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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求,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水平与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内进行。非学位授予点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且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方可参加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与监督,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七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临床医疗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品德良好,学术作风正派,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实践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4、承担并圆满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至少能开设一门本专业或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5、申请者所在单位有合理的教学团队,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实践基地及相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⑵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有充足的课题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⑶近三年主编过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获奖人、二等奖前二获奖人、三等奖的第一获奖人);⑷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或具有学士学位、副主任医(护)师资格满五年;⑵长期从事本学科实践工作,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⑶具有一定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经历及稳定的研究方向,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⑷近五年主编有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第

一、第二获奖人)。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如同时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我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者于申报当年12月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系、部于次年1月15日前收齐申请表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小组对申请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于次年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

3、凡跨二级学院、系、部学科专业招生的导师,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须报拟申请招生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按有关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我校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属于学校引进人才者,研究生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适时受理其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条件和程序同上。海外引进人才和优秀出国人员回校工作者在年龄及职称等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1、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有利于我校办学实力、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学术交流。

2、校外申请者原则上除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同我校相关学科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参加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3、校外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征得我校相关学科(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同意、签字盖章后,上报至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才能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与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4、除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独立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外,其他校外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必须以我校相关专业的导师作为第一导师,且临床专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附属医院相关科室轮转培养,以利于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但校内新导师连续招生并完整培养毕业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作为第一导师申请招生。

第十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调离后,如愿继续在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应作为外单位兼职导师按相关规定参加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后申请招生。

第十五条 技术系列或实验师系列的副高职称者,原则上不能参加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

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我校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审核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须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 审核工作按照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参照以往研究生培养水平与培养质量进行。审核合格的导师方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招生。不参加任职资格审核的导师,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培养条件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或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有较多人次无正当理由延期毕业的,将予以限制招生乃至取消导师资格。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当年招生资格乃至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应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及我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各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核标准,体现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校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有关内容和材料、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及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均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回避制度。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该次审核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所需经费,本校的申请人由学校承担,各附属医院的申请人由附属医院承担,校外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审核经费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审核工作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违反审核规定或弄虚作假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严格查处。对查明确有实据者,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体现专家治校,体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只聘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审核

第二十六条 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如计划下一年招生,应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申请表》,经拟招生学科点教研室签字盖章同意,以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发展情况、导师综合条件和下一年招生计划,有权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申报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报批。

第二十七条 年满57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连续两年未能招到硕士研究生,第三年度参加招生申请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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