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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制罐公司合并案、阿特飞机制造集团兼并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陆制罐公司合并案、阿特飞机制造集团兼并案

[案情简介]

1大陆制罐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大型跨国企业。它购买了德国的一家SLW公司的858%的股份。后来,大陆制罐公司又在比利时开办了一家名为“尤罗蓬玻乐”的公司(Europenballage )。 SLW公司是德国最大的包装和金属容器制造商,TDV公司是比荷卢经济联盟中一家主要的包装 材料生产商。欧盟委员会决定禁止SLW公司购买TDV公司。欧盟委员会认为,购股后,大陆制 罐公司在德国和比荷卢经济联盟中的市场份额大增,并且在企业规模、经济、财务、技 术等方面较其竞争者均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因素每一项都使大陆公司具有独立行动的自由,在上述市场上尤其在涉及肉、鱼、贝类保存的轻型包装物和金属容器方面具有优势地位。而且,TDV公司和SLW公司在各自国内供应货源,它们合并以后,会消除相互间的竞争,因而将影响成员国之间现实的和潜在的贸易。大陆公司诉至共同体法院,但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委员会的裁定,认定外国跨国公司和共同体企业合并的事实本身就是违法的,应予以禁止。

2 1991年10月2日,欧共体委员会以9票对4票否决了法国与意大利的阿特飞机制造集团兼并美国在加拿大的一家名为“佳哈维蓝”的飞机公司,理由是考虑到兼并后的阿特集团中小型客机的生产能力将有可能垄断这一市场,为“阻止过于庞大的兼并”,欧共体委员会没有批准这 一兼并要求。

3 1998年世界十大企业兼并案参见德国《时代》周报1999年7月8日报道:《1998年世界十大企业兼并案》,载《参考消息》,1999-07-21,4版。转引自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590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公司行业总额(亿美元)

埃克森公司/美孚公司石油/天然气86355

旅行者集团/花旗集团保险/银行72558

SBC通信公司/亚美达克通信公司电信72357

贝尔大西洋公司/通用电话电子公司电信70874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英国电信公司电信/电视68280

国民银行/美洲银行银行61633

英国石油公司/美国石油公司石油/天然气54333

戴姆勒—奔驰/克莱斯勒汽车39513

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孟山都公司医药/化工39136

西北银行公司/富国银行公司银行34352

[法律问题]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

[法律依据]

1《罗马条约》第86条。

2《欧洲经济共同体企业合并控制法》。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反垄断法上的合并与民法、公司法上的合并不完全相同。民法和公司法上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不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都涉及现有法人的主体资格的变化。而反垄断法上的合并包括民法和公司法中的合并,但又不限于这种合并。例如,美国《克莱顿法》第7条规定的合并包括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即“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影响商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同样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影响商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股本,以及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管 辖的任何人,不得取得同样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影响商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如果在任何商业领域或者影响商业的任何活动中,在国内的任何地区,此种取得可能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者可能产生垄断的话”。欧盟竞争法第4064/89号法规第3条第1款这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集中行为(concentration):(a)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先各自独立的企业的合并行为;或者(b)一个或者多个已经控制至少一个企业的人,或者一个或者多个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者资产、签订合同或者任何其他手段,获得对另外一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的行为。”所以,反垄断法上的合并更为广义,除了民法和公司法中的合并,还包括企业间在各自保留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发生的通过收购股份、资产或者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的情况合并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又称水平合并,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又称垂直合并,是指处 于同一市场但在不同层次上的企业间

的合并,如制造者、销售者、购买者这些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合并。混合合并,是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汽车制造商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合并。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经济的集中。企业兼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扩大规模、扩展现有市场或者进入新市场、从事新的经济活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同时合并也导致了市场结构的集中化,可能影响竞争,因而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例如,横向合并的结果是在该市场上创造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和增加集中度,它能够永久性地消灭原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通过合并更加有力地控制市场,阻碍有效的竞争,同时也会成为市场进入壁垒,减少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机会,使意欲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徘徊不前,从而限制竞争。纵向合并虽然并不影响集中度,甚至可以因提高特定品牌的效益而增进品牌之间的竞争,但却使以前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再受市场的制约,还可以在两个市场层次都阻碍竞争对手的供货渠道和货源。混合合并也不影响集中度,大多数是允许的,但混合合并企业之间可能进行交叉补助,便于实施针对小的竞争者的掠夺性定价。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控制企业合并作了规定,建立了合并申报和核准制度,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企业合并进行审查。一般要进行市场界定,认定介入相关市场的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考察市场进入障碍,然后根据大量资料测定合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认定申报的合并将是反竞争的,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中规定企业合并“本质上减少竞争或具有形成垄断的趋势”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在一定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时,竞争执法机关可以采 取罚款等惩罚性救济方式,或者是补救式救济方式,即全面防止企业合并,如果交易已经完成,就全面或部分分解企业,或者管制和修改合并后的企业的行为,以防止出现所担心的反竞争的后果。

如前所述,企业合并有利有弊,有些情况下是利大于弊。因此,有些国家还规定了禁止企业合并的例外情形。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如果可以预见合并将产生 或者加强控制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局应禁止这个合并。但是合并企业能够证明通过合并产生了更好的竞争条件,且因此改善或

者克服了市场被控制的缺点时除外。第3款规定, 如果 企业合并对整体经济的好处超过了限制竞争的好处,或者合并符合某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这种限制竞争也没有达到严重损害竞争或者危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特别批准这些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了的企业合并。第8款规定,下列3种情形下的合并,法律不予规制:(1)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上一个营业年度的总营业额低于5亿马克;(2)一个不受其他企业控制的,在上一个营业年度的营业额低于5000 万马克的企业和一个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企业合并;(3)在所涉及的市场上,至少5年一直有商品或服务供应,且上一营业年度的营业额低于1 000万马克。

2在大陆制罐公司合并案中,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大陆制罐公司合并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分析,认为该公司的市场份额、企业规模、技术等方面已在相关市场上占有优势,如果购买了其惟一的一家竞争对手,将实质性地减少市场竞争,其收购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适用《罗马条约》第86条的规定,禁止了该公司的合并。但是适用该规定 来控制合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只能适用于已有支配地位的扩展,不适用于通过合并创设支配地位;只能进行事后控制;而且在可以证明合并有益的情况下,也没有抗辩或者豁免的规定。因此,欧洲议会于1989年12月29日通过了《合并条例》,于1990年9月21日生效,对企业合并进行专门的规制。在阿特飞机制造集团兼并案中,欧共体委员会也是通过分析,预测到 兼并后的阿特集团可能会形成垄断,为了防患于未然,因此没有批准其兼并要求。

值得人深思的是,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出现了第5次兼并浪潮。本次兼并浪潮呈现出企业兼并规模大、并购方式多、强强合并等特点,企业跨国界经营及资本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1998年发生的世界十大企业兼并案便是例证。这其中有不少美国企业兼并案,使得这些企业 的市场占有率大大上升。但就在同一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了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这似乎自相矛盾,但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背后却有着相同的本 质,即都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考虑。例如波音麦道的垄断性合并,是美国人为追求国家利益而针对欧洲竞争对手的重要一着。而微软与民用航空制造业不同,属于新经济领域。美国人不希望在起步阶段就有垄断者出现,让其凭借垄断地位阻碍这一产

业的发展,因此才坚决地要适用《反托拉斯法》。众多事实表明,美国在反对垄断、维护竞争方面,有时严厉,有时宽松,但总是根据市场上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全球化的时候,即使以前被认为是垄断的企业,如果要放到国际市场中去竞争,国家这时往往会默认垄断。

[学者建议]

企业合并控制是我国目前现行反垄断法律规范中惟一没有涉及的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强劲市场竞争力的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将会大量进入我国。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我们就无法遏制其实行一些反竞争的购并,这无疑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既要打破某些产业的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它们通过合并等措施不当地取得、维持或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又要明确地认识到反垄断与规模经济并不矛盾,应当适当提高某些产业的集中度,鼓励它们之间的合并,以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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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制罐公司合并案、阿特飞机制造集团兼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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