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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验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借鉴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英国、德国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建设部前不久组织上海、广东、江西、安徽等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团,对英国副首相办公室(ODPM)、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ICE)、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RICS)、英国MARSH保险公司及德国工程师协会(VDI)、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ZUBLIN)等进行考察访问,初步了解了英、德两国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之一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强大。英国副首相办公室有30多人,专门从事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评估工作,英国《建筑法》内容完整,涉及到结构、安全、消防、环保、节能、使用功能包括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等多种领域,并且根据实行情况,对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违法即受判罚。作为法律的支持性的文件,还有很多被批准的准则和指南。

德国除联邦政府制定颁发全国性法律、法规外,各州政府也制定和颁发各州的法律、法规。德国《建筑法》主要涉及结构安全、消防、环保等内容。

2、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

英德两国政府对企业无资质要求,但对企业内执业人员个人的执业资格有着严格要求。德国政府规定:取得政府认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师才有资格组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公司,每位质监工程师允许带8——10名工程师。整个柏林地区仅有40位质监工程师,而且要进行严格考试和高标准的从业经历审核,并实行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去世一名(或个人提出退出),再考核增补一名。英国政府则将建筑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委托给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等协会和学会,由协会和学会对个人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注册管理。

3、共同的准入、准出制度

英德两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均实行准入和准出制度。英国政府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业主必须向当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监部门向业主出具质量检查符合性报告,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德国政府规定:工程项目开发前,必须经过政府的建筑许可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私人质监公司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工程竣工后,由质监工程师提供两份质检报告,一份给业主,另一份报政府。

4、灵活的质量监督体制

英德两国对建筑工程质监管理的体制有两种:一种是政府直接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政府委托私人质监公司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英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重点是关键部位。抽查按照预定的检查表进行“√”检查。德国检查内容较多,由原设计图纸审查人员继续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监检查。重点是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原材料质量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德国的私人质监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实施工程质监外,还可向其他业主承揽设计、咨询等业务。

5、不同的投资主体监督

英德两国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德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投标,私人投资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对政府工程的质监检查是全过程监督检查,对私人工程可采用抽查方式。德国和英国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均由政府直接监督,也有个别委托私人质监公司监督。英国政府明确质监检查不以赢利为目的,当地政府都有质监收费参考价;但私人质监公司检查费用可与业主协商。德国政府规定质监费用由政府统一收取,然后再拨转给委托监督的私人质监公司。

6、明确的质量监督职责

英国政府规定,政府质监人员由于工作失职,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政府委托的私人质监公司人员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承包商、建筑设计师必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因为政府或私人质监公司的检查而放松自己的检查管理。政府及私人公司的检查不能代替承包商、建筑师自己的检查,设计建筑师、承包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德国政府规定,出了质量事故或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质检人员在设计图纸审查、施工检查时未发现,首先是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质检人员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影响到以后政府对他的监督工程的委托。由于质监工程师过错造成损失,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赔偿。

二、英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英国政府涉及到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350多种,在法律上强制规定了健康、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责任,以及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

2、组织机构的完整性

英国政府成立了国家健康、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各行各业职工健康、人身安全。目前全国有150名国家健康、安全监督工程师,其中25人获得土木工程方面专业资格。与此配套,还有遍布各行业的健康、安全协会,受政府委托,从事健康、安全监督检查。

3、职责、责权的明确性

英国法规明确规定了健康、安全监督工程师的职责和责权:有权收集现场健康、安全信息;有权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在现场拍照、取证、取样品;有权检查现场机械设备;有权颁发健康、安全操作指南的书籍、光盘。

4、工作方式的多样性

英国健康、安全监督工程师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方法,要求责任单位整改:一是签发存在问题通知;二是签发书面停工通知;三是向法院起诉。对健康、安全监督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企业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落实到责任人整改。

5、个人资格的实用性

英国对健康、安全监督工程师资格强调实用性,注重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发现过程中的安全危险,能提出预防控制措施,从而能减少安全风险。

三、英国建设工程保险

英国法律强制规定,必须购买各种责任保险;其他保险工作强制要求建设工程应购买建设工程一切险。建工一切险可由工程参建各方分别购买,也可由承包商或业主一家统一购买。目前大多数工程都是由业主统一购买建工一切险,由业主控制保险方案。工程险中内容包括:安全、损坏、缺陷、第三者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后期缺损(质量隐患)、工程进度险等。

五、若干启示与建议

1、政府应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从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英、德两国来看,政府都有一整套完整、严密的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一支技术含量高的专业监督队伍,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能弱化,只能强化。

2、调整现行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施工图文件审查和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两种管理体制。审图机构仅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监督机构局限于施工阶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将同一工程分为设计、施工两部分,互相隔离,不利于对单位工程完整、有效、全面监督。因此,建议将审图机构与质监机构合二为一,对建设工程实行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竣工全过程监督。

3、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已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距离,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很多法律、法规空白(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需尽快建立和健全。

4、区别政府项目与私人项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正从原来的政府投资单一化向投资

主体多元化发展,私人投资项目直线上升。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可采用不同的质监模式区别对待。私人投资项目可适当引入质监公司实行委托监督。

5、逐步推进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明确责任、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市场经济保障稳定的强有力手段。因此,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保险,特别是建工一切险,是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政府IT项目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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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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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消费合作社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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