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
第1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2条
第3条 防火巡查的部位:车间、库房、综合楼、宿舍及值班室;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或及时组织扑救。
第4条 防火巡视检查必须每日进行,由安全员进行并建立专门的巡查记录。
二、防火检查
第5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
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特种工种人员和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6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
录上签名。
第7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
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8条
第9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防火检查的部位除包含防火巡查的部位外还包括:防火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台
帐。
第10条 公司防火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可与每月的定期安全、设备检查一并进行。检查
记录可与定期安全、设备检查一并记录,但属于火灾隐患的,必须向责任人下发专门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或通报。
三、附则
第11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EHS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