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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1 08:35:31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某出生证明自查报告

XX出生证明自查报告

妇幼出生证明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控工作安排,11月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年报质量控制,按照质控工作要求,重点对生命指标及保健指标漏报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调查。质控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整理汇总相关资料,结果汇总如下:

一、调查样本和调查方法

在我区16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4个村进行质量监测和漏报调查。本次调查主要是回顾性总结,查漏补缺,通过多部门、多渠道搜集、核查,确保监测数据来源准确、真实。质控内容详见附表。

二、质量控制结果

结果:本次质控调查中,活产上报155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儿童死亡漏上报2例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孕产妇系统管理上报155例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708例,漏报10例,多报8例,漏报率为%、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1412例漏报13例多报7例漏报率为%、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统计上报中统计时限不以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多报或漏报。

三、存在问题原因

1、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数据收集整理把关不严,以致报表中存在漏报问题。

2、由于基层妇幼人员更换频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培训不连续,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报表质量。

3、部分妇幼卫生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学习,工作能力不强

4、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学习,尤其是妇幼卫生统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质控工作。

2、各医疗单位应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本辖区内日常保健服务工作中,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3、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数据来源准确真实。

4、加强乡、村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培训,保证其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

妇幼出生证明自查报告范文二:

据市卫生局《关于对妇幼卫生项目进行专项督导评估的通知》(承市卫妇〔XX〕10号)要求,对XX年度及XX年近期妇幼两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降消”项目情况进行了督导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督导基本情况

我区组成 1 个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副局长张占博、驻县蹲点专家董桂芳、防保股顾春杰和保健站站长修德东组成,督导时间从XX年5月24日至26日三天,督导单位为承德市第六医院、营子镇卫生院、寿王坟镇卫生院、北马圈镇卫生院、汪家庄镇卫生院以及河北村卫生所、罗圈沟村卫生所、北马圈村卫生所和汪家庄村卫生所。

XX年全区农村孕产妇 261人,住院分娩补助 126 人,补助金额 万元,补助完成率为 84 %。叶酸发放 224 人, 1295 瓶,完成率为%。全县孕产妇急救中心接诊0人,抢救成功 0人。全县“降消”项目培训 70 人,选送参加市级进修 2 人。各镇情况:营子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助14人,补助金额 万元,叶酸发放 90 人, 535 瓶;汪家庄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42 人, 240 瓶;寿王坟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39 人, 226瓶;北马圈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42 人, 228 瓶;区保健站叶酸发放 11 人, 66 瓶。

XX年1-5月份全区农村孕产妇 60 人,住院分娩补助81人,(包括XX年未补助人员),补助金额 万元。叶酸发放 141人, 715 瓶。各镇情况:营子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助2人,补助金额 万元,叶酸发放 43 人, 237 瓶;汪家庄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24 人, 135 瓶;寿王坟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33 人, 187瓶;北马圈镇卫生院叶酸发放 28 人, 83 瓶;区保健站叶酸发放 13 人, 73 瓶。

二、主要做法

组织管理方面: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并展开工作。制定各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和总结。制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限价标准,制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规范及补助流程,制定了本地区叶酸发放流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项目活动,有详细记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与流程;叶酸药品与发放管理、信息管理及健康教育宣传制度等)。

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及省级经费足额、及时从县财政到达项目使用单位,住院补助资金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无挤占、平调、挪用(降消资金也与支付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各项财务单据保存完整。

20XX年项目资金使用: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市级拨付资金万元,补助万元。

2、降消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万元。其中用于培训经费3万元;社会宣传经费1万元;健康教育经费万元;驻县蹲点专家经费补助万元(驻县蹲点专家对基层培训每县1万元、驻县蹲点专家每人交通补助250元、补助经费每人4000元)。

20XX年市级项目资金到位时间 XX年12月 ,到位资金 万 元,县级财政拨到项目单位资金时间 XX年12月 ,到位资金万元 元。

人员培训及进修:开展区、镇、村三级管理人员、妇幼及产科人员技术培训。根据省降消项目培训内容要求,逐级培训。分别于3月、12月各培训一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各级管理职责、实施方案、经费管理、转诊急救网络的建立、监督及协调等。

二是业务人员培训。对区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镇卫生院助产人员培训,原则上轮训一遍,内容主要包括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规范,以提高产科急救能力,同时培训正常产科处理、常见产科急救基本技能及转诊过程中基本急救技能等,培训时间4天以上。对各村保健员(村医)重点培训项目目标、内容,让其了解项目内容,搞好宣传,协助做好高危产妇的转诊。临床进修人员以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操作规范、转诊过程中基本急救技能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等。

健康教育宣传:健康教育。制定全区“降消”项目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降消”项目宣传力度。

1、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进行健康知识的传播;

3、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发放至孕妇和家庭成员,广泛宣传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的好处;

4、因地制宜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使群众了解有关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能力。

5、充分利用电视,制作生活小百科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知识,使广大妇女儿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信息管理:制定了区妇幼卫生综合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指派区保健站信息科长黄艳红专门负责信息工作,建立了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信息报告、质量控制、信息安全制度。信息上报及时,审核认真。各项原始资料、个案登记表和汇总报表记录完整,保存完好,归档整齐。

档案管理:基本上规范管理各种档案资料,镇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正在整改中。

孕产妇抢救中心及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建立健全抢救中心各项制度,成立了领导小组及专家,有可行的、明确的呼救、运转、抢救运作程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120、5017758,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救护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完善,5分钟内出车。危重症急救中心.设置布局合理,出入通畅,固定人员达到70%,值班医师能胜任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急救设备包括呼吸机、监护仪、氧气瓶、吸引器、产包、气管插管和静脉切开包等急救药品≥20种。

降消项目驻县专家蹲点情况:有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产科管理、业务培训、对项目工作督导及业务指导、下乡时间安排等方面内容。但由于特殊原因,专家于XX年5月下旬来我区督导三天,分别对承德市第六医院孕产妇急救中心、各镇及每个镇的一个村进行了培训指导。

三、存在的问题

1、档案管理不规范。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到位,尤其是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更是不完善,产后访视不及时,有的根本不访视。

3、基层报表普遍存在着漏项问题。

四、改进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1、规范档案管理,派专人督导协助管理各种资料归档。

2、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6月份组织全区镇以上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去承德县学习,从而扎实系统的推进我区妇幼保健工作。

3、培训基层报表填写,做出各种报表样本,减少错漏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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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姓名:黎锦耀;性别:男;出生日期:2000年04月30日09时10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4403020855;签发日期:2000年06月07日;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现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姓名:黎美诗;性别:女;出生日期:2001年12月24日22时15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A440767327;签发日期:2002年01月31日。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现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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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自2011年6月以来,巫山频发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公安局核查的事件。为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生医学证明》,现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各接产医疗机构只能办理在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妇产科按照产科接生登记本或产科病历如实填写《首次签发表》内的分娩信息,不得修改或虚报。

(三)《首次签发表》上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如实填写,新生儿姓名一经确定,打印后不得修改。

(四)要求提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都复印)。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六)《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

(七)办证人员在核实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如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求证章分离,一人管证,一人管章。

(八)做好登记,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览表》。

(九)相关原始资料每年按要求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核查。- 1 -

二、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全县所有院外出生的新生儿,需到县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4、以上证明材料中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需与户口或身份证上的内容相吻合。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得涂改,涂改的地方必须加盖鲜章,否则无效。

(三)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四)在保健院五楼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与证明材料相吻合,笔迹要清楚,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三、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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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信

我街道/村委会居民(父亲姓名)和(母亲姓名)于年月日,在(地址)分娩一男/女婴,婴儿姓名。

因(原因)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家庭出生由(接产人姓名)接生,是/否为我街道/村委会居民,有/无接生资格。 特此证明

街道/村委会印章:

日期:

经查实和的子女(新生儿姓名)未在本辖区入户。

户籍机关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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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 出生地省市县(区)乡出生孕(周)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体重克 身长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 接生机构名称

出生编号签发日期年

民族家庭其他 月日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BIRTH CERTIFICATE

Full name of babymalefemale

Date of birthyearmonthdayhourminute

Place of birthProvinceCityCountry (District)TownshipGestation (week)week

Health statuswellnormalweek

WeightgHeightcm

Full name of motherAgeNationalityNationality Identity card NO.

Full name of father

Identity card NO.

Type of placeGeneral hospitalMCH hospitalHomeother Name of facility

Birth NoDate of IueYearMonthDayIuing organization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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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XXX公证处:

兹证明XXX,男/女,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XXX的生母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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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姓名:马荣性别:女,於1971年5月出生于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乡塔湾村二组,身份证号:341126197110051029

父亲:马世会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乡塔湾村二组。

母亲:崔月珍 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塔湾村二组。

特此证明

201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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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生证公证书?

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父母身份证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的提供材料如上述1;

☆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或注销户口证明)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到哪里申请出生证公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即可办理。

到哪里申请出生证公证的认证服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书代办或当地的外事办或北京外交部认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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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情况证明

我单位职工年月日结婚,系初婚,无子女,妻子怀孕时间为年月,预产期年月,办理一胎生育指标,请予以协助。

公司名称:公章:

推荐第10篇: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

广东省鹤山市公证处:

兹有我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村民___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镇出生。________的父亲是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的母亲是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点)。 特此证明。

_______镇人民政府(盖章)

_____镇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经手人:(签名)

经手人:(签名)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出生证明

经查,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

,男(女),于

日在

市(县)出生。

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注意事项:

1. 本证明应由当事人人事档案材料所在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2. 经办人应依据当事人的档案或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本证明仅作为当事人向成都公证处申办公证用。

成都市公证处制

第12篇:出生证明

出 生 证 明

兹证明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父亲是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母亲是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X。

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以上蓝色字体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替换即可,一般信息跟户口本和身份证保持一致。

第13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委托书

本人,于年月日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产,现委托办理出生证事宜。 关系:

注:办理出生证所需手续最好是婴儿母亲办理,若其他人办理需婴儿父母双方写委托书,婴儿父亲办理也需婴儿母亲写委托书。

委托人:

年月日

第14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杭锦后旗河套医院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秦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X受托人:姚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

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

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

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5月新增社保人员名单

工伤生育

陈德凤、胡朝勇、唐郁芳、庞春明、何秀珍、杨立、杨三元、王双、姜小秋、袁永红、李春梅、刘玮玮

五险

吴昕、杨世友、陈先海

第16篇:出生证明[材料]

证明

车站派出所:

兹有我镇老家村村民程军旗、张二景夫妇于2012年6月22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特此证明

车站镇计生办 2012年11月20日

第17篇:出生证明怎么办

出生证明怎么办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第18篇:出生证明[推荐]

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表8),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9),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由妇保科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八、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九、印章管理制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表10)。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一、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1)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之前发e-mail至fuyoufubao@163.com,纸质报表20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湘东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证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应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一次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当年出生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平均签发率达90%及以上。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区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经区卫生局审核、盖章后,区妇幼保健院再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最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作为旁证人的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保存。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序号及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妇幼保健院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经区卫生局审核,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上交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统一经市妇幼保健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九、印章管理制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一、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统计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之前发e-mail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及区卫生局,纸质报表20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及区卫生局。

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三、奖罚制度 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本制度为服务对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填写内容弄虚作假,如违犯,予以以下处理:

1、伪造、倒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伪制、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2、转让、出借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填写内容弄虚作假者,责任单位扣除本年度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得分,责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分别予以罚款500元、400元、300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2010‟231号)(以下简称•证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用统一的•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以及授权助产机构进行•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签发。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准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并报市卫生局登记备案;为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登记本‣,并将医疗机构名录通报至市妇幼保健所。

各助产机构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做好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助产机构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登记本‣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要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配臵必要的设备,实行•出生医学证明‣专人管理、专人签发,做到证、章分开保管,出入库登记完整,签发和报废登记制度齐全,账物相符。

二、发放管理

(一)首次签发。各助产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第一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妇产科(产科)根据新生儿分娩状况填写•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填写完整的•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在新生儿出院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要按年度存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永久保存。

(二)换发。原签发机构按•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原签发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三)补发。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按•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为新生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补发机构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要求‣严格审核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及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其他

(一)任何助产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打印签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或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其他费用、搭售其他纪念品等。对发现违规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19篇:出生证明翻译

BEIJIGN CITY BIRTH CERTIFICATE Bei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Made by Family Planning Leading Group Office

Full name of baby:Gender: FemaleDate of birth: 1989-03-20, 11:30

Full name of mother: Liu Yanmei Age:24Existing Children Count:*

Full name of father:Wang Bin

Mother’s Addre: No.89 HuanshizhongErtiao, ChongwenDistrict, Beijing

Mother’s Work Unit: Beijing MinjiaHardware ToolsFactory

Note: Baby’s Height: 2700g

Iuing organization(seal):Special seal for birth certificate in ***province of **hospital Seal: Family Planning Leading Group Office

第20篇:出国出生证明

出国出生证明

我要办出国的出生证明,可是没有出生证,公证处让我叫学校帮我出一份证明,学校说不会写,叫我写,天啊!我也不会写,谁会写啊?

去公证处拿张公证表格,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派出所会刁难你,要有心理准备),或给父母单位的人力部门盖章(相对容易),然后给公证处,给两张彩照,费用大概180左右正副本,1天就可以做好出生公证,即可。

一般,有医院出生证明的,直接在你们当地公证处去做中英文公证即可。

如果年龄大的,没有医院证明的,可咨询给你办理的劳务公司,有的去公证户口本即可。可能不同国家,要求不同。

另外,中英文公证,县级市的公证处就可以办理,不需去省城。

办理出生证明有关程序及收费标准

1、凡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持接生单位证明,带父母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办理出身证明。

2、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持接生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不论在医疗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三十元整.。其中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5元,儿检费25元。l7_iÑXYTiŽoV½>K#».

1如何办理办理出国留学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必须办理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国内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或外交、领事机关为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国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我国的涉外公证工作的对象是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出国人员和现居住或曾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以及对外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企业等。目前我国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外使用,如为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人员办理的出生、结婚、学历,经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等。但也有少数涉外公证文书是在我境内使用,如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为办理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转移、财产继承所需的公证文书等。

主要涉外公证的办理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涉外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可以由代理人持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前往申办。但办理委托书、遗嘱、收养子女协议和签名印鉴等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进行。

公证申请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证的内容不同,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1.办理出生公证书。

《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出国出境入员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2.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

凡出国留学都须向国外有关院校和机构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内不同的学校对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只要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和外文翻译件,并由原颁发学校分别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校长、教务长)签名即可。但有的国家和学校只接受经过公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这就需要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的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书的程序与办理出生证明书相同,具体要求的证件为: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猜人遗失学历证原件的,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如果原就读学校已经撒销,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学历证原件,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提供大一寸相片三张;

3.办理经历证书

经历公证书(经历证明)对办理所赴国入境签证,在国外谋职等有重要作用,办理经历公证书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庄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或任何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驾驶执照等(上述证书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挡);

(3)申请人的大一寸照片三张;

(4)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应用很广泛,申请入出境定居、探亲、自费留学等,一般都须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

(2)申请人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有关的其他证件材料,

5.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保卫部门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6.婚姻状况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等证明材料。

出生证明自查报告
《出生证明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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