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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信访案件评查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信访案件评查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增强法官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成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是指当事人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审查终结,但信访人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表达意愿,法院决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应的评查程序,对其反映的问题和涉及的案件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终审人民法院评查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严格依法评查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

5、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四条

涉诉信访评查针对以下案件进行:

1、长期上访、可能引发或已经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

2、重大敏感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当事人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交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评查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五条

我院自行组织开展由我院审结案件的信访评查工作。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存在案情疑难重大、对评查结论有较大分歧、当事人坚持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需要上一级人民法院再行评查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评查。

第六条

案件评查所涉的原审卷宗由立案信访部门调齐后移交评查部门进行评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每件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由审判委员确定的评查人员所在庭室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组织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九条

信访案件评查,评查人必须进行阅卷,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实体处理、审判程序、法律文书及信访事项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阅卷情况,评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就存在疑问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诉求处理等相关情况或其他重点问题,走访、约谈、访问案件当事人、信访人、案件原承办人、知情人等,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应当二人以上进行,并制作相应笔录。

第十条

评查人应当写出评查报告、评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概况,含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诉讼经过、争议的主要问题等;

2、信访情况,含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具体诉求、信访经过、处理情况等;

3、评查分析,围绕信访诉求及理由,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案件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案件涉及的重大和有争议的问题、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深入分析,形成明确意见;

4、评查结论,在评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结论。包括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适当;原审有无过错或瑕疵,过错或瑕疵的严重程度,过错或瑕疵对案件处理和信访产生是否有影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信访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对该信访案件的风险评估等等。并归纳总结原判是否完全正确、是否需要再审、信访人是否需要救济;

5、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讨论。合议庭按照合议制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议。评议要形成书面记录,先由承办人提交书面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后,由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与定性、信访诉求等问题进行评议,形成合议庭评查意见。评查意见应当明确一下方面: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明确充分、办案程序与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过错或瑕疵、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对信访诉求的处理是否适当、到位。合议庭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议庭形成意见后,报相关评查组织讨论,形成结论。

第十三条

经相关评查组织讨论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评查人制作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汇报提纲,将信访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由评查组织出具案件评查结论,由评查组织向信访人告知评查结论。

第十五条

评查工作应当在案件转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紧急情况的,应根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客观原因不能再三个月内完成的,应提出延长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评查结果分类及评查结论的实施 第十六条

评查结果确实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指审判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二类案件是指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论正确的案件、三类案件是指案件的审判存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实体判决明显有错误的案件。

第十七条

确定为一类案件的,应做好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确定为二类案件的,在决定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瑕疵部分进行补正、补救,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确定为三类案件的,应进行补救,补救措施合理但信访人不接受的,裁定再审。

第二十条

虽确定为以来案件即原判正确,但信访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我院信访部门按照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并妥善化解矛盾。

第二十二条

对案件评查为瑕疵案件并造成当事人申诉信访的,对审判瑕疵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贺兰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细则

哈巴河县法院建立完善案件评查机制

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案件评查总结报告

案件评查报告

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案件评查总结报告

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涉法信访案件评查之问题分析

人民法院信访案件评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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