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禁养”,应当给予补偿
在“禁养”行动中,部分养殖场还面临这样困境:当地征收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此时养殖户该咋办?今天为大家讲讲养殖场拆迁补偿这些门道。
一、是什么造成养殖场现在的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赶上一波城镇化的浪潮,处于城市周边农村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部门与养殖户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后期接的案件,甚至都不会谈补偿)。随后,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当事人下发诸如《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当事人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能达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看不懂政府下发的各种文件,当然从内心里不相信政府会来强拆自己的养殖场,心里嘀咕可能是一阵风的运动或者该去活络活络关系。直到百号人和轰隆隆的推土机入场,眼看自己几年辛苦经营的养殖场被强拆。
二、注意整治“禁养区”常用手段,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
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其赔偿费不少。但是如果征收方换个方式,以“拆违”、“环保关停”等名义进行拆除的话,那么拆迁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这样征收方省了钱,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
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
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
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
“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
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三、被“禁养”整治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从以上法条可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大家不要因为“禁养”就认为没有拆迁补偿,或征收方就可以随便压低拆迁补偿。养殖场拆迁补偿具体有土地补偿(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养殖场房舍补偿、养殖场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