

现在我已经清楚的认识到:迟到决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还有两条腿可以走到教室上课,就没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可以开脱。我相信,守时会成以我个人品格的一部分。

我辜负了您的一番心血,事无巨细.见微知著,由小及大,我作为一名大一学生还像小孩子一样早读迟到,给全班作了坏榜样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经过反省,我悟到的第一点是,早读迟到影响了班的考勤出勤率,而早读作为学院考察一个班综合测评的重点,早读出勤率低了,班的综合测评分数也就低了,这样想争取什么荣誉奖项如“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之类的,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迟到犯下的错误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我们班的荣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深感愧疚,我对不起我们班,我不应该因为我个人的错误而让班集体的荣誉遭受那么大的损害,我在此再次表示我的歉疚和遗憾。

努力学习,按照自己的计划争取过英语四六级?还是坚持每天不懈地去早读,去完成考勤,像身边大部分的同学那样,勤奋得打瞌睡或吃早餐的时候还不忘读英语?为了集体荣誉,似乎毫无疑问,我应该选择后者,这样起码看起来对集体和个人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可是我不禁要问,早读是我学习的目的吗?不是,很可惜,早读只是手段,只是一个让我们学习好英语的手段,当然,这个手段牵涉到我们集体荣誉的问题。但我还要问,我们是多一些人采取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过英语四六级重要呢,还是把持好这个手段的执行度重要?所谓条条大道通罗马,为什么要用统一的方式去学习呢,大学不是应该是一个自由做学问的地方吗?勤学没错,但套了太多的框框又如何去创新?且别说以过四六级为学习一门语言的目的是否正确。忘了是谁说的,好像是汪国真吧,执着是对目标的坚持,而固执则是对手段的盲目崇拜。孰是孰非,不得而知。但规则是必须守的,人人如此,我又怎能例外?

一个人可以跌倒,但绝对不可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今天我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迟到,明天,我就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旷课,这是事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为了把这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我郑重保证: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按时上早读、上课,决不迟到!。

推荐第10篇:多次盗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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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有盗窃行为的,达到法定盗窃数额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有的人会多次盗窃,这同样也是构成犯罪的,那么,多次盗窃怎么判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针对多次盗窃的行为,《刑法》直接规定为盗窃犯罪

一、多次盗窃怎么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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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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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差别。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有论者认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只能认定为一罪。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停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拥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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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停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停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盗窃自行车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认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绝对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所以,该观点不符合一次犯罪行为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

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对于多次盗窃,要求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及其以上的盗窃,同时在定罪的时候不会具体要求必须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一情况。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多次盗窃怎么判http://s.yingle.com/) 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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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QAI1104044盗窃处理流程

盗窃事件处理流程

一、目的:,明确盗窃案发生后保安队的处理程序,以及对现场的保护、秩序维护起到一个重点保护作用,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条件,给公司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盗窃处理基本流程

1、保安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同时立即通过通讯设备向各岗位发出相关警示信号。

2.受调遣的保安员在听到求援信号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监控室/保安通知各岗封锁出口。同时指令关闭出入口,劝告员工及访客暂不出入,以防止窃贼出逃。然后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3、若犯罪分子逃跑一时又追捕不上时,要看清人数、衣着、相貌、口音、身体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并及时报告保安部,重大案件要立即拨“110”电话报警;

4、留守现场,直到保安队人员到达。禁止任何人员在保安队人员未到达现场前触动任何物品。

5、有人受伤,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6、在施救过程中,应加强对伤者的保护,以防犯罪分子继续行凶。

7、如证实发生案件,应立即拔打110报警及向公司相关人员、部门报告。

8、保安部等相关领导可对疑人员进行查问。

9、有案发现场的(包括偷盗、抢劫现场)要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犯罪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外人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在公安机关人员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查完毕之前不得让外人进入现场;

10、记录失主所提供的所有情况,记录被盗物品及价值,询问失主是否有任何线索、怀疑对象等情况;

11、若是运行过程作案,没固定现场地,对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应用钳子或其他工具提取,放进塑料袋内妥善保存交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将保安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指纹等其他不良痕迹留在物品上;

12、事主或现场如有人受伤,要立即设法尽快送医院抢救并上报公安机关;

13、记录被盗单位人员提供的所有情况,记录被盗物品及其价值,询问被盗单位人员是否有任何线索等情况。

14、保安队长做好现场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上级。

15、现场保护的基本规则:

1)根据犯罪现场的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维护现场秩序;

2)禁止一切人,包括承担保安员进入保护区内,禁止使用现场内的任何物品。采取紧急措施的人越少越好,注意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绝对不充许任何人触摸任何痕迹、物品。

3)现场保安人员应对周围事物严密监视,以防混杂于人群中的犯罪分子破坏现场、毁证、行凶。

10、现场保安人员记录内容报告要点:

1)案件发生时间,接受报案时间,保护现场人员名字、职务;

2)案情的基本经过,事主、发现人、报案人的姓名、住址(宿舍)、职业和现实表现;

3)现场保护前的情况和保护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4)现场发生变动、变化情况,包括哪些人进入过现场、到过什么地方,接触过哪些痕迹、物品;

5)了解犯罪案件的在场人、目睹人、知情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宿舍),发现的可疑人及可疑事,周围人员对案件的议论、反应。

11、如果有员工被举报或被发现有偷窃嫌疑时:

(1)、立即与保安部取得联系,不要和任何人谈论此事。

(2)、找该员工的直接上级或者经常接触的人进行了解情况,以便证实举报的真实性或证实怀疑。

(3)、严密监视其接触的人员及到过的场所。一旦时机成熟,立即展开调查。

(4)、如无足够的证据时,不要和任何人谈论此事,要暗中进行调查。

三、如果有员工行窃时被查获:

1)、将当事人交保安部负责人进行调查。

2)、与盗窃人员进行谈话并记录。确认其盗窃行为。调查盗窃的执行者、协助者、策划者。并调查其

盗窃事件处理流程

偷窃的原因与动机,所有记录必须在档记录。

3)、按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通报。情节严重者直接送往公安机关处理。

四、盗窃的处理规定

1)、凡非法占有公司及他人财物,有意剥夺本公司及他人财物拥有对该物品的所有权都属于盗窃行为。

2)、经检举揭发、现场抓获的有偷盗行为的公司部员工,经保安部门调查属实的,一律扣发所有福利,并无条件辞退。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的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3)、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盗窃事实,但从各方面的信息反映该员工有很大的作案可能的,也可采取防范措施)

4)、凡举报、抓获以上盗窃行为经查证处理的,一律按罚款的50%给予奖励(每起最高奖励为5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5)、凡公司内出现盗窃、严重违规、欺诈等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相关领导。调查处理结果,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五、盗窃事件的善后工作

1)、每一起盗窃事件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司领导及保安部应从中吸取教训,找公司安保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案件。

2)、对嫌疑人无法确定其偷调离原岗位或部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跟踪调查。

第12篇:多次盗窃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石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进行第二次盗窃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导致其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石迁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全部财物价值300元人民币,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现场被抓,被盗财物追回。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石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学历为高中,考虑问题简单,其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作案,为此,被告人已被羁押数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作用于他,故其人身危险性低。

四、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小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周梦文律师

补充

被告人石迁盗窃金额仅为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全部退还,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13篇:开发区盗窃事件预案

盗窃应急处理预案

一、预案目的

应对服务园区突发事件,加强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提高部门员工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应变能力,增强员工的警惕性意识。

二、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值班警戒

作为开发区的职能部门,除了对开发区办公大楼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还要进行有效的警备防卫,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三、案情设想

1、财务保险柜被盗。

2、电脑(服务器)被盗。

3、办公场所被盗。

4、职工私人财产被盗。

5、其它设施被盗。

四、现场处置

1、发现罪犯现场盗窃时,现场工作人员要本着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和大无畏的凛然正气,尽力将罪犯制服。

2、罪犯逃跑而不能擒获时,记住其主要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随即拨打 110,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3、做好现场保护。

五、具体分工

1、受窃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汇报部门主管领导,第一发现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一旦接到盗窃案报案后,主管领导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对当事人进行问话,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查。

3、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作案线索,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4、案件发生后,应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注意事项

1、当发生被盗案件时,值班人员或第一发现人要注意及时对比我方与罪犯的力量悬殊,如果罪犯人多,力量相差比较大,应迅速牢记罪犯的主要特征,同时大声喝喊,以震慑罪犯,使其逃离现场,随时警惕罪犯伤人,危及自身安全。

2、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脱岗、误岗。

第14篇:打击牲畜盗窃总结

**乡打击牲畜盗窃行动总结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牲畜犯罪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牧区社会稳定。根据县委指示,结合我乡实际,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草原站、林管站、广播站、客运站等七个部门联合开展预防和打击盗窃牲畜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牲畜犯罪案件的预防、侦破和打击力度,发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强化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各族群众的财产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今年所做工作作如下简要总结: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盗窃牲畜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的指导,乡综办成立预防和打击盗窃牲畜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志负责。村两委班子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关措施整治牲畜被盗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明确责任

乡综治办负责发起这次行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

派出所是全乡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要加大侦查破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司法所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动员组织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农牧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推动依法治乡进程。同时,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草原站是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派出所严厉打击盗窃牲畜犯罪活动。

广播站、林管站要加强与派出所、草原站的密切协作,认真做好预防和打击盗窃牲畜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牧民对自养牲畜的防范意识,促进农、林、牧同步发展。

客运站要积极协助派出所打击盗窃牲畜犯罪活动,对来路不明的牲畜严禁运输。

三、加大宣传

配合乡安监站对各站所、学校、清真寺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求各单位向职工、学生、信教群众等大力宣传打击和预防冬季牲畜盗窃知识,提出“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畜”的宣传口号,从而提高农牧民预防牲畜盗窃意识。

乡综治办会同各有关部门,以派出所为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治保会、调委会、民兵治安联防队作用,认真落实大小牲畜群转场和定点放牧期间的防范、管理、查处和打击措施。司法所、草原站、广播站、草原站、客运站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派出所关于开展预防和打击盗窃牲畜犯罪活动的宣传、组织、动员和发动群众工作,积极做到预防为主。我乡综治办配合派出所、联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对辖区的村、站所、学校、加油站等重点单位、街道进行夜间拉警笛巡逻、查岗,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为我乡今后长治久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乡综治办 年10月

2011

第15篇:机动车辆非盗窃证明

机动车辆非盗窃证明

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一)办事条件:

1、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验机动车。

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7、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8、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0、《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11、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12、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本市购置税税单的情况:

①本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Z\"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车辆及领馆号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

②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③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五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④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办理转移登记给个人的。

(2)部队改挂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中消除“不准过户”信息,并分别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方签注意见并盖章。再到机动车管理科检验岗确认车辆、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凭相关资料到机动车管理科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经电脑选号后核发新号牌,相关资料存档。

(3)特种车、施工车、环卫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驾驶员管理科审批。

(三)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3号楼;电话:58123456*54820。

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上海市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6950236

3(2)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58665777转

(3)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中山北路2907号62571111转

(4)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顾戴路3318号64929599

(5)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68930099转

(6)上海市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25号6622550

8、66225258

(7)上海市崇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育麟桥路297号69621357

(8)上海市百联联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550号66315931

第16篇: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

倾斜的铁塔该谁来扶正

重庆市南岸区某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致使110千伏金南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引发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

野蛮施工 铁塔变成“比萨”斜塔

紧急处置 市民不堪“火炉”煎熬

如果说连日高温将山城市民置身于“火炉”的 话,那么,酷暑中长时间停电,是不是“火上浇油”?7月20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多数居民在烈日和高温的煎熬下迎来了周末。

这天17时20分,南岸供电局接南岸区国土局电话:“110千伏金(金家岩)南(南坪)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发现裂缝。”

听到这个消息,南岸供电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心里一紧:房地产开发野蛮施工危及110千伏线路运行的长久担心终于要变成事实了!他们立即赶到现场。经检测,组立5号铁塔的山体朝西北方向滑坡约2厘米,离塔脚5米处有明显裂缝,最宽处约4厘米左右,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原砌堡坎也出现明显断裂带,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其后,供电局组织人员作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发现,坡上裂缝以每小时1毫米的速度扩大,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酿成倒塔的重大事故。

110千伏金南东西线是220千伏金家岩变电站向110千伏南坪变电站的惟一电源,若中断供电,将涉及主城区南坪众多用户和110千伏响水洞变电站、渝中区110千伏储奇门变电站及南岸区、巴南区4个35千伏变电站。其中南坪地区的重庆日报印刷厂、3个电子研究所、数家涉外星级宾馆等要害用户,若停电,将造成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影响。

得知这一消息后,南岸区政府领导要求先不论责任,以最快速度抢险,便与供电局、区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等当晚在现场紧急制定应急措施:调运近千立方条石在坡脚8米高堆码,以减缓滑坡速度;在反方向用4根拉线稳住铁塔;塔脚隔水,防止雨水渗透造成坡垮塌;封堵裂缝并派员24小时观测记录;调动武警及公安干警维持现场秩序并疏散附近居民。

坡上裂缝还在扩大,区政府要求立即切断电源,拆除导线,减轻铁塔重负。但这将造成大面积停电,特别是重庆日报印刷厂和几个电子研究所将受到影响,这个责任不是南岸供电局所能承受的。南岸供电局局长黄纪培向重庆市电力公司叶明总经理、孙渝江总工程师紧急汇报,几经周折,制定了由渝中区储奇门变电站倒送带南岸响水洞变电站负荷的临时供电方案。这是从未有过的运行方式,万一发生故障,将没有保护措施,并且实施这一方案还将影响渝中区的供电。两难之间,也只好下这一着险棋了。

在市电力公司指导下,南岸供电局立即执行应急方案:拆除110千伏金南东西线4~6号铁塔导线和通讯光纤;新立π杆架设线路,以尽快恢复临时供电。到21日凌晨5时,导线拆除完毕。23日15时10分,临时线路架设完毕,通电成功。炎炎夏日里饱受停电之苦的江南市民终于盼来了电。据统计,这次事故仅停电电量损失就接近200万千瓦时,铁塔报废、临时线路架设等损失尚未在计算中。

施工影响正常供电 电力部门苦不堪言

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到底是怎样发生的呢?南岸区国土局开发“院墙边小区”安居工程,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在铁塔危险距离内放炮施工。这是造成山体滑坡的直接原因。

1999年4月29日,•南岸供电局就该“安居小区”挡墙施工签注了5条意见,其中之一为:塔基周围10米以内不应放炮开挖。而同年5月4日,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在南岸供电局意见后批注4条意见,其中第一条称:地质资料反映场地岩层稳定(现场显示此说法不合实际)。在之后9月14日的挡墙施工图审查报告也称:场区地质条件简单,存在高切坡,但地勘资料确认属于Ⅱ类边坡,根据渝建发〔99〕133号文,不属于高切坡设计管理范围,建议采用钢筋砼锚杆挂网支护,经过精心设计及认真施工是可以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小区施工得以继续。施工过程中,供电局一再要求停止切坡作业,如坚持施工,必须采取切一段护一段的办法防护。但施工方只是打了拉锚,并未采取应有的铺设钢筋网、喷涂水泥等措施。施工过程中,南岸供电局多次发现危及铁塔的现象,分别8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其中多次提到“签订安全协议”,“放炮必须加保护网”,“停止施工”等。1999年8月7日,放炮造成南储线开关跳闸。

2000年5月7日,其主体安居房完工拆除塔吊时,前臂拉绳与金储线过近,造成放电,开关跳闸。供电局巡线3天,直到附近农民指出放电点,才找到原因。供电局当即发出停电通知书,要求高切坡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依仗其为政府管理工程,对这些警告置若罔闻,既不签订安全协议,也不停止施工,还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到酿成危机。电力部门除了停电以外,似乎再 无有效措施和强制手段制止这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这次5号塔倾斜,只是影响大、险情重、性质较为恶劣的一起罢了,在重庆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这类隐患或事故不胜枚举。

电力是企业,不具备审批土地、批准建房、许可开工等行政能力,如何“有效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施工?除了有限的经济手段以外,惟有诉诸法律。“7·20”铁塔倾斜事件,引起了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注。市委书记贺国强给市经委领导打电话询问近期供电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电力公司立即向市委刘志忠副书记及办公厅书面报告了情况。据悉,南岸区某政府部门初步承担了责任,向南岸供电局作出先期赔付。南岸供电局不排除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电网安全的可能。电力部门也向全社会呼吁:为了你能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敦请人人树立保护电力设施意识,都来保护电力设施!

电线屡次被盗割 作案竟是少年郎

今年4月至6月不到两个月时间里,浙江省嘉兴市人民公园围墙外侧的电线连续8次被盗,有72家在此营业的店家频频受到停电困扰,被迫多次中断营业。在当地派出所同志的努力下,盗割电线的少年团伙成员不久前被全部抓获。

该地段电线第一次被盗发生在4月26日。5月17日,该段线路又一次被盗割。仅过了5天,沿墙敷设的电线又一次失窃。出于无奈,工作人员只好暂时把电线全部换成价格相对低廉的铝线。可第二天,铝线也不翼而飞。连续不断发生的盗线事件严重干扰了当地正常的营业活动,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派出所派出警力在此地蹲守。6月5日深夜,当“目标”跃上公园围墙正准备用老虎钳剪电线时,被值班人员逮个正着。“江洋大盗”竟是两名稚气未脱的少年。两名少年被带进派出所,另外两名很快被抓获,但一名叫“小安徽”的已逃之夭夭。

没过多久,这里又接连发生了多起电线被盗案,派出所再次出动警力,终于在6月29日,将盗贼当场抓获。经讯问,他就是上次逃脱的“小安徽”。至此,该少年团伙成员全部被抓获。

据了解,这些十四五岁的少年分别来自吉林、辽宁、四川和安徽等地,多因家庭原因使他们走上流浪和偷盗之路。

电力走廊被批建房 事故频发无动于衷

4月24日,•江西省萍乡供电局欧阳江书向新闻热线反映:江西萍乡市芦溪县境内35千伏芦泉线下,因非法挤占电力线路走廊建造的房屋大大超出了电力法规确定的安全距离,导致近年来在该地段频频发生人员触电伤亡及财产因电击烧毁的系列事件。

据了解,35千伏芦泉线始建于1964年。近年来随着该县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芦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芦泉线下批地给建房户,同时还规定必须建两层以上房屋。如今,这些房屋楼面距芦泉线最近的不足1米,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1996年,一女孩爬上屋面玩耍,遭电击致死;1998年,芦溪镇机关干部刘某被电击伤;1999年8月,该县古城路居民甘某家,也因房屋离高压线太近遭电击着火,将其三楼的家具全部烧毁。

上述恶性事件引起了萍乡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查实情况,进行整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早日施工。去年底,萍乡供电局集中物力人力完成了包括升高线路、安装警示牌等工作。但令人担忧的是,已到春季雷电多发季节,而芦泉线下那一栋栋高楼仍巍然不动,事故隐患仍然没有根除。供电部门呼吁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拿出房屋拆迁方案,尽早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恶性事故的再度发生,还芦泉线电力走廊一个安全的空间。

这是欧阳江书从实地拍来的照片。他说,在芦泉线下,这样的两层楼建筑很多。试问,住进这种楼,能“吉星高照”吗?

福建六名盗贼触电身亡

今年以来,福建南平、泉州、龙岩等地先后发生了5起盗贼在盗窃电力设施时当场遭电击致死的案件,有6名盗贼死亡。

2月24日早晨,福建南平市大横镇供电所接到埂埕村电工报告:在距村2公里外的山坡上,两村民因盗窃电线触电死亡。当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勘察时,尸体已被死者亲属搬走。勘察人员在现场除看到被剪断的铝导线外,还找到了老虎钳、被电击穿的雨鞋等作案工具。此次偷盗造成了大 横镇6个村停电19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元。除了这起偷盗电力设施导致两人触电身亡的案件外,福建泉州、龙岩等地今年还发生了另外4起盗线贼触电身亡的案件,现场除了留下4具挂在电线上的尸体和作案工具外,还给人们留下了强烈的震惊和沉重的思考。

近两年来,福建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呈上升趋势,去年共发生105起,直接经济损失达208万元。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案率居高不下。福建省35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8300多公里,点多、线长,地处偏僻,难以监护。加之废品收购业和铝制品加工业失控,给盗贼提供了销赃的渠道。二是盗窃目标主要集中在备用、停运、在建和农网线路上。今年以来偷盗电线导致触电身亡的5起案件中,有3起属于偷盗农网线路的。三是案件侦破难。从泉州、厦门等地侦破的盗窃案看,窃贼多采取单线联系,团伙作案,盗、运、销一条龙的方式。他们先与“厂家”签好“供货合同”,再探路踩点,雇用民工黑夜作案,得手后直接送到“厂家”,连夜将赃物化为铝锭。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

私拆计量装置 罚你没商量

湖北宜昌供电局梁华8月15日通过因特网向本报反映:8月9日上午,因私拆电力计量装置遭到处罚的宜昌市电信局55分局将38676.8元的罚款交到供电局,并对本单位严重违反电力法规的行为向供电部门表示歉意。

7月1日,宜昌电信局55分局在本单位低压柜改造过程中,在未向电力部门申请的情况下,私拆供电局的4套计量表计和6台互感器。7月5日下午,宜昌城区伍家用电管理所前去该局抄表时发现此情。依据《电力法》第100条第5款和103条第2款规定,供电部门对其私拆计量装置以窃电行为论处,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追缴其违约电费和处罚金共计3万多元。

电力设施岂能毁 两首犯被判死缓

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上海松江剧场召开公判大会,对曾经在松江、金山等地疯狂破坏电力设施的寿纪苗犯罪团伙进行判决,首犯寿纪苗、谢永飞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7名罪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这是有史以来上海市对破坏电力设施案最为严厉的一次判决。

寿纪苗团伙于1998年末至1999年初在上海松江、金山、闵行等地疯狂作案,连续16次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并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在电力部门的大力配合下,1999年4月10日松江警方一举将寿纪苗等人擒获。

盗窃销赃一条龙 见利犯法法不容

一伙盗窃电力设施“硕鼠”被擒

4月7日上午,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蔺国平、张振峰和葛砖头、王希章、孙焕云分别因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收购赃物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去年12月以来,齐齐哈尔电业局220千伏冯郊甲乙线、齐郊线线路角钢塔材多次被盗,严重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运行。在铁锋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及当地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齐齐哈尔电业局公安分处干警积极到案发地附近调查走访,先后走访了15个村屯,并组织警力在案发现场昼夜蹲守,获得十分有价值的线索。3月4日中午11时50分,有人报告,在220千伏齐郊线附近,有两个骑自行车的人,像是几天前偷塔材的人。齐齐哈尔电业局公安分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在送电线路附近伺机作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蔺国平、张振峰抓获,并将其带到铁锋刑警大队二中队进行审查。

经初审得知,犯罪嫌疑人蔺国平、张振峰在王希章等人的唆使下,于1999年12月中旬 至2000年3月初,连续16次在位于铁锋区四家子村东北的一220千伏闲置输电线路盗窃铁塔塔材300余件,造成齐郊线50号铁塔倒毁,49号、53号两基铁塔严重变形;盗割导线350多米,共得赃款3000多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96000多元。犯罪嫌疑人葛砖头、王希章、孙焕云等三人曾连续多次以低廉价格收购蔺国平、张振峰合伙盗窃的塔材。五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暗访“销赃镇”

●电力设施被疯狂盗卖,全国年经济损失数以亿计

●在距北京100多公里的河北安新县安州镇长期以来竟存在着

一个销赃窝点

●从这里加工后卖给工厂、商店的电线占全国市场很大份额

距北京100多公里的河北省安新县安州镇,以加工批发电线而扬名。但近年来,随着一些不法分子疯狂偷盗,它也成了一个被盗国家电力设施的销赃黑窝。近日,笔者随同北京市供电局的同志暗访了该镇。

巴掌大的一个小镇,几乎家家都靠开冶炼厂、收“废电缆”为生。坐车走在安州镇宽阔的柏油马路上,笔者目睹了小镇繁忙的运输景象:一个个骑车人后车架捆着半人高的铝线擦身而过;三轮摩托车上装满了铜丝、铝线“突突突”地竞相追赶;还有那些毫无顾忌地装着电力设施的无牌大卡车呼啸着一闪而过。据介绍,只有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才用这么粗的线,不用说,这些都是盗窃分子偷来的。

环顾镇中几公里的道路两侧,安新县熔炼厂、东风铝箔厂等上规模的冶炼厂比比皆是。

汽车在村中一户农家小院前停下,按照事先的商定,笔者走进小院,想借问路看个究竟。

比起镇上的加工厂,这只不过是个作坊式的农家小院。院里堆满了铝线、铜丝。一抬头,一个高大的男人向笔者走来。“到清苑怎么走?”那人摇摇头,目光像是要穿透笔者全身。

“你不是当地人吧?”见那人不说话,笔者又硬着头皮问:“谁能帮我们指一下路?”

这时从屋里走出一个矮个子。“什么事?”他问。“问路。”高个男人回答。矮个子操着河南口音说:“我们是外地人,对这儿也不太熟。”

“外地人上这儿干嘛?”

“挣钱呗,人还不是哪儿有钱往哪儿去。”

笔者看到这个矮个子好说话,就接着说:“干这活我看不难。”“不难?你干干试试。瞧见拉丝机了吗?把粗线放进去拉出细线来,白天干不完,晚上都得点灯干。送到我们这儿的线大多不长,我们还得焊接上。好干?”

“这么多家干这行的,卖得出去才怪。”笔者故意说。

“我们一年能生产20吨,都卖给镇上的冶炼厂,1吨能卖1.3万块,冶炼厂再卖给公家。都是公家来车拉。他们要得多,来得也勤。户户生意好做。”

正聊着主人从外面回来了,用一种见过大世面的神情上下打量着笔者;“有事儿?”“问问路。”“不知道,快走快走。”他挥起了胳膊。

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我们只能花钱买走“贼赃”。我们又来到一户农家,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情报,就是这家收购了不久前在北京市郊被盗的大量电线。

在这家小院里,随行的北京市供电局工作人员看着一捆捆被扒了皮的铝线,心疼得直跺脚。他说,这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太大了。为了找回证据,工作人员决定没收这批铝线。我们对这家人亮出了真实身份,并说:“这种国家的电力设施即使过期不用,也是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回收,私自收购属违法行为,更何况你们收购的是崭新的亮晶晶的电线。”

听到这儿,这家四兄弟不由分说扑过来抢夺铝线。不到几分钟工夫,全村上到村委会主任下到几岁的娃娃全都赶来助阵,他们七嘴八舌,把我们团团围住,来回推搡着。

僵持了20分钟的样子,当地派出所的人出面“调解”了。他说:“第一,人不能带走;第二,铝线拿走可以但必须付钱,因为人家也是花钱买的。”

为了避免我们也被“拉成丝”,只好掏钱按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做了。

据北京市供电局的同志介绍,安州镇几乎家 家户户都干着加工铜丝铝线的营生,这里成了犯罪分子疯狂盗窃电力设施的主要销赃点,从这里加工后卖给工厂、商店的电线占全国市场很大份额。

看守所里,嫌犯细述“踩点—偷—运—收”一条龙犯罪经过

在屡次发生盗割电线事件之后,笔者在看守所中采访了几名安州镇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供出了“踩点—偷—运—收”一条龙的犯罪经过。

据交代,大多数盗割电线者都曾经是供电局承包工程中雇用的临时民工。他们不仅具备些电工常识,而且了解电缆及备用电缆的深埋位置,甚至还配备有供电局的工作服。他们疯狂作案,每次都是由主犯孙建国策划,而这些犯罪分子也大都是由“工头”孙建国“招募”来的。往往是下午两三点钟带着吃的喝的,穿着供电局的工作服,戴着安全帽,身背工具包大模大样地下井(电缆沟入口)。路边行人不断,但从来无人过问。

在井下藏匿着大批作案工具。为了方便运输,他们每2米电缆锯断一截。要是没经验的,割断包装严密的铜丝,剥开铁皮,撕开绝缘层怎么也得两三个小时,但在他们手里20分钟就完活一截。如果人多,就分成几组,两人一组。4个人一晚上能剥300多公斤。

笔者问:“就不怕被电死?”

嫌犯交代,他们知道备用电线是不带电的,而哪根线带电,哪根线不带电,一看就知道。

笔者问:“之前在供电局施工队打工时签合同或协议书了吗?”

嫌犯说,没有。干完一个工程就散摊,也找不着谁了。但我们知道“工头”孙建国挺有路子的,就打电话让他再介绍个活儿。孙建国说,干现在这活(指偷盗电缆)保证我们有吃、有喝、有玩。

笔者问:“电线卖给谁?”

答:“被割的铜丝每次都卖给朝阳区青年路一个废品站。收废品的有几家,以一个叫宋守红的为主。”

据了解,在此地还有许多经营收购生意的,但宋守红为老大。他是当地神通人士,上至某些官员下到地痞流氓,他都常来常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科科长告诉笔者,宋守红来看守所几个月,“托儿”就没断过。可见宋守红关系网之广。

据宋守红交待,他收购的“废品”都由河北等地来车拉走了。

手头宽裕了,花钱大方了,在孙建国的带领下,轻车熟路的一伙人,越干越找出了窍门,他们开始四处寻摸雇小工。铜线基本上以每公斤128元出手,一次少说也有四五千元,每次得利,除孙建国得大头外,剩下的其他人均分。这伙人再抽出自己所得的一小部分给小工,他们也理所当然当起了监工,品尝着不干活、光拿钱的滋味。这样,这伙地下作业队母生子子生孙,孙生重孙地繁衍着。

犯罪嫌疑人告诉笔者,他在底下干活就从没害怕紧张过,更不会想到会在看守所里等着判刑了。

犯罪仍在继续,主管部门尚无“猛药”

失窃给北京市带来多大隐患?犯罪分子为何如此丧心病狂,肆无忌惮地盗窃电力设施?除了利益的驱动外,我们在管理上究竟还有没有漏洞呢?

据业内人士说:“从朝阳门立交桥下的井钻下

去,可绕二环路一圈。从现场看,一个烟头,就可能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北京城供电设施将全面瘫痪,后果不堪设想。”

对今后具体的防盗措施,这位业内人士也表现得十分无奈。他说:“有人建议给井盖上锁,可锁也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撬就开;有人建议把这些备用电缆线通上电,可这样一来费用太高;还有人建议,分片看管,属谁的地段,由谁管理。可人家说了,天上的高压线我们摸不着,地下的电缆我们看不见让我们怎么管,研究来研究去至今也无良策。”

在如何看管好供电局承包工程的外地民工问题上,北京市供电局有关人员对笔者说,由于近几年企业都在减员增效。供电局一直未招录正式工人,造成施工力量严重不足,但北京城市电网需要大量改造。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把工程以承包形式转给承包人。问题往往出现在这上面,由于承包人只对工程负责,缺乏对招聘人员的监控,所以出现过今年交工,明年失窃的现象。

供电局公安处同志介绍,我国1995年通过了《电力法》,1998年通过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制上看是健全的。1998年12月北京市还成立了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由刘海燕副市长任组长,从认识上也是重视的。刘副市长特别强调:“对重大盗窃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研究防范对策。”作为供电局公安处,防止电力设施被盗是自己的职责,他们准备下大力气抓落实。

如何彻底清除盗窃电力设施的隐患,确保首都电网的安全运行,确保首都的安全供电?该是有关部门下猛药治理的时候了。

厦门市一山林发生火灾

8月22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一山头发生山林大火,经查是因山上风大,导致途经山中的厦门进岛220千伏高压线与松树枝碰撞产生火花引燃山林,所幸没有影响到厦门电网的安全运行。

山林大火是8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发生的。据住在山脚下的一位村民说,在12时许听到山上的一声巨响,13时左右,山下一村庄的护林人员突然发现浓烟从山头冒起。海沧消防大队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两部消防车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灭火。厦门市和海沧区林业部门的人员及附近的村民也随后赶到现场协助灭火。15时左右,大火被扑灭。

据初步统计,这场大火落火面积达12亩左右。据消防人员介绍,由于扑救及时,加上当时风向是从东向西,大火没有大面积蔓延,附近村民的财产也未受到损失。

窃贼“救命线”上打算盘 胆大妄为,“救命线”也敢拆

26岁的村民祝正坤瞄上了一件大买卖。他要拆一条电力线路。出了村数十里,每每望见邻村那高40余米的跨江铁塔、近3千米长的输电导线和十几基水泥电杆,祝正坤心里便痒痒的,欲罢不能。他于是编造了一个谎言,一个根本经不起盘问和推敲的低级谎言,便轻而易举地招来了一批批“能工巧匠”,甚至已退休的电力职工也前来相助。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断线钳、氧割机等专用设备,助他完成了罕见的“壮举”,犯下了一起湖南境内性质最为严重、情节最为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电力设施罪。“知道这是一条什么线路吗?”

祝正坤被捕后,检察官审问他。他耷拉着脑袋认罪道:“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是一条防汛备用线。”35千伏乔永线系60年代架设的一条跨地区运行的防汛、联络线路,起始于长沙境内的乔口变电站,经岳阳南湖变电站,终止于益阳市永丰闸变电站,产权隶属岳阳电业局的湘阴电力局。祝正坤组织拆除的是乔永线益阳段,长2.8361千米,含13基水泥电杆和一座高44米、重17吨的跨江(资江)铁塔。90年代初,永丰闸变电站电源改由益阳市赫山区长坡岭供电后,该段线路处于备用状态,主要在防汛高峰期启用,是当地农民防汛抗洪的“救命线”。多年来,湘阴电力局一直对该线路进行正常的维护。

论罪应依法严惩,但祝正坤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通过多方努力,调来了祝案3本厚厚的卷宗。

祝案背后更耐人寻味。

犯罪,几乎不加掩饰

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和利村7组农民祝正

坤,生于1971年1月,1984年初中一年级辍学后一直在家务农。1997年11月,祝正坤在益阳电业局赫山电力局批准下,拆除了沅江三眼塘与益阳市永丰供电站之间一段废弃的35千伏高压线(简称永三线)及六根电杆后,见乔永线益阳段多年未使用,他产生了拆除该线路的念头。 祝随即向永丰供电站站长杨某、外线工郭某等提出拆乔永线。杨某答复乔永线不属永丰电管站管理,属湘阴电力局,要拆除该线,须找湘阴局联系。郭某则暗示,在永丰供电站范围内拆线,要花点费用。祝正坤遂送了3000元现金给该站,又送杨某和郭某各1条精装白沙烟。

据祝正坤招供,其送钱的意图,是当他拆除该线路时,电管站别去制止他。果然,当祝正坤谎称已办好手续而明目张胆地拆除乔永线益阳段时,杨某等人便视而不见,也未向上级报告。

起初,祝正坤也想使其行为合法化,并曾做过些努力。拆铁塔前,祝正坤得知同村的村民祝友良有亲戚在湘阴电力局工作,就请他牵线来到了湘阴电力局杨柳电管站站长张子毅家。“拆不得,那是犯法的事!”张子毅断然答复道。碰了一鼻子灰的祝正坤一不做,二不休,恶狠狠地对祝友良说:“我打算犯个法。”

祝友良一听起哄说:“你给点钱,不然,我喊张子毅来,叫你搞不成。”

祝正坤答应给500块钱(拆了铁塔后,实际给了550元),祝友良也就不做声了。祝正坤拆除乔永线便一路畅通。

1997年11月中旬,祝正坤雇请赫山电力局退休职工王某为其拆除乔永线,并对王称已办好了拆除线路和电杆的手续。王遂在祝正坤请来的其他几个帮手协助下,仅用两天时间便拆除了乔永线198号~183号基杆间的高压线。1998年3月上旬,祝正坤再次雇请王继续为其拆除乔永线。王问祝正坤:“湘阴那边的手续办好没有?”祝回答:“出了问题不关你的事。”于是王又帮其将乔永线183号~181号间的高压线拆除。同年4月,祝正坤又雇请王某等人拆本市茈湖口镇邹家村三组的一座高44米、重17吨的铁塔。王从永丰电管站借来了铰磨机和铰磨绳。祝正坤在本地请了十几个人,他们在王某的指挥下,先把绞磨机的位置固定好,然后爬到铁塔上,缠好铰磨绳,确定铁塔倒下的方位和区间。第二天,祝又请了当地的一位氧焊工,并拖来了氧焊机和四瓶氧气。王某等人在祝家吃过早饭后开始拆铁塔,直到下午才把铁塔拉倒。至此,祝正坤先后拆除乔永线13根电杆、线路和一座铁塔,共计价值140175元。随后,祝正坤又以永三线所拆除线路未销完为借口,从杨某手中骗取了两份盖有永丰供电站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函用于销赃。祝将所拆物资,贱价

销售后获赃款32500元,除支付部分工资外,其余赃款全部用于自己建房。

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1998年6月8日,湖南省电力公司领导在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立即责成保卫处、农电局会同岳阳、益阳等电业局一同调查,并发出三点指示:1.尽快侦破,尽量减少财产损失;2.配合司法部门,对涉案犯罪分子和协从犯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3.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严处,对于电力部门的涉案人员更应罪加三等,严惩不贷。

1998年6月12日,湖南省电力公司“乔永线案件专案组”在做了大量艰巨、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向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递交了立案报告,请求立案侦查。6月25日,资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正式立案侦查。7月16日,在外躲藏了数日的犯罪嫌疑人祝正坤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8月7日,资阳区检察院正式批捕祝正坤。9月10日,资阳公安分局向资阳区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资阳区检察院接受该案后,作了大量的补充调查、取证,于1999年4月29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均认为,祝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有关电业部门许可,擅自拆除乔永线电杆、线路及铁塔,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祝正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乔永线电杆、线路和铁塔拆除,将所拆下的物资据为己有,祝正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动机,客观上实施了相对乔永线管理单位湘阴电力局而言是秘密窃取的行为。

祝正坤盗窃电力设施一案,具有明显的特点:它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数额巨大,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还雇请了电力企业内部退休职工为其做事,同时电力企业的在职职工看见了,居然不出来制止,也不向上级报告。不是自己直管的设施,就提供专用工具,任犯罪分子去偷、去破坏,客观上为犯罪分子侵害企业利益当了帮凶。如今,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绳之以法,但给我们企业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纵观此案,的确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需认真吸取教训。

牡丹江破获重大电力设施盗窃案 5月15日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迎门山村。几乎是在一瞬间,村里所有的灯光同时熄灭,全村一片黑暗。这里很长时间没有停过电了,正坐在电视机前欣赏节目的村民们纷纷抱怨起来。

第二天一大早,几个村民找到村电工询问夜里停电的原因。村电工疑惑了:供电所并没有发过停电通知,是不是线路出了故障?他循着线路向村外巡视。在村头的变压器台旁,他发现变压器的跌落开关不知被什么人拉了下来,变台下的泥土地上有两行明显的足迹,变台旁的小道上还有几道很深的三轮车轧出的痕迹。

5月16日上午,牡丹江市郊区供电局立即向牡丹江电业局公安处报案:东村乡迎门山村附近电力导线被人盗割,犯罪分子窃取了1400多米的10千伏配电线路导线。

牡丹江电业局公安处刑侦科长张兴强立即带领江其成、王延江、张丽欣三名干警驱车赶赴现场。干警们经对现场仔细勘察,一致认定作案分子不仅十分熟悉电力常识,而且有完备的作案工具和运输工具。

从现场留下的足迹分析,这是一个至少由三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干警们在进一步走访中了解到,5月15日,家住东安区东村林场的李长胜曾到本村找车洪财借手扶车,因车已坏,没有借到。李长胜因参与5月18日发生的一起入室抢劫案,已于19日被牡丹江市西安公安分局沿江派出所抓获。出于职业的敏感,干警们感到这一线索或许就是破获此案的突破口。

据沿江派出所任福山所长介绍,犯罪嫌疑人李长胜家住东村林场,同伙温锡军家住温春镇,另一犯罪嫌疑人魏晓强家住牡丹江市区。5月18日早上9点,派出所接到位于牡丹江市西七条路的宏盛废品收购站业主张某报案,当日凌晨4点,三人强行闯进张家,用刀逼着张某和其爱人,声称他们刚从监狱里出来,要弄点儿钱花花,随后抢走295元现金和两部手机,并威胁张某不准报案。张某回忆,入室抢劫者李长胜、温锡军在案发前一天早上5点多钟到废品收购站卖过东西。后据温锡军交代,在卖东西时他听别人说张家很有钱,于是与李长胜、魏晓强合谋到张家抢劫,三人一拍即合。而温锡军、李长胜、魏晓强三人卖的正是电力导线。

5月19日凌晨3点,沿江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迅速出击,在东村林场将李长胜抓获,温锡军也被堵在了被窝里。在牡丹江市抓捕魏晓强时遇到些麻烦,魏晓强及其家人拒不开门,民警们利用升降车从阳台冲进魏家,魏晓强被当场捕获。

干警江其成、王延江随后对废品收购点进行调查,了解到李长胜等三人几天前到废品收购点卖了两三捆铅导线,最终以每斤5.20元成交,共获赃款1080元。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李长胜、温锡军、魏晓强不得不交代了5月15日盗割破坏电力设施的全部经过。 违规施工屡禁不止 厦新电子断电惊魂

5月10日上午,因福建省厦门市育秀中心工地违规施工,使途经该工地的1万伏供电线路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厦门市湖滨北路一带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该市有名的厦新电子公司陷入瘫痪,近3000名员工焦急等电。当日9时50分左右,厦门电业局抢修中心接到反映,厦新电子公司一带供电全部中断。抢修人员认为很有可能又是屡禁不止的育秀中心工地再次违规施工造成的。抢修人员直奔育秀中心,不出所料,他们发现该处1万伏线路三相均有烧伤痕迹,其中一条已断裂多股。经调查,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用于测量的金属尺从高空坠落,碰到高压线,引起严重的金属性三相短路所致。同时,同杆架设的另一条高压线路供电也完全中断。这两条线路是供给厦新电子公司、邮电局、消防支队及体育中心一带用电的1万伏高压架空线路。事故发生后,厦新电子公司有关负责人立即赶往现场。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他们最怕这种突然停电。

厦新电子公司每天的工业产值达到600多万元,这次停电,他们当天要生产的1000台DVD等电子设备可能就无法完成,损失严重。经抢修人员努力工作,11时30分左右,供电全部恢复。

据介绍,育秀中心工地是厦门市一家在施工中严重破坏电力设施并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至今该工地已发生5起严重破坏电力设施事件。

外力破坏屡禁不止 电压骤高电器被烧

8月20日,也就是星期日上午10时左右,厦门市湖滨西路一带住户向厦门电业局反映,他们家中电压突然升高,空调、彩印机等家用电器被烧坏。供电抢修人员立即展开巡查,发现又是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所致。据介绍,这个双休日厦门已发生两起严重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

故障源头在厦门西堤附近的湖西1万伏供电线路变压器台架上,在现场笔者看到一根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路灯线垂落在周围的围墙上,该线路连接在变压器台架上的横担也被严重拉歪,再仔细观察,发现该变压器架上的供电线路零线被拉断,从而引起用户电压升高。经供电抢修人员全力抢修,13时左右湖滨西路一带电压恢复正常。

抢修人员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路灯线被车辆碰撞后,产生巨大拉力拉断供电线路的零线。据一市民介绍,近两日变压器架下周围曾有人在施工。后经电力部门多方调查询问,始终没有找到肇事者。就在这起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即双休日的第一天,位于湖滨西路一建筑工地因工地安全管理不善导致钢筋从高空坠落砸到1万伏高压架空线,由该供电线路供给的禾祥西路一带部分住户的用电一度中断。由于这两天厦门白天气温均仍然在30摄氏度以上,因此停电后抢修中心居民打来的电话持续不断。

据厦门电业局相关人士介绍,虽然入夏以来电网维护人员天天冒高温带电检测设备,确保夏季安全供电。据了解,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是长期威胁厦门安全供电的一大因素,电业部门虽多次呼吁,但外力破坏还屡屡发生。仅8月份以来平均4天就有一起严重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不是建筑工地高空落物砸到架空线路,就是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挖断地下电缆。 公安干警行动快 赶走飞机保电网

5月25日17时30分,吉林热电厂公安保卫部干警马永辉急冲冲赶到这个厂的新闻中心说:“有人报案,储灰场发现一架不明来历的飞机。”新闻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刻带上照相机、摄像机,同干警们火速奔向储灰场。如果飞机撞坏回水井或灰管路,电厂将面临停产的危险!

一上灰场大坝,大家都愣了。一眼望去,整个灰场不见飞机的影子。大坝安然,灰场无恙。忽然有人说:“看那边!”在灰场岸边有个彩色帐篷,旁边还有一个为飞机指示风向、风力的红色布袋在微风中飘荡。在一旁的当地人说,飞机一会儿就回来。突然,干警马永辉举着望远镜喊到:“飞机回来了。”不一会儿,只见一架小型飞机在灰场南面上空,飞过隶属东北电网的主要高压输电线路,直奔灰场而来。眨眼之间,就落在了灰场的水面上,又徐徐滑向岸边。原来,这是一架在水上起落的小型教练机,机主来灰场是为了检验飞机性能和练习飞行技术,准备在吉林市开办航空俱乐部。可他不知道这个灰场是火力发电厂的要害部位,更不知道在飞机降落时机翼下面的铁塔和输电线路,是东北电网的主要干线,一旦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或飞机出现故障及飞行技术发生偏差,就会损坏灰场设施,影响发电供热或损坏输电线路停止东北电网的电力输送。吉林热电厂安全生产监察部主任万小林得知消息后,专程赶到现场,同公安保卫部的干警们一同给机主讲解了电力安全法规,上了一堂安全教育课。第二天,飞机运走了。

2月25日上午10时50分,河南省郑州市康复中街职业病防治所前的供电线路,由于风吹树枝挤压电线,造成断线。致使康复后街西工房小区6栋家属楼的182户居民家中彩电、冰箱、空调、电饭锅等243件家用电器被烧,不同程度地损坏。

事发后,小区居民纷纷来到郑州电业局西区分局,要求赔偿。西区分局韩凤朝局长则哭笑不得。他说,去年在事故发生现场,二七绿化所一再阻挠 电业局修剪树木,他本人找了市政方面的领导也无济于事。根据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关规定,绿化部门有责任配合电力部门做好保护线路工作。所以绿化部门应对此次事故负责。对于居民的赔偿要求,韩局长说,根据《居民用户电器赔偿办法》,确实是由第三方引起的电力事故,电力部门可以不赔偿。他态度明确地表示,欢迎居民就此事向新闻单位或政府部门反映,甚至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把电业局列为“第一被告”,这样,至少他们也有个讲理的地方了。

郑州电业局和郑州市二七区市政局曾于1998年8月18日签订过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为解决线树矛盾,郑州电业局今后在新架线路时,尽可能采用绝缘导线和13米以上的线杆,以减少对树木的修剪。在新架线路时,若需砍伐个别树木,需经市政局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对原有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由电业局组织人员按标准修剪,不再交费;市政局今后在植树时,应尽可能种植一些最终生长高度不超过导线的树种。

虽有白纸黑字,但执行起来却步履维艰。出事的这条线路是1973年7月架设的,当时线路两边还没有这些树。电力部门在修剪树木时坚持的原则是:只要树木不妨碍电力线路就行。可绿化部门坚持以是否美观作为修剪树木的标准,因而两者产生分歧。电业局在修剪康复中街的树时,与二七绿化所产生矛盾,绿化所坚持“二七绿化所管辖范围的树一棵也不能修”。无奈,电业局只得停止了在二七区的修剪树木工作。

2月25日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召集西区分局和二七区市政局有关领导共同协商解决办法。最后作出结论:对烧坏的家用电器统一组织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居民户先垫上,然后凭发票由居委会统一报销,二七区市政局拿出1万元,剩下的由西区电业分局出。初步估算一下,此次修理费用约需2.6万多元。

西区分局在这次事故中,所用材料费510元,人工费900元,汽车台班费1200元,损失电量2363千瓦时,折合人民币969元,合计3579元。自己受了害,不能依法讨一个公道,还要负责赔偿,用大量时间处理善后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力安全生产。

架空电力线路与行道树的矛盾由来已久,由线树矛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屡有发生,政府部门多次协调亦未能解决。今年的雨季又快到了,若不能及时修剪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势必会造成更多的事故,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贼胆包天割电线 触电坠地奔黄泉

8月8日凌晨,在天津市西青区华苑科技产业园区内,一窃贼在盗割高压线时,遭电击从电杆上坠落而死。

记者冒雨赶到现场时,看到在园区开华道旁一基12米高的电杆下,一具男尸横卧于血泊中,头部血肉模糊,左肩和左腿均有被强电流灼伤的痕迹。死者手上戴着橡胶手套,手边掉落了一把钢锯,电杆上有两根裸铝导线已经断落,一根安全带还挂在上面。

遭盗割的华苑1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出线741线路,采用双回路并架方式,每一回路3根导线。平时一回线路带电,另一回备用。被盗割的导线是不带电的。

据分析,盗贼是在爬上电杆、锯断两根导线后,准备锯第三根导线时,碰上了带电的另一回路,被电流击穿身体后坠地死亡的。

高压线下建住房 依法拆除没商量

8月30日,鸡西电业局“依法强制拆除林口县聂某高压线下违章住房”一案画上了句号。这是《电力法》实施以来,该局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第一例。

今年6月8日,鸡西局林口供电局在检查中,发现宝林乡10千伏市街线4~5号杆运行导线下有人正违章建房,他们派出熟知法律、精通业务的人员到现场勘察、采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建房者聂某下达了“违章建筑隐患”通知书。鸡西供电局的工作人员还多次找该乡党委书记,陈述聂某违章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利害关系,取得了乡政府的支持。这时,聂某边托人办理建房手续,边散布“我建房有证件,要拆房必须包赔损失”。鸡西局与宝林乡政府再次向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单。聂某依然不听劝告,并加快建房速度,以为只要建好了,就奈何他不得了。

在这种情况下,鸡西局依据《电力法》第53条、69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15条的第三款,一纸诉状将聂某告上法庭。8月4日,林口县法院核定认为:当事人聂某的建房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8月底,在林口县法院、宝林乡政府、鸡西局的监督下,这颗高压线下的“硬钉子”被拔掉了。围观的群众纷纷感叹:“原来《电力法》这么厉害!” 作者认为,电力企业依法纳税和公安执法部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均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一点上讲,公安执法部门对确保电力设施不受人为外力破坏应负首要责任。

今年4月11日,河北省井陉县破获一起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在短短20余天时间里,犯罪分子采取踩点、盗窃、运输、销赃“一条龙作业”,并跨地区作案,跨地区销赃,共盗割石太电气化铁路110千伏备用线路LGJ—240导线2

0余千米,瓷件全部损坏报废,铁塔严重变形,严重威胁电气化铁路的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犯罪分子落网后,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引出了我们对强化护电工作新的思考。

思考之一 如何依法强化护电工作 护电工作能否扎实有效,电力基础设施能否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电力基础设施,特别是各类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分布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尤其是山区县大多分布在崇山峻岭或偏僻的荒郊野外,较平原县来讲“视野障碍”更加严重,这无疑增加了护电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关部门通过分析认为,对电力基础设施安全造成的威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二是故意威胁(如盗窃、破坏);三是非故意威胁,如在高压线路特别是超高压线路安全区内开山放炮、开采矿石等。

近年来,井陉县供电局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公安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声势浩大的护电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得在高压线路下违章作业的现象受到了遏制。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开采、违法施工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发生殴打护电人员的事件。单靠电力企业很难制止此类现象并长期奏效,必须通过完善地方立法、规范建设行为和强化依法执行力度来实现。而依法强化执行力度必须由公安执法部门来组织实施,这一点必须明确。

思考之二 如何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电力部门的护电工作,主要是通过各级管电和护电组织来实现的。换句话说,是电力企业通过强化自身护电责任,搞好护电宣传和普法教育来实现的。电力企业依法纳税和公安执法部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均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一点上讲,公安执法部门对确保电力设施不受人为外力破坏应负首要责任。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当电力设施受到外力侵入而报警时,首先赶到事发现场的不是电力职员而是警察。就我国国情和保护电力设施现状而言,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但这个意识必须有。客观上讲,公安部门有时受警力、经费的影响,很难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到位、保护及时、保护有效,但纳税人要求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天经地义的。我们评价一方治安形势,不能只看“破获了多少案件,抓捕惩治了多少罪犯”,更重要的是看预防和制止了多少犯罪行为,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一个优良的治安、生产环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否则,一旦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论对违法人或犯罪分子依法作出怎样的处罚和制裁,对纳税人来讲,损失都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所以,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执法部门必须是第一责任者。

思考之三 如何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

依法强化护电工作,必须争取地方政府和公安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搞好护电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案件和犯罪分子要采取公判、公告制度,广而宣之,以达到教育广大群众、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时期那种召开群众大会,戴高帽游街示众、侵犯人权的做法虽不可取,但执法部门对犯罪分子只出一纸判决书,将其送进“铁窗”为止,或以经费紧张为由连公告也不出的做法显然也不妥当。应该通过典型案件,扩大其审判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丧心病狂地盗窃、破坏电力基础设施。仅今年1~4月份,河北井陉县就发生三起盗割35千伏及110千伏线路案件。特别是“4·11”案件,犯罪分子在短短20余天时间里,利用夜幕掩护,在Ⅰ回线路上连续交叉作案8次,其嚣张气焰令人发指。对这种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案件,司法部门仅依法作出判决是不够的,审判执法部门应当实行公判公告制度,同时可以利用电视等现代化宣传手段进行公开报道。这样做,一是可以教育广大群众遵法守法,二是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对一些违章违法的矿石开采、施工及建筑,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立法必须便于操作)加以解决,以达到标本兼治、长期奏效的目的。

思考之四 备用电力设施应采取技术防盗措施

从井陉县近年来发生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来看,备用电力设施大多处于冷备用状态,这样就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从保护电力设施和避免发生重大危害事件的角度出发,供电部门对备用电力设施特别是备用线路应采取技术防盗措施,比如由冷备用转为热备用等。这样即使发生人为盗窃或破坏,也会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分析掌握接地或短路点,为公安部门迅速出击提供准确的第一手资料。至于备用设备是采取单向热备用还是全向热备用,就要视设备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35千伏及以上备用线路采取热备用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公安执法部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的天职。电力部门应通过采取技术防盗措施和强化责任管理,来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这样,我们的护电工作才能做到扎实有效。

镇政府违规操作 供电局依法解决

4月上旬的一天,浙江省天台县供电局收到当地法院的行政裁决书,准许该局撤回对白鹤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这使一起高压线下的违章建房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1999年6月,天台县供电局白鹤镇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该镇秀园村村民王某在10千伏高压线路下建房,严重危及线路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供电局依法要求房主拆除违章建筑。然而,房主王某却认为该建筑是得到当地镇政府批准的,在手续上是合法的。原来,镇政府发现该建筑违章后,以每平方米100元,共计2600元的价格对王某做了罚款,用“以罚代批”的方式变相准许了该建筑的合法性。 1999年9月22日,供电局向镇政府发函,寻求协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违章建筑一直未得到处理。12月3日,供电局一纸诉状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白鹤镇政府的决定。

此事引起白鹤镇政府的高度重视,经有关人员多方协调,终于督促王某在今年3月,对其在高压线下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偷盗线路把命丧 盗贼横尸高压线

7月3日,云南昆明供电局张瑛瑛寄来稿件和照片反映:6月25日清晨,一盗贼在盗窃昆明海源寺线10千伏高压线路时,触电身亡,尸体悬挂在离地12米高的线路杆上,其状惨不忍睹。当日6时左右,昆明第四中学一女生早上起床打 开宿舍窗户后,惊见60米远的一根线路杆上斜吊着一具尸体。110接报后,迅速将情况通报给了昆明供电局2800报修中心及西区分局。昆明供电局人员赶到现场看到,此人40多岁,右脚斜挂在电杆横铁上,腰上系着一根绳子,头下脚上倒吊着,鼻孔流出的血顺着电杆往下滴,脸部青一块紫一块,十分吓人。三条输电线路,其中一条约180米的线路已不知去向,另外一条也已剪出痕迹。显然,此人系盗窃输电线时触电身亡。

海源寺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从死者掉在电杆下的手提包内找到写有“禄权县螳螂乡李进权”字样的暂住证。昆明供电局安监人员分析,估计这不是单独作案,应该还有同伙。这次偷窃案给昆明四中和附近居民用电带来极大影响。现在,昆明供电局已将这条线路修复。

电力设施,谁来保护?

位于华中地区的河南、湖南、四川、湖北、江西、重庆这五省一市,在用电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数据也在节节攀升。

在湖北,自1999年农网改造以来,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农电设施案件达5022起,其中盗割导线8676.35千米,拆卸配电变压器758台,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3503.14万元。

在河南,自1995年至2002年3月,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21197起,盗割输配电线路746.85千米,拆盗配电压器869台,拆倒输电线路杆(塔)8基,造成区域性中断供电119小时42分钟。不计案件造成的间接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800余万元。

在江西,近两年被盗导线共计127.6吨,变压器52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0.8万元。

此外,四川、重庆、湖南等地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情况大体相同。包括盗窃破坏和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种竹、建房修路、围塘挖堰等现象是屡禁不止,清除线下障碍更是举步维艰。

电力设施的破坏不仅对电力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据了解,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六省市电力企业也都有苦难言。

电力体制改革后,政企分开,行政执法权移交给了电力主管部门,使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空档”,致使大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同时,在对盗窃电力设施界定为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而予以刑事处罚上,司法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盗窃正在运行线路上的塔材但不够成倒塔倒杆和对社会构成危害,就作为一般盗窃案件处理。

不仅如此,电力设施遍布城乡各地,线长面广。仅靠电力企业单方面维护,是力不从心。特别是两网改造后,用户表前资产全部属于电力企业,群众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漠。

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或改造中,对已建的电力设施缺乏统筹考虑,甚至有意强占线路通道,且强命“谁家的孩子谁家抱走”,迫使运行的电力线路迁杆、移塔、改线。

4月16日,在国网公司主持召开的华中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上,六省市电力公司保卫部门负责人都对上述问题表示担忧。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出建议:国家电网公司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便于协调、指导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执罚问题,国家电网公司也应出面协调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统一解决;基层保电队伍的建设应予以重视;加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力度,不断提高全民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武进电力设施通道安全之忧

远远看去,江苏武进市奔牛镇何家村巨大的高压铁塔被一片蟹塘围在中央,像一座孤岛。这是超高压500千伏的江南一号线197号铁塔,与它同样遭遇的还有196号铁塔。这片蟹塘有100多亩,由几个大蟹塘组成,是当地的一个养殖大户承包的。这是8月中旬,笔者跟随常州供电局的巡线员在武进市奔牛镇何家村所见的情景。

指着这两座高达60多米的铁塔,巡线员道出了自己的烦恼:当地一些农民因对电力设施保

护的无知,甚至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无视,盲目在高压铁塔边上开挖蟹塘,以致出现这样的局面,让他们村电工十分为难。好在经供电部门、蟹塘主及所在地乡政府等多方协商,总算在今年7月达成共识,决定在该塔基四周筑埂,并且在塔基周围排下暗沟,使塔基上一有积水就及时排掉,确保塔基土质干燥。地方乡政府已经表示,将与供电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杜绝上述类似事件的发生。

巡线员说,江南一号线从500千伏扬州江都变电所通至500千伏常州武南变电所,属华东主干网,于1997年投运,担负着华东电网输电的重任。但从1999年2月起,当地农民在196号铁塔的周围开挖蟹塘,并不听多次劝阻,于今年1月起,再次在197号铁塔周围开挖蟹塘。巡线员说,这样做至少有三大危害:塔基长期浸泡水中,就会使土质变软,抗拉、抗压强度降低;主角钢浸在水中,也会加速锈蚀,缩短使用寿命。另外,巡视、检修人员无法上去,对接地网的接触是否良好、电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等也无从检查,一旦雷击在该铁塔上,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这种人为侵占电力设施通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已相当严重。一旦这些承载高压输电线的铁塔、电杆受损,造成的往往是人员触电和电网停电事故。6月8日,巡线员曾跟随常州供电局前往该市百太乡,紧急处理一起擅自取土导致一基35千伏电杆杆基严重受损事件。赶至现场,只见一高耸的土堆上面,一基高压电杆的杆基三面被严重取土,远望过去,该杆基孤零零的就像一座碉堡耸立在空中。

据介绍,该电杆为35千伏武北线77号杆,取土是该电杆边上一砖瓦厂所为。一年前,巡线

第17篇: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国有股份占据主导的话就是国有企业。例如外资和民营资本占总资产的49%,国有占51%,那么占据资本相对较多的久拥有控股权,就还是属于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职务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确定

从近年来查办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由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改变了原来单一国有公司、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给如何认定有关人员主体身份以及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等带来认识分歧和困惑,影响了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笔者试对其中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范围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公务人员论”。如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过窄,不符合刑法有关理论,而且与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实际管理情况相背离,导致对损害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行为从轻处罚,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建议,为了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选举等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也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应当视为被依法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占大部分,拥有控股地位。那些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途径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实际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因为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将国有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国有控股公司后,就意味着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委托给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通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去体现。因此,那些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在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实际上也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从法理上讲,其当然负有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之职责。因此,将上述高层管理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有法理根据,也符合经营管理实际。

至于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中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公司中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其经营管理职权主要在于非国有资产,除受国有单位委派外,其他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改制中,国企债权债务和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 1.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原来国有企业的债权,企图等企业改制完成后再私自将原国有企业的债权接收到自己所掌管的改制企业,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私自虚报企业的债务,以便在改制后谋取非法利益。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企业的债权债务处于“债”的状态,处于远期不确定状态,嫌疑人不能获得实际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上述隐瞒债权、虚报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职权,谋取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和非法利益,其与谋取侵吞国有资产无异。因此,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完全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

2.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企业的厂房或其他生产经营场地出借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私自和家人占据国有企业厂房或生产经营场地,用于自己或者家人进行生产经营。对此,一些嫌疑人往往以系租借行为,并未使国有资产权利发生转移,也未将国有资产转为私有为由进行辩解。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虽然未变更国有资产的产权,但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厂房、生产经营场地等不动产的非法占有、挪用行为或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行为。为了加强对国有不动资产的保护,笔者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并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定罪处罚:一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将国有企业不动产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大量非法利益的,应以受贿罪处罚;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私自或者和家人占据国有企业厂房或生产经营场地,自己或者家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上是利用职权,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处罚,至于其贪污数额,应当是其非法占有国有不动资产时间内所形成的利益额;三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将国有企业不动产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依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第18篇: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第19篇:幼儿园防盗窃工作预案

幼儿园防盗窃工作预案

目前,社会治安情况纷繁复杂,这给我们的学校保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盗窃性案件的发生率一直是排在各类案件发生率的首位,因此,做好

防盗窃工作也将作为学校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盗窃分为内盗和外盗两种。内盗是指由学校内部人员进行的盗窃,外盗是指由校外人员潜入我校进行盗窃。两种情况都是做案者利用物主的麻痹大意进行做案的。因此,作为职能

部门我们首先要提高警惕,在重点部位要建立良好的警备措施,要使作案者无机可循,从而减少盗窃案的发生率。

一、高度重视,积极预防。盗窃案件一般都是由于物主和保卫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绷紧一根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保卫人员要熟悉学校各个重点部

位的位置、存放物件以及可以逃离的线路,尽量做到不让做案者有机可乘。

二、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值班警戒。作为学校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了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还要进行有效的警备防卫,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三、一旦接到盗窃报案后,保卫干部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对当事人进行问话,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

查,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做案线索,对案件进行定性,尽最大的努力追回失窃物品。

五、案件发生后,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

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20篇:盗窃犯罪悔过书(共)

篇1:尹春燕的悔过书 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

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

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

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随波逐流。

“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

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 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

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

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好了我就签字的,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

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策,也害了我的下属。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

“在人生的第三个20年之初就出了事”

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查,让我有时间好好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 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

第三个20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

我今年42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于我不一定是坏事。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

篇2: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 ( 2015-03-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

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

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

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博取同情型。

据基层纪检干部介绍,不少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将贫困、草根的身份抛出来,把苦难的过去剖白给公众看,既有痛定思痛的原因,也在不少程度上存在博取同情、寻求宽大处理的心理。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

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

谨防“投机性悔过”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

篇3: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收我暖手宝的人:

我这种只顾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而忽视了各位宿管利益和荣誉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有权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有权依法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但是通过仔细研究《南京审计学院学生手册》和《南京审计学院宿舍管理规定》等相关资料,并没有找到有关维护学生生命健康的条款,只找到了截然相反的一条:“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腊月的南京可谓寒气逼人了。虽然还没有向北方一样飘落瑞雪,可窗上的冰花足以诉说寒冬的肃杀。南京是大河沿岸的城市,高空气湿度和对流风导致该城市比同纬度的其他城市气温低5-6摄氏度,与中国华北地区温度大致相当。但是,由于南方没有类似于北方的集中供暖系统,导致习惯了北方室温的我无法忍受这种严寒,生命受到了极大威胁。专家指出,长期受冻会导致严重的关节炎和寒湿性腰痛,严重的甚至会影响肝肾机能,破坏人体的生殖系统。从两个礼拜之前开始,我的手脚受冻后出现了发红、痒、痛等症状。通过咨询医生,我了解到这是季节性过敏的症状。严重可能导致冻疮、溃烂。经过考虑,我为了维护自身身体健康,自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弘扬法律精神,我选择了购买暖手宝来缓解病情。几天前,我发现放在床上的被盗。报警之后,最终发现暖手宝在宿管处。通过研究学生手册,我发现找不到条款索回该暖手宝。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今天,楼下甚至发出通知,要求我进行检讨。

比天气更寒冷的,是人心。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我引用这句话并不是说请求宿管体谅我的难处,而是说我应该牺牲自身利益,努力维护宿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和谐社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通过宿管收取暖手宝,有利于促进宿管收入增加,刺激消费,进而反作用于生产。同时,宿管收取暖手宝将导致暖手宝需求量扩大,刺激商业发展、城市繁荣,最终为提高gdp总值、促进国家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根据我的调查,国家2008年的最新标准规定“大功率用电器”是指电功率>300w的用电器。而标准暖手宝的电功率是70w。

关于发现暖手宝丢失后报警这件事,我也有很大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盗窃罪的定义是: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由于宿管获得暖手宝后未与我说明,而且涉案暖手宝此时正由宿管持有,我错误的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通过研究学生手册,我未发现有明确条款指出中国法律适用于宿管阿姨。

学校给出的官方解释是:禁止使用暖手宝的理由是避免宿舍电路过载,杜绝安全隐患。不过我并不知道连几个暖手宝都禁不住的电路是怎么通过国家安全标准的,也想不通我们交这么贵的住宿费,却被安排住进连人体正常生理需求都得不到满足的残破宿舍,学校领导人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战胜了内心的愧疚而存活于世。

篇4: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

此致! 篇5:盘点落马官员悔过书 刘志军哭诉张曙光表功 盘点落马官员悔过书 刘志军哭诉张曙光表功 2014年07月03日03:15 第一财经日报 王培霖

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反腐力量的加大,以及众多贪官的查处,落马之后和贪污腐败有关的忏悔,也几乎成为多数落马官员必做的动作,甚至去年被查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也已经写了一份悔过书,并成为其他地方党政官员的学习材料。

既然是贪,就和钱脱不开干系。

除了心里不平衡,这也和贪官们所处的充满诱惑的环境有关系。

从2002年至2011年初,李日亮在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的犯罪道路上走过了9个年头,最终在2011年8月初的一天因举报而事发,他回忆说:“反思自己陷入受贿犯罪的漩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都是权力惹的祸。” “随着职位的升迁,自己耳濡目染一些人纸醉金迷的生活后,思想上渐渐发生了变化,直至发展到收受他人贿赂。

悔过书六类型

对于腐败官员的忏悔,有时候也会被拿出来让在任官员进行反思。

据人民网披露和分析,贪官忏悔分为三个时间段:“双规”、庭审和入狱后。“双规”阶段,问题官员希望以忏悔逃过司法,而到了司法审理阶段,则是先忏悔后翻供屡有发生。

(原标题:落马官员的六种类型悔过书) 篇6:“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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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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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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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

2012年03月23日,湖北黄石的《东楚晚报》以头版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份当地落马官员袁小安撰写的“悔过书”,一时成为网络热点。不过,该报电子版很快就删除了头版内容。 官员忏悔在词汇使用上的同质,还不止于此。正如媒体盘点的,“我是农民的儿子”成为不少落马官员钟爱的开头,比如,原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曾忏悔道,“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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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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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该为中国铁道、为中国梦做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更多的贡献”是无法兑现了,但“现有的贡献”却通过它的忏悔之口说出来。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就表示,“我是书法家,求你们不要杀我,我就留在这里免费给你们写字,天天写,每天给你们写一幅。”姿态低入尘埃,软磨硬泡,只求保住性命。

将忏悔战术玩到极致的,上述这些人还不算。忏悔功利化,也是个官场战术的问题,官员落马后依旧将这套战术用得游刃有余者,当属成克杰。

落马官员在忏悔时,战术运用不止于此,比如有的官员深度不够、字数来凑,有的官员将责任推到“亲戚朋友”,有的官员避重就轻,怪组织没提醒?? 无法真正忏悔的贪腐官员

现在见诸网络的官员忏悔录,其实远不止上述媒体盘点的53篇。仅仅《检察日报》的贪官忏悔录栏目,从2006年连载至今,已有数百篇。忏悔的滥觞,以及格式化的写作模式,也说明忏悔的警示后人的功能,并没有如预期般起作用。

这些动辄悔不当初、声泪俱下的落马官员,其实没有学会过忏悔。在位时,他们被官场话语和思维模式所浸淫,讲话靠秘书写稿,一旦身陷囹圄,那套日常挂在嘴边的廉政用语和思维得到了接续,但是忏悔却得亲力亲为。

家的时候,都不走大路,都串胡同,跟我说这样近,做人要学会走捷径”。

专栏作者王书亚曾这样写道,当奥古斯丁说到忏悔时,包含着类似法庭审判的场景。这场景有三个因素,一是有审判者,他倾听、问责,并施恩赦免;二是场景的透明性。人可以审判人的行为,但人不知道人的心。

落马官员的忏悔,在这三个层面都存在着缺席。在审判者意义上,官员的忏悔,通常是面向党和人民这样的大词,更功利者,直接面向决定他命运的组织,对组织说话,恳求组织的宽宏大量,而非对那些被权力伤害的人。

之于透明性层面,同样如此。

篇7: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贪官的悔过书: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 2011年12月13日 09:26:47 来源: 检察日报

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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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钱不情愿,想交代又不敢,江苏启东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沈和新受贿后恐慌不安——

忏悔人:沈和新

原任职务: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贪欲逐渐增强

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兄弟姐妹四个,我是家里老大。我15岁那年父亲生病,21岁那年父亲病故,母亲把我们抚养长大成家。

1992年,我入了党。我先后担任过启东市聚南乡党委书记、王鲍镇党委书记、启东市计经委副主任,从2004年起任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任启东市人大常委会督导员。

但是,我因为忙于工作而放松了学习,进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在三种心态的驱使下滑向犯罪深渊

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时的心态,归纳起来有三种:

二是失衡心态。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经商办企业,起步比别人早,规模比别人大。可是从政以后,自己手里的企业没有了,手里的钱也不如人家多了,尤其是这几年有的人通过搞房地产赚得盆满钵满。

三是崇尚权力的心态。当年我在办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办事得要表示表示的潜规则。印象最深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为办理进出口经营方面的事情,我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

上述三种心态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的,有时同时存在。 不如原来办企业做一个订单。

这些年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8年多来,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因此,这些年,我是一直生活在恐慌之中。

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总结起来有三点教训:第一,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为了表白自己的清正廉洁,我把逢年过节收受的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钱财上交廉政账户,以此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抢在组织审查自己的问题之前,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第二,在组织查处自己的问题时,不应该避重就轻。第三,在自己的错误面前,不应该患得患失、怕这怕那。一个人既然已经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

篇8:检讨书 检 讨 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

xxx

20 年 月 日

篇9: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环境下,对于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不触犯规定,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

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

对不堪承受的经济负担,竟不懂在特殊时期调控焦虑情绪,一时见利心动,更显

让公司形象受损,还给全队上下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换来的工作业绩抹了黑,丢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

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督。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检讨,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

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

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经历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同事进行警示,使大家都

盗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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