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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5年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和蓝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的考核按本方案进行;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主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相同项目的考核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 全县重点项目考核日常工作由县重点项目办负责,季度、年度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办、县重点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第三条 考核项目投资额由县考

核办、县统计局认定,税收任务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考核办认定。

第四条 考核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考评、年终总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重点项目投资额和税收(地税、国税)完成情况。

第六条 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县考核办和县重点办每月月底按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在建项目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出具投资额证明;

2.属于外商(私营)企业主自主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投资商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

3.存在农民自主投工投劳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的投工投劳数额可折算计入投资额。

第七条 年终考核时被考评单位

应提供以下资料:

1.列入县级考核的重点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2.考核项目目标任务投资完成进度表;

3.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台帐;

4.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环境方面的情况;

5.考核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实行100分制考核。统计台帐、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齐全的,计10分;年度完成投资任务(含税收任务)的,计9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

第九条 重点项目考核单位的划分及计分办法:

1.责任单位,考核分100分,对应和折成县综合考核分10分。同为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考核取平均分;只有一个项目为第一责任单位,其他为参建项目责任单位的,以列入第一

责任单位的项目考核分为准,参建项目可酌情加分;不是第一责任单位的参建单位,以参建项目考核分为准,参建两个以上项目的,取各项目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所有责任单位均纳入季(年)度考核奖罚对象,同奖同罚。

2.未列入项目责任单位,但具有服务、指导、协助等职能的单位,对应县综合考核分为6分。实行全年一次性考评,视业绩和业主意见,可酌情加减分。

3.未列入重点项目考核对象的其他有关单位,对应县综合考核分为5分,实行全年一次性计入。

4.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由二级机构负责的,考核分同增同减,年(季)度考评表彰视情况取其一。

第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季度考评奖励:

1、季度考核内容及目标任务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指挥部确定申报,经县考评小组研究后下达,作为季

度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2、季度税收任务按20%、25%、25%、30%进行考核;

3、季度投资任务可适当调整,但累计不得低于全年任务数;

4、季度所得奖金由各项目指挥部安排,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一把手按1:的比例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项目指挥部10000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项目指挥部8000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项目指挥部6000元。

县级领导年度重点项目奖金以年终考核结果为准,具体数额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经考评认定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80%、税收任务60%的重点项目,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不参与重点项目评奖;凡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含60分)的项目,其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及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计其所有项目的考核平均

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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