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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乡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XX〕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XX〕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府发〔XX〕2号)和《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府发〔XX〕11号)要求,为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在红阳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间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成立青白江区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红阳街道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社管中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落实对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农业普查有关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2.社管中心。负责协调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农、林、牧、渔业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林业管理基层机构参与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乡镇(街道)涉农方面相关数据;负责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

3.社计办。负责提供行政区划(乡镇类型、乡级属性),村(居)民小组数量,涉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床位数、收养人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数据和资料。

4.经发办。负责落实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负责提供街道、村(社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资产总额、债务总额等数据;负责统计业务工作,负责辖区涉农企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相关事项。

5.拆迁办。负责协调农业用地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街道耕地面积相关数据;负责协助区统计局对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6.群工办。负责协调做好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村广播宣传工作;提供街道图书馆、文化站、广播站数量和农村农业旅游方面相关数据。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村(社区)要及时组建普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村(社区)干部中抽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从有关单位商调或从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村(社区)负责。普查员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手持终端采集设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对拨付的普查经费,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各村(社区)要据实足额发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不能因报酬不落实而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用好技术手段。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辖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乡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X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华容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内设四个工作组:

(一) 业务工作组

工作职责:①负责业务的清查核对工作;②负责业务培训、业务解答和业务指导;③负责业务数据质量控制;④负责普查资料整理;⑤负责普查公报的撰写和后期资料开发;⑥负责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 数据处理组

工作职责:①负责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的制订与软件的安装调试;②负责对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③负责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及上报工作;④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培训、问题解答和普查技术总结的撰写上报;⑤负责普查设备管理、传输网络租赁;⑥负责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技术支持。

(三) 后勤保障组

①负责普查会议的会务及接待工作;②负责普查交通以及其他各项后勤保障等工作;③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④负责普查表彰和物资准备工作。

(四) 工作督查组

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国发34号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农业人口人均元标准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XX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说明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分为两类不同要求的测量地区。A类地区为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B类地区为天津、山西、上海、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测量要求详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

七、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根据行政村规模不同,每个村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样方数量,满足省级测量要求的需要300个以上抽中普查区(个别省适当少一些),满足县级测量要求的平均每个县至少15个抽中普查区;另外每个普查区内抽中5个200米*200米大小的样方,样方框压盖的自然地块为调查样本。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XX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XX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XX年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实地调查按照播种季节进行,秋冬播调查时点为XX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XX年5月15日,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甘肃、宁夏为XX年6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XX年8月15日。实地调查结果在调查时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各调查总队,各调查总队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国务院农普办。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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