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
国家环保部首次公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医院病房、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的房间,夜间(22:00至次日6:00)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00至22:00)不得超过40分贝。
如果市民处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那么按照规定,他所在地区的医院病房、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的房间,夜间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不得超过40分贝。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5分贝。该标准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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