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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管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与乱作为渎职行为1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城管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

之构建和谐城管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本人是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兼反贪局副局长程远,借这次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城管执法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不一定到位,观点也不一定正确,如有不妥请大家海涵指正。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去有人把渎职罪称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这是因为此类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这与所谓来自外部的,独立的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其他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尽管国家的性质有所不同,渎职犯罪在各国的刑法典中都得到相当的重视。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从犯罪表现形式看,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指权力运用失当或超越本身权限,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通常所说的乱作为——不该做的而越权做;玩忽职守指权力运用不到位,未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权益遭受损失,即通常所说的不作为——该做的而没有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 渎职犯罪与否主要看权力运用是否适度,即是否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权力行使过度和不足都是渎职行为,这就使得权力行使“过犹不及”,同时也不能“偷工减料”。 具体到城管执法领域,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即“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行为。下面试从城管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与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成因、表现及预防对策

一、城管行政执法 “不作为”与“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行为,法学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有些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关键要看行政主体的作为是否积极、主动,所做之事是否既合理又合法,做了多少事,做了多少应该做的事,做了多少不应该做的事。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行政行为人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是渎职的积极表现。

二、城管执法人员“不作为”与“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很有典型意义。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门拆迁而自焚。根据央视报道,违章建筑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显然,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责,当对方要补办相关手续时也没有及时给予答复,这明显是一种

2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如果没有当时的行政不作为,就不会逐渐演变成日后付出生命代价的后果。金牛区将此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既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终定性者。金牛区政府超越行政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关行政结论的行为,又是一种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违章事实长期存在;

(二)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巡线制度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

(三)对难点顽症不去调查和思考解决的办法,使问题久拖不决;

(四)上岗时两手空空,不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没有处理违章的准备;

(五)经常迟到、坐岗、溜岗。在休息点的时间过长,休息时没有分时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随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烦,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进;

(七)工作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

三、城管行政执法 “不作为”与“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原因

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是产生城管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渎职行为发生深刻原因,我们国家目前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有:

(一)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滞后。

城市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合理的规划、建设的质量,致使城市道路、绿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严重滞后,最终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管理的质量。比如我县城区没有一座社会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靠需要,待货、待客车辆都停在街上,阻塞交通;农贸市场选场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交易场所,造成摊担乱摆;通讯电网建设不规范,整个县城到处乱牵、

3 乱挂,天空中好象布满了蜘蛛网,既影响市容又不安全。

(二)市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

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要求市民必须具备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这部分人群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追逐的根本出发点。当加强城市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难以形成。因此,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举步维艰。其所以难,就在于它始终贯穿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县城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差,一些居民对城管、环卫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与执法人员打游击,玩“猫捉老鼠”游戏,对街道卫生不爱惜,不尊重环卫工人劳动,前面扫,后面倒得现象十分普遍。

(三)城管执法部门执法环境差。

城管工作的性质及现象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无照摊贩等相对人认为他们违反的是一些城管管的鸡毛蒜皮的小法,又不构成犯罪,只是做做小生意而已,没办法,不做小生意过不了生活,都上有老,下有小的。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

4 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其次,“城管”的名声不好,这一现象在全国都较为普遍。当输入“城管打人”四个字时,仅用去零点几秒的时间就在网上搜出相关新闻数十万条。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城管工作人员履职能力不强。

在思想认识方面,文明执法、服务管理的意识淡薄。没有用理解的心情、文明的语言、规范的程序去执法管理,没有把被管理者作为服务对象去热情对待。没有认识到城管的管理对象是普通老百姓,不是罪恶深重的犯罪分子,解决得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他们违规违法的主观动机是谋生不是仇视社会和他人,没有深刻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1)在执法管理方面,不规范、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要么简单粗暴,要么畏首畏尾,说到底,就是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2)在客观原因方面,缺乏深入、细致、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少数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能耐心地把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给市民群众,工作简单,造成管理对象反感,矛盾激化。例如辽宁夏峻峰杀死城管人员案就是与有关城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激化矛盾的后果,前车之鉴要引以为戒啊。

5 (3)在工作中只注重于秩序管理,忽视案件的查处,只注重于处罚,忽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只注重于处理结果,忽视执法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致使我们的工作人员想做而不知道怎么做,知道怎么做而不敢做,知道做敢做而又乱做,从而导致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渎职行为出现。

四、城管行政执法 “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预防对策。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这是从古至今的共识。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都对预防的重要性有所阐述:“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国外的思想家对此同样也有着类似的言论。孟德斯鸠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风格,多于试用刑罚。”因为预防可以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由此可见,预防是解决渎职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渎职犯罪工作的首位。能否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做好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政府形象。具体到城管行政执法渎职行为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着力化解矛盾。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把人性化、理性化、柔性化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规范执法文明用语,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决摒弃野蛮执法、随意执法、暗箱执法。坚持专项整治与长远效能相结合。正视进城务工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问题,始终以“让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开源疏导给出路。开辟适当临时市场和建立必要基础设施,想方设法引导市民守法护法,着力解决弱势群体之需、群众关注之切问题,尽量从

6 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积极发动、提倡、鼓励执法队员为社会、为市民多做好事实事,多做亲民、为民、利民的善事,建立亲民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地密切执法者与市民的关系,充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于执法过程、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行政讲程序说理讲法讲技巧。

首先要纠正“文明执法”等于“不执法”的错误认识。文明执法是要求队员在执法时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办理案件,按规定教育和处罚违法者,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达到依法治市,管好城市的目的。其次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实践证明不按程序执法就是问题的根源,程序是法律规定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千万不能忽视它。要认真按行政执法的每一道工序走下去,不能简化和贪图方便。

其次执法人员在纠正违章时,首先应该把违章的事实和道理要讲清楚,从而使相对人认识到问题所在,从思想上来感化他,以求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其次是说理不行要讲法。城管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就是宣传,就是服务。对于那些蛮不讲理的,就要耐心细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并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再次就是说理说法要讲技巧。就是要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说理能解决的就采取说理的办法,对不讲道理的就要讲法为主,依法按程序办事。

(三)、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城管意识和法制观念。

城管工作起步较晚,需要通过宣传以提高社会认知度,城管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宣传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城管工作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管理任务多是热点、焦点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顽症,需要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宣传吸引公众参与城市管理,营

7 造共建共管的“大城管”格局,以降低管理难度,提高管理水平。城管工作容易反复,需要通过宣传以提高社会的文明意识。城管工作动态性强,反复性大,常常是处于”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不稳定状态,若单靠加强管理是很难奏效的,必须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城管法规,从源头上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新闻舆论引导。要加强与新闻传媒的沟通,采取在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制作城市管理公益性广告、定点定期宣传等形式,占领舆论主阵地,营造舆论氛围,一改目前城管执法负面消息满天飞的局面,从而在全社会树立正气,提高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知度,提高正面效应。

(2)与社区、街道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社区与市民的接触更多一些,更了解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需求。城市管理部门要利用好社区这一平台,积极进行城市环境意识教育,利用社区宣传阵地,加大对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宣传,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

(3)争取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城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年轻一代抓起,增强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年一代的城市环境观念、城市公德意识。

(4)坚持走群众路线,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出台,要广泛征询民意,让市民参与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共同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浓厚氛围,合力推动我县城市管理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督抓考核,发现典型树旗帜。

首先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要善于发现典型,对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该表扬的表扬。大队长、中队长、组长要深入一线带领队员纠查违

8 章,给队员作表率,要树立旗帜,让队员学有榜样,使“不作为”的队员有压力,别人能干好的事自己也要干好、也能干好,使队伍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其次要强化对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因“不作为”和“乱作为”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次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舆论监督成为揭露、抨击、治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重要监督形式。再次就是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考核是队伍管理的“法宝”和关键,要认真实施定人、定岗、定路段、定职责;要做到分工明确,确保每个队员有事干,人人肩上有担子。同时要严格实施考核,与队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认真兑现奖惩。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队员进行教育、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的要依法予以刑处。

以上几个预防渎职犯罪的对策并不是互相独立,相反,几种对策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应该同时进行,而放松其中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可能使预防工作出现瓶颈,使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走入“死胡同”,在实际工作中,有机统一的做法尤为重要。以消除由于城管行政执法“不作为” “乱作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净化有可能滋生渎职犯罪的土壤。

“有所为”才能有所“位”,“有所为”才能有所“威”。若听任“不作为” 或肆意“乱作为”,则必定会贻害城管大业,影响城管队伍建设,滋生严重的渎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风潮涌动,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构建和谐城管,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发展环境,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是目前乃至未来我县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预防职务犯罪的警钟长鸣,

9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锐意改革,努力探索构建和谐城管作为城管的新路子,全力开创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今天我就讲这些,由于水平有限,讲的不妥甚至不对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再次感谢城管的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这次与同志们学习交流的机会,同时也祝在座的各位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谢谢!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程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

乱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乱作为整改措施

不作为,乱作为承诺书

不作为乱作为清单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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