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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基础知识

“火”最早只被人们认为自然灾害的一种,但正是因为“火”的使用,才真正加速了我们的祖先的进化过程。然而,人们从怕火、用火至今“火”造成的灾害性事件从未停止过。时至今日,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年代,直接用火的机会愈来愈少,但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火灾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逐年上升之势。有些悲观主义人士曾发出这样的感叹,称“人类文明付出的代价”。

这种说法虽过于悲观,但有一定道理,那就是现在的生产生活条件太多的火灾的必然性。

不过,可喜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火”的认识正在不断加深,防火、灭火的技术产品也在不断完善,效率也越来越高。

一、燃烧与火灾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燃烧?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

2、燃烧有几种类型?

四种类型:闪燃、着火、自燃、爆炸

3、燃烧形成的要素和条件是什么?

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

4、燃烧的本质是什么?

自由基的连锁反应。

5、什么是火灾?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的燃烧现象,叫火灾。

6、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烟熏、火烧、跳楼等。

7、根据物质及燃烧特性划分,火灾可分为哪几类?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塑料制品、化学纤维等火灾。 B类火灾:是指液体火灾和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柴油、酒精、植物油、变压器油、各种溶剂、沥青、石蜡等火灾。 C 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氢气、氨气等火灾。 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铝、镁及合金材料等火灾。 电气类火灾

二、燃烧知识在消防工作中的运用

1、怎样控制火灾?

根据物质燃烧原理,消除燃烧的三个基本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以及限制其影响等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2、初期火灾怎样扑救?

使用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随着火势减小逐步靠近,直至火被扑灭。

3、灭火的方法有几种?

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抑制法。

4、常用灭火器有哪几种?

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剂等类。

三、火场逃生基本知识和技能

1、建筑物内人员安全疏散一般要经历哪几个阶段?

疏散路线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着火房间内到房间门,第二阶段是公共走道中的疏散,第三阶段是在楼梯间内的疏散,第四阶段为出楼梯间到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这四个阶段必须是步步走向平安,以保证不出现“逆流”。疏散路线的尽端必须是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不能乘坐电梯。

2、疏散通道的要求有哪些?

疏散通道应保证其耐火性能;走道中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踏步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应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疏散的通畅;疏散走道内应有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疏散注意事项有哪些?

疏散的人员要听从引导沿最近的消防楼梯和消防通道撤离,严禁乘坐电梯;烟雾较大时,采取低位行走,用毛巾手帕等织物捂住口鼻,减少烟气进入呼吸道引起窒息;并避免因拥挤和人流堵塞造成人员伤害。

四、《消防法》有关内容

1、关于公民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关于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3、关于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4、关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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