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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1 19:54: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一:叙永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2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21号)和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叙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和有关部门统

一、科学、规范地推行《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有效地组织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还是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与服务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整的服务业统计体系,不能全面反映全县服务业发展状况。因此,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及时反映全县服务业发展的成果,适时动态地监测全县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县委、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不仅可以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县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结构、速度、效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及地区和行业分布等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县委、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方法的科学性、统计信息的全面性和统计监测的准确性。

二、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包括15个门类和1个大类,具体包括:(1)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批发和零售业;(5)住宿和餐饮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6)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实施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6类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

其中,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为了使统计监测更加科学合理,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规定以下产业活动单位视作法人单位:各类银行的市(州)级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县(区)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县(区)分支机构。

服务业统计实行在地原则,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收集、上报所在地所有统计对象的各类数据。

三、服务业统计监测的方法

叙永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多种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目前条件下,根据被调查服务行业门类的实际情况,以各门类中的行业中类为基础、各单位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为支出合计)为判定指标分行业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原则上,将行业中类中所有单位按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为支出合计)从大到小排序,占全县某行业中类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为支出合计)合计70%左右的单位划入该行业限额以上。对系统内的单位、限额以上单位或者法人单位数较少的行业采用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

限额以上服务业调查单位的确定程序是,在上年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按照县统计局确定的统一标准,分行业分地区初步选定,经各乡(镇)、各部门加以确认后,最终统一确定。限额以上单位一经确定,在一年内保持稳定,下年度的各项数据要按此名录进行统计和汇总。对于报告期年内新增的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在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时,需报县级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为满足各地需要,各乡(镇)和各部门可在满足全县需要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法确定本地的限额以上单位,但限额以上单位的确定原则和限额以上单位应报县统计局备案。

四、服务业统计监测的组织实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的要求,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实行“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根据目前服务业的管理体制和统计现状,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按服务行业类别不同,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综合汇总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县统计局报送。

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所包括的各项资料,其统计范围原则上均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业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在实施基层调查时,各乡(镇)和各部门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对限额以上的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系统内企业(单位)、重点行业的企业(单位)应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等多种非全面调查方法,各乡(镇)和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基层调查方法须报县统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政府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分工

1、政府统计部门:

(1)负责制定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各乡(镇)、各部门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名录库,并确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单位的划分标准;

(3)直接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职能分工内各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4)负责对各部门制定的抽样调查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部门对相关行业的重点调查工作;

(5)协助各部门实施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工作,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支持;

(6)负责数据的接收、审核、整理、汇总、反馈工作; (7)负责全县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对各乡(镇)和各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实行下管一级;

(8)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县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参与目标考核;

(9)按季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

(10)协助、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工作; (11)根据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全县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方法;

(12)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服务业调查单位原始数据的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

2、县级相关部门:

(1)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各行业的全社会口径统计调查工作。按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综合汇总各自分工行业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县统计局报送基层报表;

(2)负责将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落实到下级相应部门,由下级相应部门向所属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有关报表,并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3)负责对分工范围内行业的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对行业内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自查和评估,加强对下级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4)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运输等行业的财务统计报表,由相关部门收集后直接上报县统计局。

(二)县局相关股室之间的业务分工

业务股、普查中心、执法股、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收集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并按时报送服务业统计监测办公室。服务业统计监测办公室负责完成既未纳入原有的服务行业统计制度,目前又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的其他服务行业的统计监测;负责服务业综合数据的汇总与发布;普查中心负责服务业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服务业业务活动统计、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增加值核算等仍按原有制度执行,但相关统计数据发布前需同服务业统计监测办公室沟通协调。

五、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内容及报送要求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营业规模、财务状况及从业人员等,包含了财务统计和业务统计两部分,服务行业的业务统计部分,按原有部门统计的相关规定执行,维持现有统计制度和渠道不变。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满足全县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行业管理和本地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制度,但须报经县统计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表种主要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具体见《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文件)中“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摸清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国家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的要求,2008年主要是按季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暂不全面开展年度报表工作。各乡(镇)和各部门要结合《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统一要求,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服务业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完整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时间要求:季度报表,实行按季错月报送制度,即3月5日前报当年1-2月的数据;6月5日前报当年1-5月数据;9月5日前报当年1-8月数据、12月5日前报送当年1-11月数据;对于年度报表,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

六、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实施步骤

考虑到2008年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前市服务业统计监测主要进行季度报表,并从2008年三季度开始试行。服务业年度报表按照经济普查 “以普查代年报”的要求,在经济普查后的2009年进行。

七、服务业统计监测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是统计方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全面反映全县服务业发展特点和趋势,对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将发挥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为全面建立服务业统计网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部门要确定职能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统计基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二)制订措施,保障到位

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人员、机构、调查资金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搞好程序的研发工作 县统计部门将抓紧服务业网上直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数据报送的方便快捷和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网上直报的力度,增加直报企业数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负责制度,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县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各地各单位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以避免“数出多门”。

(五)加大资料开发利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对来之不易的服务业统计资料,要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要针对全县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加大分析研究力度,为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服务和动态监测,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基础。

附件

二、叙永县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部门分工

一、总体分工:

统计部门负责方案和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直接组织部分行业的统计调查;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向党委政府提供服务业增加值数据。

各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和核实所负责统计范围内的基本单位名录;提供该部门所负责行业的全社会口径的数据;布置、收集、汇总并上报《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的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负责对分工行业的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

二、各部门所负责的统计范围如下:

(一)县农业局负责: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1、农业服务业:(1)农产品初加工服务;(2)其他农业服务业(不包括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

2、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二)县林业局负责: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1、林业服务业(不包括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

2、自然保护:(1)自然保护区管理;(2)野生动植物保护;(3)其他自然保护。

(三)县农机局负责:其他农业机械服务和林业机械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1、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

2、租赁业: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四)县畜牧局负责畜牧服务业。

(五)县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1、公路旅客运输;

2、道路货物运输;

3、道路运输辅助活动:(1)客运汽车站;(2)公路管理与养护;(3)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7、装卸搬运(不包括火车站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装卸服务)。

8、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民航、铁路的运输代理服务)。

9、其他仓储(不包括火车站内独立的专业货场、仓库)。

(六)县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业。

1、国家邮政。

2、其他寄递服务。

(七)县粮食局负责:谷物等农产品仓储。

(八)县电信公司、县网通公司负责:固定电信及其他电信服务。

(九)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移动电信及其他电信服务。

(十)县经商局负责: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1、其他仓储(不包括火车站、停车场、港口、飞机场内独立的专业货场、仓库)。

2、机械设备租赁:(1)汽车租赁;(2)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3)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4)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3、企业管理服务:(1)企业管理机构;(2)投资与资产管理;(3)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4、其他商务服务:(1)会议及展览服务;(2)包装服务;(3)保安服务;(4)办公服务;(5)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5、拍卖业。

6、典当业。

7、贸易经纪和代理。

(十一)县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1、旅行社。

2、游览景区管理:(1)风景名胜区管理;(2)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十二)县人民银行、县银监会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1、中央银行。

2、商业银行。

3、其他银行。

4、金融信托与管理。

5、金融租赁。

6、财务公司。

7、邮政储蓄。

8、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十三)县银监会负责:银监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资料。

(十四)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业。

1、人寿保险。

2、非人寿保险。

3、保险辅助服务。

(十五)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公园管理业。

1、公共电汽车客运。

2、出租车客运。

3、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4、物业管理。

5、房地产中介服务。

6、其他房地产活动。

7、城市绿化管理。

8、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1)工程管理服务;(2)工程勘察设计;(3)规划管理。

(十六)县城管局负责: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管理业中的环境治理,

1、县政公共设施管理。

2、环境治理:(1)城市市容管理;(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3)水污染治理。 (十七)县司法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1)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2)公证服务;(3)其他法律服务。

(十八)县国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叙永县辖区内分税种、分产业、分企业类型、分地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十九)县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叙永县辖区内分税种、分产业、分企业类型、分地区税收完成情况以及分地区营业税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十)县人事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协助维护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中行政事业单位名录库资料。

(二十一)县科技局负责: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6、技术推广服务。

7、科技中介服务。

8、其他科技服务。

9、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10、计算机系统服务。

11、数据处理。

12、计算机维修。

13、其他计算机服务(不包括网吧)。

14、公共软件服务:(1)基础软件服务;(2)应用软件服务;(3)其他软件服务。

15、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查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1、矿产地质勘查:(1)能源矿产地质勘查;(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3)其他矿产地质勘查。

2、基础地质勘查。

3、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 (二十三)县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二十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认证等活动)。

(二十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二十六)县水利局负责: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渔业水产专业技术服务业。

1、防洪管理。

2、水资源管理:(1)水库管理;(2)调水、引水管理;(3)其他水资源管理。

3、其他水利管理。

4、农业服务业的灌溉服务。

5、渔业水产专业技术服务业。

(二十七)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1、环境治理:(1)危险废物治理;(2)其他环境治理。

2、环境监测。 (二十八)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服务中的职业资格认证。

1、社会保障业。

2、职业中介服务业(指除人才市场以外的职业中介服务)。

3、技工学校教育。

4、职业技能培训。

5、职业中介服务中的职业资格认证。 (二十九)县教育局负责:教育。

1、学前教育。

2、初等教育。

3、中等教育:(1)初中教育;(2)高中教育;(3)中等专业教育;(4)职业中学教育;(5)其他中等教育。

4、高等教育:(1)普通高等教育;(2)成人高等教育。

5、其他教育:(1)特殊教育;(2)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三十)县卫生局负责:卫生。

1、医院:(1)综合医院;(2)中医医院;(3)中西医结合医院;(4)专科医院。

2、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

3、门诊部医疗活动。

4、妇幼保健活动。

5、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6、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7、其他卫生活动。

(三十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三十二)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1)干部休养所;(2)收养收容服务。

2、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

3、烈士陵园。

4、社会团体:(1)专业性团体;(2)行业性团体;(3)其他社会团体。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社区自治组织;(2)村民自治组织。

6、其他娱乐活动(福利彩票的发行) (三十三)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1、新闻业

2、出版业:(1)图书出版;(2)报纸出版;(3)期刊出版;(4)音像制品出版;(5)电子出版物出版;(6)其他出版。

3、知识产权服务(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

4、音像制作。

(三十四)县文体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1、广播。

2、电视。

3、广播电视传输服务:(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2)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三十五)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

1、文艺创作与表演。

2、艺术表演场馆。

3、图书馆。

4、文物及文化保护。

5、博物馆。

6、纪念馆。

7、群众文化活动。

8、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9、其他文化艺术。

10、室内娱乐活动。

11、游乐园。

12、其他娱乐活动(不包括彩票发行)。

13、电影:(1)电影发行;(2)电影放映。

14、租赁业:文化及日用品出租的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三十六)县文体广电局负责:体育业。

1、体育组织。

2、体育场馆。

3、其他体育。

4、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5、其他娱乐活动(体育彩票的发行)。 (三十七)县档案局负责:档案馆。

(三十八)县财政局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权力机构。

3、国家行政机构:(1)综合事务管理机构;(2)对外事务管理机构;(3)公共安全管理机构;(4)社会事务管理机构;(5)经济事务管理机构;(6)政府事务管理机构(7)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

5、其他国家机构。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1)人民政协;(2)民主党派。

7、群众团体:(1)工会;(2)妇联;(3)共青团;(4)其他群众团体。

8、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税务服务(不含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三十九)县民宗委负责: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

(四十)县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叙永县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1、市场管理。

2、广告业。

3、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

(四十一)县统计局负责:批发业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开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部分行业。

1、批发业和零售业:(1)批发业(包括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及代理,其他批发);(2)零售业(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无店铺及其他零售)。

2、住宿餐饮业:(1)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2)餐饮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

3、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业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咨询与调查中的市场调查和其他专业咨询。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海洋服务;

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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