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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教材变化:《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5: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8年二建教材变化:《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

P160(重大改动)

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P184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紧要)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7)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8)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9)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1项、第2项、第5项、第9项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P187(增加一句话)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P201(无关紧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P205(增加段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P206(增加段落)

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P206(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P209(增加段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P210(换了表述而已)

(三)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P211(换了表述而已)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P213(增加段落)

(一)“安管人员”的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P218(无关紧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无关紧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P2018(无关紧要)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

一、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注: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

一、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注: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至第13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P220(增加段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

P221(换了表述而已)

由于施工作业的风险性较大,在地下施工、高处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雨季和冬季施工应对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傍山沿河地区应制定防滑坡、防泥石流、防汛措施;大风、大雨期间应暂停施工等。至于造成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很多,责任方可能是施工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还有不可抗力或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施工等。一般来说,除不可抗力要按合同约定执行外,其他则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费用。但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以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伤亡事故,并为今后继续施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P222-(增加段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1)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2)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3)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5)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6)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7)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8)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9)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10)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1)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3)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闭严密。(8)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9)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10)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1)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3)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8)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9)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10)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P224(换了表述而已)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P239(增加段落)

2016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2016年7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2002年5月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增加段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了第四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实施(P240换了表述而已)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P240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P240,做了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P245(无关紧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5)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6)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7)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P246(无关紧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P311(换了表述而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P315(换了表述而已)

201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P316(做了改动)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P317(做了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P317(做了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P320(换了表述而已)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对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P328(增加段落)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无关紧要)

5.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二建教材变化:《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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