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作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下级有资历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下发。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下级助产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登记表,交与市妇幼保健所。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报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盟妇幼保健所报告。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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