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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甲方:

(借款学生) 乙方: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经办银行) 丙方:吉林大学(高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甲、乙、丙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应于 年 月 日进入还款期,现因

(继续攻读学位、其它原因),甲方经丙方同意向乙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办理展期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各项:

一、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向乙方借用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整,共分 次发放。截止 年 月 日,已发放 次,上述贷款的余额(未偿还金额)为(大写) 元整,现约定其中的 元展期到 年 月 日。

二、展期后的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 %执行。

三、展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声明及承诺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甲、乙、丙各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保证真实无误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并应于前述有关资料发生变动后即时以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书面或通过网上银行通知乙方(乙方接收后将与甲方确认信息已收,否则通知无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甲方应主动保持与乙方的经常联系(联系方式可为:挂号信、邮件(邮件发出应要求乙方签收回执)等形式,且该联系方式应具有可证明性,乙方对甲方定期反馈的信息进行登记),若甲方在六个月内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4-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构成《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甲方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甲方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甲方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甲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甲方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本合同约定变更的甲方信息为准。

3、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乙方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 (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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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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