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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语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广告标语、字号、等文字标示的保护方案

对于公司广告标语、字号、等文字标示的专有性进行保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主要从商标和版权两方面着手。

一、商标注册保护

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由文字构成的广告宣传口号显然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口号商标同样要接受商标显著性方面的审查,即考察其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否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就普通文字商标而言,从商标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首先,商标的显著征并不要求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必须是独创的臆造词汇。其次,商标使用的文字也不必与商品的特点之间毫无关联。

对于口号类商标的显著性方面的审查,无论从现行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还是商标当局的实践作法来看,都显然更趋严格。按照商标局颁布的《审查标准》中的规定,“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可见,不得表示商品的特点只是对于口号商标注册最低、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口号商标还需是独创且非流行,这显然为口号类商标的显著性设定了更高的门槛,大大增加了此类商标获得注册的难度。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可以在工商总局网站(http:///)商标申请中进行,或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商标申请中进行。

二、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体到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不论篇幅长短,也不拘于体裁格式,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如何判定广告用语类作品的独创性,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特别进行了如下分析和阐述,“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广告用语所使用的词汇虽然不是独创的,但通过原告的拣选、组合及排列,体现出了与前人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因此具有独创性。”此判例以及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广告宣传用语如何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著作权登记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经询问,一般广告语不做文字登记,只能通过美术作品的方式登记。

三、方案比较

广告宣传口号可以通过获得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只要其自身具备独创性、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产源标识作用。同时,在实际使用和经营活动中已与特定企业建立联系的广告宣传口号,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此外,具有独创性的广告宣传口号同样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在上述保护方式当中,无论从保护的强度还是持续的时间来看,商标权保护都将是广告宣传口号所能获得的最佳保护途径和方式。

水源地保护标语

保护小河标语

保护生态环境标语

保护河道标语

保护海洋标语

草地保护标语

保护水源标语

水源地保护标语

保护 环境标语

保护文物标语

公司标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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