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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报告

遵化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报告 遵化市师达律师事务所 孙吉森

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以下问题,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无法解决,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也无法得到解决

1、交警部门的行政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不明确。

实践中,当事人以为交警队划分的事故认定就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需要进行大量的解释工作,如有相关规定,可有效消除当事人的误会,减少法官的工作强度。

2、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方面的规定应当细化。

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多瑕疵,由于该认定过程缺乏监督,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后,无有效的途经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复核权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9〕3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因该规定未能被细化,缺乏可操作性,为避免风险,法官对交警事故认定有采信率极高,导致其拥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有失公允。

3、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纳入诉讼。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其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个通行的做法,但交强险赔偿额度毕竟有限,所有项目加在一起最多也只有122000元,对于一些受害人受伤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往往不足以赔偿,而肇事车辆一般都有缴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且往往赔偿的额度都比较大,经常都是30万或者50万的赔偿额度,这对于弥补交强险赔偿不足是个比较有力的可能的赔付途径。但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参与案件的诉讼,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

4、同命不同价,应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由于适用的前提是该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实践中,大量事故仅有一人死亡时,仍适用现行标准判决,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情况仍未得到解决。

5、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明确

目前的法律规定,均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原则,各个法官的认识不一,理论争议较大。我院在调研时,法官们就提出\"均等分割说\"、\"参照遗产分割说\"等理论。

二、对上述问题,我院的处理方法及理由

1、交警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不明确。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民法理论结合现实情况向当事人做深入浅出的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审理和调解做好准备工作。

2、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方面的规定应当细化。

以采信为原则,以不采信为例外。除非当事人提供了视频、照片可以有力地推翻交警认定,其他类型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

3、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纳入诉讼。

有商业保险的,纳入诉讼,进行判决。

因为受害者治疗、生活急需较大数额的资金支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缩短他们得到赔偿的周期。

4、同命不同价,应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目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问题仍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因为,实践中,我院所在地区的农民,即使常年生活在城镇,由于无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无法变通适用城镇的标准。

5、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明确

我院目前按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为假如受害人不死亡,他的收入的一半将属于配偶所有。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家庭中损失最大的当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赔偿金主要由配偶获得,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丧失了未来本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分配余下的死亡赔偿金。

三、因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而造成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道路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改变认定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能否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民事诉讼应否中止?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其理由是:依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了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实际上是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看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诉,理由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划分的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我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后和畅通的救济途径,才能保障行政权不被滥用,当事人权利能得到切实保护。

2、伤残鉴定内容问题

第一,明确鉴定时机,对\"治疗终结\"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明确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如需要那么护理的等级、人员、时限等。

四、尚未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冲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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