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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经济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项措施全面规范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行为

今年以来,山东省宁阳县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进行登记、梳理、修订,全面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明确管理范围。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主要有本村权属明确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拍卖、联营、对外投资的合同,村民委员会依法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合同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合同,其他村级经济事项涉及的合同。规范签定行为。一是合同标的权属必须明确。凡是集体资产资源等权属不明确的,特别是有争议的,不准进行承包,更不准签订经济合同。二是耕地、林地、山坡、滩涂、水面等项目的发包、承包,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三是厂房、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拍卖、清理或投资开发,必须遵守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必须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定、公开公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镇经管站备案。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投资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组织实施;5000元至30000元的,村“两委”组织公开竞标;30000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公开招投标。五是因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必须由村两委研究提出意见,报镇经管站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再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必须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并及时上报镇经管站备案。

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审核鉴证。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经济合同的监督工作。各村签定合同时,必须及时到乡镇经

管站审核鉴证,并留一份原件备案。凡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坚决退回并进一步的规范。二是归档管理。镇、村两级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等,由专人统一管理。要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按规定时限保存。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三是履行监督。建立完善经济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全面掌握各村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提前予以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乡镇经管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镇农村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乡镇纪委要结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督导检查,促其规范有序开展。

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深不细,特别是违反规定,擅自、私自随意签定经济合同的村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的村负责人进行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今年以来,全县共规范管理农村各类经济合同3300余份,纠正不合理合同288份,废止明显有违法纪条规合同182份,挽回村集体财产损失260余万元,实现了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增值,夯实了基层和谐稳定基层。(宁萱)

合同内容不明确,埋下纠纷隐患有的合同标的不明,如土地、林地的方位、界限不明;有的违约责任不明,以致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合同内容违法,导致无效如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出租,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违约金过高,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合同签订不民主,群众意见较大一些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

违反民主原则,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损害集体、群众利益,以低价将土地、林地等发包给亲朋好友,群众意见很大。少数村干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收取全部承包金,在任时随意支配承包金,为日后的村委工作留下隐患。

不具备发包资格,越权发包一些村集体组织不是土地的所有人,却将村民组耕种的土地向外发包,引发村委与村民组之间的纠纷,直至对簿公堂。

缺乏市场意识,盲目承包一些村或村民组缺乏市场意识,在市场价格见涨时盲目跟风,签订承包合同,待到收益时,因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亏损,承包人要求降低承包金,发包人不愿降低,双方产生矛盾,在新一轮土地调整时承包人往往拒不交出所承包的土地,影响土地延包工作的正常进行。

履约意识不强,随意解除合同有的村委班子更换,新班子上任后,撕毁原班子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将土地、果园等重新发包。有的村民见承包人收益较好,心态失衡,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同样内容的合同,发包方或迫于村民中的家族势力,或与部分村民恶意串通,擅自提高承包金,迫使承包人拒交过多的承包金,发包方则以承包人不交承包金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发包方调处不力一些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因村民子女偷摘其承包果园的果实等原因,与部分村民关系不睦,诱发村民冲击、破坏、甚至哄抢承包人的经营成果,而作为基层集体组织的发包人对这些行为不能及时处理,致使事态恶化,承包人利益受损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以案讲法,对农民进行深入生动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

法律意识。

二、提高农村干部素质。要加强农村党建工作,严格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加强基层民调组织建设,提高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对村集体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要搞好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漠视群众利益,擅自发包土地、林地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五、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农业科技部门要及时向广大农民传送科技知识,帮助农民搞好市场预测分析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农民承包的信心和勇气。

六、妥善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扎实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纠纷。对合同内容不明或违法的条款依法合理地做出调整,对那些害 “红眼病”,随意解除合同,或哄抢、破坏承包人经营成果的,要依法制止或制裁,切实保护无过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权威。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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