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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法系分类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被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 -荷兰式法律制度。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对法律法系特点的影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的特点表现为: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等。因此《法国民法典》即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此外,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当然,这些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在近现代法系发展过程中,普通法与大陆法,案例法与制定法,过去壁垒分明的鲜明对照如今已经淡化,而且这些制度之间已多少有些融合。大陆法系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说法早就不攻自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也并没有使法律成为一潭死水,相反,法官们把握时机,通过创造性的解释发展了法律,在某些领域,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大陆法法官没有守株待兔坐等立法上的变更,而是成功地将法典的抽象性条款,灵活地运用到了新的社会条件之中。事实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一样之所以至今仍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因为它们通过法官的创造性,不断更新,以期适应现代社会的千变万化。

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简介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不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分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具体有民法,商法...

在大陆法系,法律的渊源可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是指法律规则的直接根据,包括制定法、习惯和一般原则。次要渊源包括判例和学者著作,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主要渊源不存在或不明确时

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4法理和一般原则5条约和欧洲联盟法律

(一)判例法在英国和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渊源,它的形成与英国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827年,威塞克斯王国埃格伯特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法律渊源以习惯法为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威廉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要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和隔阂。一方面,他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在没有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时,国王建立了由亲信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任命巡回法官,代表国王巡视全国,审理和解决纠纷(英国自此被划分为一系列巡区)。巡回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除了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以外,还有当地的习惯法。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后回到伦敦集中在威斯敏斯特相互交换意见,将各地的习惯法逐渐统一,由于它在全国都通用,因而被称之为普通法。这种习惯法存在于法官判决中,表现为判例。判例一旦形成,就成为法官以后审理相同案件的根据,这就是早期的判例法。14世纪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普通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时,国王授权大法官创制衡平法来缓和法的严格性和社会矛盾。衡平法主要是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其表现形式也是判例。判例法一旦形成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即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未改变其在英国的基础地位。“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

英国没有像其他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实行法典化,除了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像法国那样彻底,是以保留封建王权的妥协告终,其保守性决定了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另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许多法官利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解释,使之适应新的需求,并且利用普通法作为反对王权专横的工具。判例法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一直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才是英国坚持保留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根本原因。

随着十八九世纪英国的强大和殖民扩张。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在美国等殖民地国家被广泛传播。最初,英国法在北美只是次要法源。18世纪后,英国在北美殖民统治的加强和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的增加,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美国最初表现出与普通法传统背离的倾向,一些宪法性法律文件都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来自英国威胁的解除,人们的怀旧情绪开始复活。到19世纪30年代,普通法已经成为美国法的基础。在19世纪下半叶,美国纽约州围绕是否编纂法典展开了争论。主张编纂法典一派以律师菲尔德为代表,认为法典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可预测性,而判例只是法律职业者才能读懂的“天书”。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反对编纂法典,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编纂法典会束缚法律的发展。他们的争论最终以普通法传统获胜,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的新奥尔良地区以外,在整体上确立了普通法传统。

从历史渊源上来说:

判例法制度在英国首先产生,社会现实要求制定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定期地公布重大的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参引以前的判决为根据。这就是判例法一开始的形成原因,便于民众理解,同样便于法官判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而来,因此,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特色。

制定法的产生原因: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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