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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峰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培训教案-------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立法目的 四个问题影响最大: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立法的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资料1:2011年1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作了题为《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责任落实 努力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的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经过全系统上下的不懈努力,2010年在我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一揽子政策措施集中实施,建设项目大量增加,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以及气候条件异常、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频繁的情况下,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 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明显下降。据总局调度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0年又降到了8万人以下。经过有效防范和全力救援,煤矿遏制了一次死亡50人以上、全国没有发生一次涉难6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同比减少1111起、920人,分别下降11.6%和8%。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同比减少213起、198人,分别下降13.2%和7.5%。其它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下降17.2%,危险化学品下降9.4%,道路交通下降3.7%,水上交通下降2.1%,铁路交通下降12.1%,农业机械下降18.3%,火灾下降3.5%。

-----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比上年下降。北京、天津、浙江、海南、重庆和新疆兵团等6个省级统计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上海、福建、广东、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13个地区的工矿商贸领域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山东、贵州、安徽等8个地区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

----- 安全生产总体水平较大幅度提高。反映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四项相对指标同比降幅均在10%以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0.248降到0.201,降幅19 %;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4降到2.13,降幅11.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3.6降到3.2,降幅11.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0.892降到0.749,降幅16%。

-----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良好。年度指标实施进度低于控制目标3个百分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消防等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均控制在进度目标以内。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的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全部控制在考核进度之内。

(二)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略)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人

1、必须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的决策人; 任的决策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六项基本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略)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殊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质 p302页

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行政许可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规定

七、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

2、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共计27项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共计7种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具虚假证明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共计3种

(八)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1、民事平赔偿的含义

2、连带赔偿

3、事故损害赔偿

4、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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