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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概述

1. 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指预知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 2.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当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客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由于本企业属于建筑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场所受环境影响:首先是在有限的空间里集中了大量人力物资机器进行生产作业,为事故诱发带来不可避免的因素;其次,露天作业和生产周期长使得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十分恶劣;第三,场地内工种多,不可避免立体交叉同时作业;第四,企业员工多数没受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意识不够;第五,安全操作规程复杂。易发生由于违规操作引发的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法律部分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的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安全生产法规的意义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法》

199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经全国人大八届28次会议审议,1997年月11月1日正式颁布,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建筑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当前在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

《建筑法》主要规定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法》明确涉及建筑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

1、设计单位;

2、工程监理;

3、建筑施工方;

4、政府安察单位,后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增加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人、法人。专职安全员、岗位操作员等)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正式通过,200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技术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了三个基本目标、建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强调了四个责任主体,最核心内容是确定三大保障体系。 三个基本目标

(1) 保障人身生命安全。这也是人权的体现,生命大于一切。 (2) 保障社会财产安全。也是安全法实施的另外一个重要目标。 (3) 促进经济发展。 七项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只有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程。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建筑生产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未然,通过检查,还可以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只有通过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必,必要性,从而掌握更多的安全生产的技术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法不仅明确了做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可能真正有效进行。

(7)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很难在很短时间内组织有效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四个责任主体

(1)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对该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

(2) 企业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责任:劳动者应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应该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援助。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是确立了三大保障体系。

1.预防体系。企业经营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过政府及相关安全生产监察单位的审批,方可进行安全生产活动。 2.事中对策。企业要建立事故应急求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再扩大。

3.事后对策。企业要建立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事故要及按国家规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要遵守一定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不处理不放过。)

三、《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28号主席令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即“三同时”)。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力拒绝执行。

对于职业病危害,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刑法》

《刑法》中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在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93号令发布实施。它在《建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细了建设工程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确立了十三法律制度。是贯彻《安全生产》和《建筑法》的具体表现,并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开始实行。该条例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

七、《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规定》 《消防法》199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明确规定(1),公司企业消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2)对于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采取三级审批制度,电焊工属于明火作业,应持证上岗。(3)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应特殊处理。

八、其他相关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厂内专用机、起重机、压力容器(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压力管道、锅炉等)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事故查出的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报告(企业负责人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调查(按事故等级分级组织);(3)事故处理这三块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包括:

1. 三个阶段的奋斗目标: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奋斗目标;

2.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经营单位; 3. 提高风险行业进行风险抵押; 4. 对高风险行业进行风险抵押; 5. 要求促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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