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合同
合同号:FUSCO-JHX1110 甲方: 陕煤集团
乙方:寿光市奥龙航运有限公司 电话:0536-5112688
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就甲方租用乙方船舶承运煤炭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以
资信守:
一.船名及航次号: \"金海翔\" 轮V1110,规范如下:
船长:224.98米船宽:32.2米型深:18.3米满载吃水:13.574米
总吨:35884吨净吨:23407吨载重吨:69121吨
散容/包容:82025立方米舱口数/层:7/1A.D.A
二.货名及货量: 煤炭运输至少45000吨,装船货量不足45000吨,运费按45000吨计算;
装船货量超过45000吨,运费按实际货量计算;因船方原因装不足45000吨,运费按实际货量计算。
三.装港:秦皇岛港一个安全泊位;卸港:广州南沙煤炭码头。
四.受载期 : 2011年5月30日 –6月1日。
五.运 价: 每吨人民币陆拾陆圆整(66元)。
六.运费支付: 合同签后24小时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伍拾万圆人民币作为甲方履约定金.若货载
落空,该定金作为赔偿金不退还;航次全额运费和滞期费用于船抵卸港锚地前一次性付清,航
次全部运费和滞期费用到帐后,乙方将正本运费发票寄给甲方 。
七.装/卸时间:装4天/卸3天;无论晴雨天,(如因天气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节假日都包括在
内,自船抵装卸港第一锚地起算,两港可调剂合并使用。
八.货物交接:原装原卸,舱底交接;
九.延滞损失:不论是甲方货物或货物手续未办好或在装卸港等泊位或装卸速度慢,导致船舶在港时
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超过的部分即为滞期,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滞期费,滞期按每天110000元/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产生的滞期费应在航次结束前付清.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规定的运费和滞期费时,则有权处理船上所载货物,且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费用划分:
1.乙方负责由船舶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船舶港务费、航道养护费、引航费、拖轮费、系解缆等费用。
2.乙方只承但船舶在装卸港各一次安全靠离泊的义务和费用;在装卸港船舶须移泊装卸或系浮筒
等泊所产生时间和拖轮引水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需两港装货需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一港口使费。
3.甲方负责由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装卸费、建港费、平舱费、理货费、垫舱物料费、过驳费
驳船费、起货设备费和货物保险费等。
十二.若船抵装货港48小时内甲方货物未下单或未办妥货物报港手续,甲方须支付滞期保证金,每
天110000万元,按天支付;货物报港后,若船等泊时间超过4天,自第5天开始甲方须每天预
付乙方滞期费。否则乙方有权撤船,且甲方需支付乙方该航次运费30%作为赔偿。
十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厦门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陕煤集团乙方: 寿光市奥龙航运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