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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县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

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县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在自治区年度汽车养路费收支计划中,专门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防洪保安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用于公路基本建设的汽车养路费提价部分等)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资金从2007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大审批。

(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规定其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经自治区批准的有关费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2007年不得低于50%,2008年不得低于70%,2009年不得低于80%,2010年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其中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从2008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自治区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相应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要逐步纳入财政渠道,加强监管。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

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范围。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特殊困难路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交通部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及时列入管养范围。新增管养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查。

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科学制定养路费征收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核定管理人员数量,努力降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成本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费用。县 (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自治区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

(二)逐步将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

(四)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五)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六)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确定。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管理。

八、将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农村公路养护业绩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九、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交通厅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交通厅于2007年4月18日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全区相关管理养护机构的职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养护管理与检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等。

《实施意见》指出,自治区交通厅将对符合以下标准的乡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一是县级政府已建立乡道和村道(简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并得到县人大批准,形成地方规章制度;明确县、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职责,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养护机制,养护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乡村公路已纳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市、县(区)每年财政年度预

算资金安排用于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不少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二是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并且有路面。三是该农村公路已列入自治区、市、县(区)乡村公路统计里程。

《实施意见》还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实行“新路新办法,老路老办法”,新建成接养的公路实行招标社会化养护,旧路养护原则以原有养护工人为主、以沿线社会工为辅进行养护,不增加新的固定养护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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