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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方式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政策性住房用地;

(5)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6)成片开发区用地(具体建设项目需另行办理供地);

1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工业仓储项目用地;

(2)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 (4)政府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出让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2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

(2)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5、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

3 二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除法律依据外,其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3、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二份);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8、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二件); 9、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 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三)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

4 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经村委会盖章的复印件),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www.daodoc.com);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委会领取或网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区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岛内用地由市土地矿产交易市场受理,岛外由各区分局受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各国土资源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出让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矿产交易市场组织招、拍、挂——签订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土地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一)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0个工作日(不包含协议地价方案的确定、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按公告的时间。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农转用审批、区政府审批的时间)。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无使用期限。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批准用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有关土地费用后,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

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查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预审内容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

6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三、预审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四、审查内容

(一)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符合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四)工业项目应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服务设施所占比例。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在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七、预审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八、预审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

7 管理部门预审。

九、预审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受理——土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十、预审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具备条件的当天办结)。 十

一、预审结果及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十

二、预审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立项、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手续。

8 02号许可事项: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一、行政许可内容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协议出让。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五条。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相应的土地用途变更。

1、符合《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文)规定的情形;

2、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申请报告;

2、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3、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售自有资产房屋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文件,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出售自有房产须有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书(原件)、公司章程;

5、属政策性住房的,应提交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是否优先收购的意见;

6、缴交配套费或土地出让金凭证。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规划管理部门《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人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也可通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daodoc.com)在“相关下载”或“办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三楼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批准。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各区分局审核、批准——需补交地价款的,应补交地价款。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地价并签订协

11 议→起草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并报政府批准→缴纳地价→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9个工作日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办理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和确定、缴纳地价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在申请人缴清地价并递交相关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取得批准后,方可签订转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经批准后,补办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可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厦府[2005]80号批准的《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标准收取补办出让的出让金外,无其他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03号许可事项:临时用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临时用地(准许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三)《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有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二)原用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三)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四)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

13 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审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国土厅的时间)。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两年。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

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用地申请书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批复

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申请书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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