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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委员会对同业代付业务建议[1]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规范

同业代付业务相关建议的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

为促进商业银行间同业代付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5月4日我委员会组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9家常委单位,结合目前同业代付业务发展情况及操作实践,对银监会拟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认真研讨,现将会议达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在“通知”中明确同业代付业务定义

(一)明确业务定义有利于商业银行整改规范及业务健康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基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基础贸易结算而衍生的一种境内外同业间或同一银行海内外机构间合作开展的贸易融资产品,其合作需求、合作对象、产品操作模式多样,不同产品模式下,代付委托方与受托方所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账务处理也各有不同,情况较为复杂。建议银监会在“通知”中对同业代付业务定义、代付业务各方银行的责权关系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做进一步梳理并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商业银行在业务整改及操作时对号入座及后续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以下业务模式不应纳入拟整改的同业代付业务范畴

1、同一银行集团内部委托海外机构办理的代付业务

据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国际贸易项下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对象为本行海外机构时,根据该行相关账务处理办法规定,境内行在表外担保科目核算,海外机构则需在表内融资科目核算,集团并表后,这类

1 业务仍然在该行集团表内贸易融资科目体现。如按监管部门意见,境内分行(即委托行)也纳入表内贸易融资科目核算,则集团并表后将造成重复计算。因此,建议银监会在规范代付业务时区分集团内和跨集团办理两种情况,在通知中明确对于同一集团内办理的代付业务不属于此次整改规范业务之列。

2、委托行承担担保责任的代付业务

一是在与同业的合作协议或委托电报中,明确约定委托行在该业务中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即“只有在客户未能按期偿还代付行款项时,委托行承担对代付行的付款责任”,在这种业务模式项下,委托行虽然是同业代付业务的委托发起方,但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因此不应纳入表内贸易融资核算;二是对于假远期信用证项下代理偿付业务,即“开证行应信用证申请人要求,在为其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指定同业作为偿付行,由偿付行凭开证行承兑向受益人即期偿付,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向偿付行付款”。在这种业务模式项下,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在该信用证项下承担担保责任,不应纳入表内贸易融资核算。

二、对“真实会计处理”的有关建议

在本次研讨会上,参会银行对同业代付业务应计入表内会计核算的代表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部分银行认为,同业代付业务在进行“真实会计处理”时,不应仅以是代付业务的委托行或受托行作为会计核算的唯一依据,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委托行与受托行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委托电报及业务遵循的国际惯例等为依据,判断各方所承担的实质性的风险与责任,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另一部分银行认为,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以自有资金直接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资金并收取融资利息,资金流转仅发生在受托行和受益人之间,应在表内核算;而委托行未发生资金支付行为, 2 未形成现实资产负债,表内资产并没有资金变动,应在表外科目核算。

三、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实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平稳过渡 建议银监会对同业代付业务采取“新老化断”的整改要求,即存量业务仍维持原有的记账方式,待业务到期后自动结清;新增业务严格按银监会相关要求计入表内贸易融资科目核算,以实现同业代付业务规范的平稳过渡。

(一)从宏观审慎角度,充分评估政策带来的影响

据估算,目前商业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规模总计约超万亿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同业代付余额在短时间内转入商业银行表内贸易融资科目,将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激增,在信贷规模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新增信贷投放会受到挤压,并且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贷存比、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外债等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正常运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困难。目前,各行叙做的同业代付平均期限为6 个月,如采取“新老化断”的方式,存量业务将在半年内逐步消减,新增业务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纳入表内会计核算核算,既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营,也有利于同业代付业务规范的平稳过渡。

(二)给予宽限期对原有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改造

在商业银行内部,每种产品的管理办法、协议文本、会计核算、系统操作等相关规章制度,都需经由产品、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等一系列相关部门支持,经由业务发起、征求意见、研讨、修改完善等流程而最终确定实施,需要较长筹备时间,以确保产品合规、符合风险控制。如在短时间内,改变银行内部已有成熟操作体系和会计核算,将不利于同业代付业务的合规和健康持续发展。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将给予商业银行一定宽限期,用于对 3 原有产品进行重检和改造,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未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同业代付业务新管理办法并报备银监会之前,可要求各行不得办理新增业务,以确保同业代付健康、合规发展。

特此报告

附件:同业代付业务研讨会参会名单

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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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建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0504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委员会对同业代付业务建议[1]
《0504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委员会对同业代付业务建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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