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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叉车,装载机,行车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公司各单位运行的特种设备(行车、叉车)和装载机。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设备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设备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和装载机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生产各部门、各车间必须加强特种设备和装载机的管理工作,在公司生产副总的领导下,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和装载机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设备保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并在设备处备案);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和装载机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行车、叉车、装载机的主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

例,并制定公司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

(二) 负责行车、叉车、装载机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加新购行车、叉车、装载机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组织行车、叉车、装载机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行车、叉车、装载机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车、叉车、装载机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或协助对行车、叉车、装载机操作人员资质的审查。

(七)指定设备管理员对全场行车、装载机、叉车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机修工必需按照保养基准认真做好维护保养。

(八)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行车、叉车、装载机的技术档案 第七条 公司安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公司《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 采购、仓管部主要职责:

应做好严格执行公司《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新购特种设备及附件的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 人事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公司《行车、叉车、装载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行车、叉车、装载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负责本单位行车、叉车、装载机修理、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生产副总同意后负责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行车、叉车、装载机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四)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行车、叉车、装载机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五)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行车、叉车、装载机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六) 负责或参与行车、叉车、装载机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用行车、叉车、装载机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行车(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由公司设备管理部们审核后制定检验计划,根据检验计划提前书面告知设备保管部门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并会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用行车、叉车、装载机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

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新增行车、叉车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九条 行车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条 行车、叉车、装载机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行车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行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行车、叉车、装载机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

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车、叉车、装载机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如需要检验,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六条 行车、叉车、装载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行车、叉车、装载机,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八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行车、叉车、装载机,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们,经批准备案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行车、叉车、装载机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 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叉车,行车,装载机一般不外借使用,如其他部门确实需要借用,必须填写申请使用单,由设备保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以外借使用。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09版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津质技监局锅[2002]333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

叉车装载机操作规程

装载机管理制度

装载机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装载机叉车操作教学仪介绍

叉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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