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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29:13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工作人员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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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人员服务承诺书

为了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树立法律服务的品牌形象,依照《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我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郑重承诺:

1、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2、恪守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服务人员的相关规定;

3、服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本所的管理;

4、不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承揽业务;

5、不冒用与执业证不相符的名称进行执业;

6、不在注册地外或同一城区另设办公场所;

7、不私自收费收案,收多交少,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8、不超越业务范围接办业务

9、不接受无执业资格“司法掮客”的案件;

10、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和误导性的陈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11、不参与或指使当事人向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请客送礼;

12、不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13、不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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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指使、诱导、教唆当事人参与、组织非法上访、聚众闹事;

15、不做有损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16、严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及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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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法律工作人员服务承诺书

为了推动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树立法律服务的品牌形象,依照《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我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郑重承诺:

1、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2、恪守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服务人员的相关规定;

3、服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本所的管理;

4、不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承揽业务;

5、不冒用与执业证不相符的名称进行执业;

6、不在注册地外或同一城区另设办公场所;

7、不私自收费收案,收多交少,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8、不超越业务范围接办业务

9、不接受无执业资格“司法掮客”的案件;

10、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和误导性的陈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11、不参与或指使当事人向有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请客送礼;

12、不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13、不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14、不指使、诱导、教唆当事人参与、组织非法上访、聚众闹事;

15、不做有损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16、严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及隐私;

推荐第3篇:承诺书法律性质(推荐)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推荐第4篇:—法律102班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 信 考 试 承 诺 书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管理系法律事务102班 时光飞逝,日月如梭,转眼间,大二的上半学期又即将要走完了,接下来便是期末考试的来临。作为天津青年职业学院管理系法律专业102班的学生,我们应该以诚信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诚信做人、诚信处事、诚信学习,把自己塑造成一名诚实守信的大学生,努力营造诚信的校园氛围。

期末考试是对这一学年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位考生的义务。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

因此,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为此,在接下来的期末考试期间我们将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考生守则》有关条款

二、秉承“修身”校训,修身养性,努力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报告真实成绩,守道德,守承诺;向家人、学校和社会提交一份学业、道德双优秀的答卷,用诚信书写自己的人生。

三、端正考试态度,提高考试认识,排除外界干扰,抓紧时间充分做好考试复习和考试准备,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准备好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不无故旷考,不请他人代答试卷,也不为他人代答试卷。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随便说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相互暗示,不偷看、夹带、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

四、我将牢记“考试失败还有机会,考试作弊失去诚信”的训诫,考前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共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

五、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正义、正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干扰,勇于纠正、检举和揭发考试作弊及考场违纪行为。

以上为我们在接下来的期末考试期间作出的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服从学校按照相应规定对本人的处理。

承诺人:

2011年12月20日

推荐第5篇:员工离职法律承诺书.03

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离职法律承诺书

编号:

甲方: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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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将于年月日离职,为了顺利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双方同意做出如下承诺:

一、乙方承诺:

1.因某种原因或合同期满离职,乙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通知公司人事部,且在离职前将本人工作完整交接,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并经公司批准后离职。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愿按公司规定接受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带走载有公司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凡记录公司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带、磁盘、教材、教辅资料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

3.自离职之日起,无论任何时候均不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发表、不传播有损于公司名誉的言论,不利用公司原有的商业渠道从事经营活动。

4.离职后继续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与在公司任职时同样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5.乙方将恪守以上承诺,如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愿向公司支付任职期间月收入5倍的违约金

二、甲方承诺:

在乙方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乙方离职2个月后的发薪日(即年月日),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期间未领取的薪酬余额,薪酬余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双方共同承诺:

自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期间未领取的薪酬余额之日起,即已全部结清因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薪资及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双方承诺不再提出本承诺书以外的其它要求。

四、其它补充约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离职日期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承诺日期日承诺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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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承诺书

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承诺书

一、本人,性别:男/女,年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号:,现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存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广东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无执业经历。

二、执业经历为:(1),执业期间(2),已跟(3)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源已经结清,办理的案件档案已经移交,律师执业证书已经上交(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没有参加本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5)。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名时间:年月日

填写须知:

1、填写承诺书说明:(1)处填写在外省的执业经历,应当写明起止时间,在多个省份有执业经历的,一并写清楚;(2)处填写执业期间表现,如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就写“表现良好,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如果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则需写清楚具体的处罚和处分情况;(3)处填写来广东申请执业前最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名称;(4)处填写来广东申请执业前最后一个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份的名称;(5)处填写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如选择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则不需要填写此栏。

2、如果在外省没有执业经历的,则不需要承诺书第二部分的内容。

3、本承诺书其余内容可以打印,但是承诺人签名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署,承诺书原件必须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起上报省司法厅。

推荐第7篇:法律

一要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等各个方面,政法机关承担着重要任务、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好执法、司法活动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出表率;要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积极推动和谐文化建设,在执法办案中注意融法理情于一体,防止产生对立情绪,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可能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推动形成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在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发展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保护合法活动、惩治违法犯罪、促进健康繁荣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努力维护规范、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秩序。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要依法保护文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文化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要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络淫秽色情、暴力、低俗信息,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推荐第8篇:法律

一个优秀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

一个优秀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

自从有了律师,人们就用“好”与“差”这两个字来评论律师,评论律师办理的某一个案件,评论律师的能力。然而,好与差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对于当事人来讲,一个律师只要能打赢官司并且收费低廉,或者干脆分文不取就是一个好律师。那么,作为一名律师要想赢得诉讼的成功,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各种素质:

一、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

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最基本的素质,否则,律师就不是律师了。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掌握法律。这里我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它包括程序法;实体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纪要、通知等一般工作性文件;政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及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除此之外,要在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加以运用,仅仅会背几个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法律知识加以融会贯通,即要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为准绳,去说服法官。

二、异常敏捷的思维能力。

在律师的业务中,涉及的材料往往很多,但并非都是用的,这就要求律师对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综合、推理、判断,最后得出结论,确立自己的观点。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深入,律师的责任愈来愈大,因此,律师的工作方法和方式也面临新的要求,新的挑战,特别是当庭举证、质证,这就要求律师反映异常敏捷。因为诉讼的输赢,不是取决于案件原先就存在的“客观真实”事实,而是取决于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证的“法律真实”证据。如果律师在庭审中该举证的没有及时举证,该质证的没有质证,那么,法官就可以对方举证的证据来认证,这样,必然导致本方的失败。

三、十分灵活的机变能力。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世界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静止是相对的。瞬息万变的事物,有些是可以预见并能事先作出对策的,而有些却是无法预见的,面对无法预见情况的出现,每个人反应各异,或惊慌失措,或镇静自若。作为律师,其业务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各种无法预料的事物随时都可能发生。这就要求律师具备十分灵活的机变能力,对出现的新情况应处惊不变,对与自己掌握的材料有出入的事实,应加以分析论证,及时修正自己的意见,切忌“以不变应万变”,不顾案情的变化,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方法处理。

四、熟练驾驭语言的论辩能力。

律师执业中无不需要进行语言交流,与当事人接触,解答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参加调解、谈判,都离不开语言,法庭辩论更显示出善辩口才的重要性。早在古希腊雅典,当事人正是觉察到法官易受善辩的影响,才不惜花钱雇佣精通法律又口齿伶俐的人来为自己辩解,从而有了律师制度的萌芽。从证明方式由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据再到法庭质证的发展看,依靠充分说理的方式分清是非是历史的进步。要“说”理,就离不开善辩。善辩则要求律师熟练驾御语言,将自己要讲的访,用准确、清楚、生动、简洁的语言告诉法官。当然,在运用语言进行表述时,要尽可能的使法官少动脑筋就能领会摆在他们面前的答案。你越是轻松自如地做到这一点,就越能轻而易举的使法官接受和记住你想要摆在他面前的事实和证据。这样,才有可能赢得胜利。

五、博大精深的各种知识。

律师的业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在法律方面是一个大师,而且要求律师还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对经济、金融、会计、商务、医学、建筑、工程等都应该有广泛的了解。也就是说,律师不仅是一个法学家,而且还应是一位“杂”家

以上是作一名优秀律师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这些素质不象一件家具,只要有几个零件就可以组合而成。没有一定素质、天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成不了一名好律师的。

如何成长为一名合格律师(杨先旺律师演讲稿)

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地受聊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理事长刘传利的邀请,来给各位讲一下关于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就本人执业十多年来的经验介绍给大家,其中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我是1995年从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的。1996年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当时就只有律师资格的全国的考试,而没有司法资格考试,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是在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在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你就是考取了公务员,但如果想当法官或检察官也必须有司法资格。可见司法资格的重要性)成为了一名律师。现在在座的各位,学的专业都是法律。都面临着毕业以后大部分以法律为职业的问题。而律师从目前来看,依然是一门方兴未艾的职业之一。那么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律师执业状况如何,想必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想分几个方面谈谈。

一、什么是“律师职业”我把它定义为:专业人士为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的行业。

包括的内容有几点

一、所谓“专业人士”就是受过完整的法律教育,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律师执业证书。受教育说明你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考试说明你已将法律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并已掌握了运用这些知识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的能力;律师执业证是政府代表社会承认你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凭证。

第二、所谓“他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你的客户,他们是律师的衣食父母,照西方人的说法就是“上帝”。法制社会里法律的繁多和复杂,法律有它自己的语言,而普通公民是不了解聘的,也不可能全部了解的。这就是“他人”需要律师的原因:你懂法律,他不懂。。第

三、“有偿”和“无偿”。律师是靠赚取律师费来养家糊口和发财致富的,因此,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我们做律师的,没什么好卖的,只是把我们的法律知识卖给客户。” 律师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者,挣的是血汗钱。所以,各位如果以后真的成为了一律师,你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千万别不好意思开口谈律师费。律师费是体现你劳动价值的一个指标。我认为,“律师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门生意。律师还承担着相当的社会责任,有时必须和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无偿的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我们律师每年都有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的案件。第四律师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

二、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个人认为,首先,成为一名合格律师,应当讲诚信,守信用。我在我的法律博客中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作律师,诚信是第一位的》说得是当时为了找案源,到处跑,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大概被我的执着打动了吧,还是出于怜悯的心理,他答应先代理一个案子,试试我的水平如何?我先看了看这个案子的有关资料,不觉心里凉了半截,那一个在法律人看来必输无异的官司,我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不做了,这笔被业内人士戏称为第一桶金的生意肯定黄了,如果做下去,当事人肯定官司输了,还得支付我的这份律师费。我思考再三,决定还是如实告知这家老板。没有想到老板对我讲没问题,你尽管放心代理就行了,其它的你不必管了。我不知如何这样,但是既然人家让你代理,你还能说什么呢?我于是一遍遍的翻阅着有关案情,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庭审的时候,我特别投入,详细阐述我的每一个观点。但是结果可想而知,判决结果出来了,官司输了,当我拿着判决书送给老板的时候,我确实有点不知所措,然而老板却笑着对我说,这不是你的错,法院既然判决了肯定有法官这样判的道理,可是我很欣赏你的诚信的品质,因为你在整个的代理过程中,没有敷衍了事,而是真正地投入到了这个案子中了,你这个法律顾问我聘请定了,今后有法律事务一定让你来处理。

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当事人聘请律师关注的不仅仅是律师的业务水平,也包括律师本人的道德素质。为什么我们这样讲,作为律师首先有诚信,因为律师的职业和公检法相比较而言,更象是一个商人。前面也讲到,律师也是一个人,他也需要生活,也要活得体面。也不会把孔方兄拒之门外。作律师的,没有一个人能够作到轻易的将好不容易到手的案件拒之门外。这是人的本性,也是对金钱追求的必然的结果。我们无法回避律师为了养家糊口而对案源渴求的事实。莎士比亚有句名言:“杀死所有律师”这说明由于某些律师道德的滑落,成为人们痛恨的对象。所以一名合格律师,其诚信度是第一位的。律师界有一名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为人消灾。

二、练好基本功,提高业务素质。作律师应当作到吃透案情,达到咬文嚼字的程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是不能成就一名合格的律师的。下面举几个案例:

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说明一字值千金。

2、借款与欠款的诉讼时效及合并审理的案件;

3、还款中还字的读音导致的认识不一的案件;

4、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做律师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套用某律师的戏谑:单单一个程序就可以把你玩死!应当熟知诉讼程序。(说一个买卖合同的案子,其中一个被告,律师代理当事人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然后又对驳回的申请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半年后,又回到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又提出,其中的合同中的公章是假的,不是本公司的公章,又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印章的真实性与否。等到司法鉴定作出来后,又提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这样案子一年多就过去了。一审判决上诉后,这个被告又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时,又提出一审法院对其中一个证据没有质证,程序违法乱纪法,要求发回重审。这样案子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这个律师就紧紧抓住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因素,将案子一拖再拖。搞得对方当事人筋疲力尽。)

三、扩大交往圈子,增加社会资源 拿不到案子,业务能力再好的律师也会饿死。 而案源的获得,需要律师本身在亲戚、朋友、熟人、陌生人之间有一定的知名度。1.积极参加一些社团、俱乐部的活动,扩大交往圈子; 2.保持与熟人的经常联系和拜访; 3.发表文章及著作,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4.参加一些公众活动,增加自己的曝光率; 5.通过网络宣传。

2009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在即将过去的2009年,又有一批这样的年度法治人物,用他们的勇气他们的行动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或许正是因为我们有了一位目光犀利的检察官,有了一位柔情执法的法官,有了一位京城最帅的交警,所以在2009年,我们倾听到了,关于公平这种精神的多样的表达。可能因为有了这样一盏照亮山路的马灯,有了这样一个寻找“宝贝”的网站,有了这样一个挽救生命的救生圈,让我们看到了,正义之光的多种色彩。

昨晚,中央电视台播出2009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暨揭晓晚会,让我们再次感受他们的正义、勇气、良心、柔情。

孟昆玉-----北京市交管局宣武支队民警 唐景芳——勇斗逃犯的智慧老人

杨竹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宜栋——替父还债的老人 湖北长江大学救人的大学生团体

易满成-----湖北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 马勇——家园的守护者

陈燕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张宝艳——“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 王家福——民法界领军人物

孟昆玉,男,28岁,北京市交管局宣武支队民警

为警察形象增添时尚

当选理由:

孟昆玉,是今年的舆论明星,被公众誉为“北京最帅交警”。关于他的工作视频曾在人民网等网站高居点击榜首。

孟昆玉的同事们则称他为“实力派”。他创立的“孟昆玉指挥法”被北京市交管局推广。他还倡议交警队和医院建立了生命绿色通道保障组。2008年孟昆玉被评为奥运交通安保标兵和“微笑北京交警之星”,他全新的“人性化的执法”、“微笑执法”为当前人性化执法与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提供了可贵的探索。

颁奖词:

规范的执法与微笑的面庞,灵活的指挥与耐心的劝导,他为警察的形象增添了时尚,他让首都的街头跃动着和谐。京城最帅交警孟昆玉,在平凡的岗位上,得到了百姓的特殊嘉许。

唐景芳,男,75岁,黑龙江省肇源县渔民

为击毙逃犯赢得时间

当选理由:

2009年5月5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发生一起袭击铁路民警抢劫枪支的暴力案件;8月29日,松北区又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警方经侦查确定这两起案件均为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王厚军所为。9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厚军逃窜到肇源镇的一个渔窝棚,唐景芳老人一眼认出此人正是通缉犯王厚军,老人急中生智,与其周旋,拖延时间,将其稳住,伺机报案。王厚军怀疑老人要报警,将他打昏,老人苏醒后,立即再次报警,为警方成功击毙王厚军赢得了宝贵时间。

在唐景芳老人的身上,我们看到了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看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提倡的公民责任。

颁奖词:

他及时报案,阻断了逃犯的亡命之路。他不计安危,赢得了抓捕的最佳时机。他是千里追逃线上的终结点,他是无数热心人中的一份子。渔民唐景芳,危急时刻不忘公民本分与责任。

杨竹芳,女,43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她的眼光锐利而柔情

当选理由:

杨竹芳,面对28人涉黑案件,她毫不畏惧,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面对13人特大拐卖儿童案件,她抽丝剥茧、悉心调查;面对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她用大爱,挽救失足少年,被少年犯称为“检察官妈妈”……在21年的职业生涯中,她总是承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审查逮捕案件1800多件,没有一件超时限,没有一件错案。她以坚强的意志践行着检察官的职责。

颁奖词:

面对疑案,她的眼中闪现着锐利。查微析疑,不留瑕疵,面对群众,她的眼中充满着柔情,扶危济弱,无微不至。检察官杨竹芳的两种目光,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彰显了法治的光芒。

郑宜栋,还债的老人,85岁,江西上饶县退休干部

对公序良俗的一生坚守

当选理由:

1942年,郑宜栋的父亲在江西经营一个榨油作坊,因为战乱,父亲死亡,家里欠下了乡亲们的高额债务。17岁的郑宜栋就开始还这笔债了,至今替父还债67年。

1989年,退休后的郑宜栋,用了足足半年的时间对父亲的账本进行重新整理,终于算清了父亲生前共欠106户人家茶油、菜油、桐油共计873斤4两5钱。此后的20年,老人按照当时的油所对应的现在的价钱开始还剩余的债,共还了3万多元钱。有的债主已过世,老人就将钱还给他们的儿子、孙子。2009年,债还清了,压在老人心头的石头终于卸下。

民间有“人死账烂”的世俗观念。而老人用67年来还一笔本可不必还的债务。在他的身上,我们看到了诚信,看到了他对法律所提倡的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自觉支持和遵守。

颁奖词:

欠钱还钱是他最淳朴的承诺,诚信为金是他最坚定的信仰。白发老人郑宜栋,实现了一个公民,对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的自觉支持和一生坚守。

5 湖北救人大学生群体

以悲壮完成成人祭礼

当选理由:

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湖北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这3名大学生不幸遇难。

湖北荆州市委授予参加救人的15名大学生(含3名遇难者)和3名冬泳队员“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湖北省人民政府追认勇救落水少年而光荣牺牲的3名大学生为革命烈士。

颁奖词:

他们的纵身一跃,划出了90后人生的壮丽弧线。他们的奋力一举,展现了当代最可爱人的精神高度。他们以悲壮完成了成人的祭礼,他们用青春传承了见义勇为。救人大学生群体,再次带给我们生命的考问与道德的震撼。

细节:当主持人提议全场观众给予这群大学生英雄、三位救学生的冬泳老人以及三位英雄母亲鼓掌时,全场观众起立,会场上响起了全场最热烈且长久而真挚的掌声。

易满成,男,51岁,湖北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

土苗山乡的和谐使者

当选理由: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综治信访办副主任易满成,尽管自己家庭有诸多困难和不幸,却15年如一日热情为民解难,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好人易司法”、“土苗山乡的和谐使者”。

在高寒的武陵山区,易满成15年累计走了十多万公里山路,穿烂了上百双鞋,接访群众5100多人次。近5年来,全乡29个村2万多人无一例越级和群体性上访,无重大刑案发生,成为远近闻名的“平安乡镇”。

颁奖词:

司法所所长易满成,自他上了任,人人都说他公正,好比包文正。他为人清正,三个代表记在心,胸中有杆秤,这就是山乡百姓唱给湖北省恩施自治州鹤峰县司法局燕子乡司法所所长易满成的歌谣,也成为我们今天对他最好的推介词。

马勇,男,34岁,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

为社会制造“新鲜空气”

当选理由:

2005年以来,马勇领导其团队受理500多起投诉案例。2008年,调查重庆碳酸锶(彩电显像管所用原料)污染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据此向政府汇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示,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将污染企业全部关停。今年2月,河南省孟州市一污水处理厂偷排污水造成二次污染,马勇团队在调查证实后,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河南省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当场免去4名市环保局成员的领导职务。

颁奖词:

他是中国环保公益行政诉讼的勇敢探索者,他是默默维护我们公共权益的寂寞前行者。为了新鲜的空气,为了洁净的饮水,更为子孙后代的绿色财富,环保尖兵马勇一直在路上。

陈燕萍,女,45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她用美丽诠释了法律

当选理由:

陈燕萍,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她致力于法庭审判工作,她到乡村办案,到当事人家里办案,将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和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充分地结合,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和不徇私情的工作作风,使她审理的3100余起案件中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她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无形中将审判与执行一并解决,在全社会破解“执行难”的今天,她的办案方式和经验尤其值得总结和推广。

颁奖词:

我们不能用“美丽”来形容法律,但她却用“美丽”诠释了法律。柔情法官陈燕萍,在调解家庭矛盾、解决邻里纷争中,在关爱无助老人、帮助残疾儿童中,让我们感受着法律的美丽和温暖。

张宝艳,女,48岁,吉林省通化市人——“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

忧天下伤痛父母之忧

当选理由:

2007年张宝艳建立“宝贝回家寻子网”,专门帮助被拐卖的、被遗弃和走失的、流浪乞讨儿童回家。

一系列重大案件破获,不少被拐妇女儿童得到解救。公安机关的成绩取得与全社会公民的主动参与有重要关系,而张宝艳的“寻子网站”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张宝艳提出的“关于建立打击拐卖儿童DNA数据库的建议”得到公安部采纳,DNA数据库为侦破案件、帮被拐儿童准确找到亲人,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张宝艳的网站得到失踪儿童家长及网友的响应,已经有7000多名志愿者加入其中,已有75个成功解救案例。张宝艳的举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颁奖词:

“丢了孩子想死又不能死,因为不知道孩子在哪里受苦。”这是丢失爱子父母的渴望与痛楚,也激励着张宝艳和无数志愿者,要为失踪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他们在活跃在互联网上,汇聚着力量,传递着爱心,彰显着正义。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终身研究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全国人大常委

做两件事用了五十年

当选理由:

他著作等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事立法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1995年,他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1996年2月,他第一次进中南海宣讲“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6年他参加十五大报告起草,提出“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被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

全国人大认为,新中国法治进程六十年,王家福是法学界中不可或缺的一位功勋人物。

颁奖词:

他用50年时间做了两件事: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法学泰斗王家福,桃李天下,推动中国法治理念进步。

地震会引发哪些民事法律后果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深处地震重灾区的安县人民法院的干警积极奋战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在已进入到灾后重建的关键时期,为了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院长刘平安和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尹伟于6月3日组织民一庭、民二庭、安昌庭、秀水庭和立案庭的法官们在抗震篷内召开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就地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

与会法官踊跃发言,围绕在震后重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地震为不可抗力免除因地震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期间是否因地震而中止和延长、地震造成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的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遗产继承、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等问题进行了研讨,通过研讨与会法官对这些法律问题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与会法官纷纷表示,要在抗震救灾的同时,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讨论要点

一、地震为不可抗力,免除因地震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

地震是不可抗力是没有争议的,但就个案而言,当事人主张因地震而免责,我们认为当事人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其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免除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地震引起的具体法律后果是:第一,免除责任,不论是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还是造成他人损害,都要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当地震与其他原因结合而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当根据地震和其他原因各自的原因力,确定免除责任的比例。第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可抗力不作为抗辩事由,不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和除斥期间及其它法定不变期间是否因地震的发生而中止或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地震期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地震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待地震作为影响权利行使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关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可否因为地震而延长,我们认为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允许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也可因地震而延长。

(三)除斥期间和其它不变期间(如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等),按照通说不适用期间中止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允许在此次地震的特定条件下除斥期间和其它不变期间也可适用中止的规定。

三、地震造成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的监护问题。

对于地震中的孤儿,民政部门作为国家职能部门,负有监护责任。所有事关孤儿的身份和财产问题,首先要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在孤儿被他人收养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孤儿形成收养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所有规定。此时,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消灭,孤儿的收养人成为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履行对被收养孤儿的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孤儿之间产生拟制的血缘关系,相互承担法定义务。

对地震中的孤寡老人,民政部门有责任进行救助。对于那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老人,例如呆傻、白痴的孤寡老人,建议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由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使其能够行使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

四、因地震而引起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问题(此为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注意!)

在地震震后,由于大量的遇害者被压在废墟之中,无法确定其生死状况,因此,需要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依据《民事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第二,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第三,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该自然人仍未出现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宣告该自然人失踪。

因地震而引起的宣告死亡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下落不明二年时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之案件后,应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包括地震)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的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五、关于遗产继承问题

由于震区出现大量遇难者,因此,遗产继承问题会大量出现。地震遇难者死亡,即发生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如果遇难者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地震遇难者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无人继承的,应当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在遗嘱继承问题上,遇难者在紧急情况下留有口头遗嘱,无法进行公证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见证,其遗嘱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在地震的紧急情况下,遇难者有口头遗嘱,如果有人证明属实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承认此类口头遗嘱的效力,依法继承。

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个亲属在地震中死亡的,应适用《继承法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六、物权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负担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标的物灭失的险负担原则是:在买卖合同中实行交付主义,在其它合同中实行所有权主义。

就群众普遍关心的房屋因地震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即如果房屋已经交付(转移占有),不管有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只要房屋的交付给业主使用,其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就应当由业主负担。

但我们认为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抗震标准不达标,或者建筑不合乎规范要求而造成房屋毁商的,则必须由权威鉴定部门去鉴定,由开发商和业主协商处理,或者由法院根据地震和其他原因各自的原因力,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对于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在建工程在地震中意外灭失,按照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

七、房子因地震而毁损,剩下的房贷是否要还的问题。

对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在地震中毁了,剩下的房贷是否要还的问题,根据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出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因地震而埋在废墟下的财产应作何处理

发生地震时,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只是因为发生地震使所有权人暂时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因此,不应作无主财产处理,宜分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对于所有权人明确的,由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人所在不明的,按遗失物处理;所有权人不明的,按埋藏物、隐藏物处理。所有权人死亡的,依《继承法》规定作为所有权人的遗产处理;确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八、储蓄存款凭证在地震中遗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通知的规定,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客户有效凭证灭失、死亡和失踪者存款帐户等情况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尽快向银行提供已确认死亡人员和失踪者名单,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帐户只收不付。银行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的失踪者财产继承人对前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工作

2010年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1、【获奖者】郑宜栋

【主要事迹】

江西省上饶县的郑宜栋老人今年84岁,1942年因家庭遭遇飞来横祸而债台高筑。半个多世纪以来,老人节衣缩食,67年里三度为父还债。

【颁奖词】

世界上最贵重的不是黄金,而是诚信。

85岁的老人,67年的时间偿还了父亲的债务,

他用一生遵行了公序良俗。

诚信,是构建法治中国的精神基石。

【法治心愿】希望我们的子子孙孙都做诚实守信的人

2、【获奖者】张宝艳

【颁奖词】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一个被拐孩子回家的路。

一群志愿者,以爱的名义,为164个孩子找回丢失的世界。

在法治的护佑下,政府与公民联手,演绎了一个个不抛弃、不放弃的传奇。

【主要事迹】

张宝艳,吉林通化人。“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2009年cctv年度法治人物。两年前,自费开办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寻子网” 并建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目前成员2万余人,找回走失孩子160多个,2003年两会期间,协会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体现了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目前张宝艳在家专职从事“宝贝回家”公益工作。

3、【获奖者】法律援助工作者 王林

【职务】

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颁奖词】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满意是天大的事。

他以极大的耐心,使一件件纠纷通向圆满。

法律援助,演绎着春风化雨的力量。

4、【获奖者】蒋汉生

【职务】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

【颁奖词】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一个检察官,用7年的努力,使一起13年的错案回归正义。

“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中国法治完成了一个关键跨越。

5、【获奖者】牺牲海地的中国维和警察

【主要事迹】

作为海地维和警察部队中的一个群体,他们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奉献出了鲜血和生命。

【颁奖词】

因为和平,他们把异国作为家乡。

海地,8位中国维和警察,以生命铸就了和平。

十年维和,他们用责任履行了国家的庄严承诺。

6、【获奖者】 “打虎网民”

【颁奖词】

真相有时可以被掩盖,但永远不会被消灭。

面对谎言,一群网友,进行了旷日的较量。

法治精神在网络时代超越了时空,

网络时代在法治社会放大了正义。

【主要事迹】

在“周老虎”事件中,有一支不可小视的打虎英雄团体,广大的网民。网民小鱼啵啵啵找到年画虎,发布了最著名、最有里程碑意义的“终极证据”贴;网民小兔自费建网站提供打虎的第二阵地;网民祖辈是农民,自愿担当起打虎网的夜间网络值班工作,她要求网民们理性发言,以理说话,她的努力使打虎网得以持续。打虎网民,是法治精神与网络时代的结晶。法治精神,在网络时代超越了时空,他们彼此携手,捍卫真相。网络时代,在法治社会放大了正义。

7、【获奖者】 柏万青

【职务】上海市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

【颁奖词】

一个和谐的社会,从一个没有纠纷的家庭开始。

她将家事调解搬上荧幕,她不是“清官”,却断了难断的家务事。

以法服人、依理明人,以情动人,是法治力量的又一种表达。

【主要事迹】

她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480万个活跃在化解民间纠纷第一线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书记提出的“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公正廉明的执法”三项政法重点工作中的第一项。今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8、【获奖者】讨薪五百民工群体

【颁奖词】

被拖欠的是500农民工的工资,更是500个家庭的冷暖。

他们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引发了一次公益维权的接力。

法治,让他们有尊严的劳动,感受劳动者的光荣。

【主要事迹】

2003年cctv年度法治人物。2003年,500名在京的农民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赢了官司,要回了被拖欠3年的500万工钱。这也成为全国第一例将法律援助引入建筑行业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他们的胜利,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让农民工享受国民待遇,保证衣食住行,按时发放工资是底线,所以500名农民工集体维权的胜利具有了超越500个人的意义。

9、【获奖者】冯东川

【职务】江苏徐州儿童医院医生

【颁奖词】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中最宝贵的是健康。

他以一个公民的责任,引发了一场国家的行动。

用良知面对生命,用法治守护健康。

【主要事迹】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冯东川以医生的良知和公民的责任,对奶粉质量问题实名向国家质监总局举报,促进了有关部门对奶粉质量标准问题进行规范,在培养和促进现代社会公民责任和意识方面具有典范意义。

10、【获奖者】王灿发

【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颁奖词】

坚持不一定成功,放弃一定失败。

为了青山绿水,他一次次出发。

虽然步履艰难,他却意志坚定。

法治,留住绿色,赢得未来。

【主要事迹】

王灿发是一名学者,也是一名立法者,参与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十几年来,这位学者带着他所创立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帮助一百多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人的冷静和理性,步履艰难却意志坚定地推动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健全与完善。

一分钟破案

一分钟破案:“S”道破秘密 谁是杀人真凶

在某公寓二楼的10号房间,一单身女性被杀。似乎是在解周刊杂志上刊登的纵横字谜时被害的,死时右手还纂着一根红蓝铅笔。并且,用这根红蓝铅笔在榻榻米上留下了一个像是S的字。大概是临死时想留下罪犯的什么线索才写下的。经过搜查,同住二楼的四名女性被列为嫌疑犯,她们分别住在6号~9号房间。

当勘查现场的刑警想起被害人手里纂着的铅笔芯折了时,恍然大悟。

“原来如此,知道了,凶手是这个人。”马上下了断定。

你知道真凶是几号房的住户吗?

A.6号 B.7号 C.8号 D.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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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言公司的演进与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商人基尔特组织到康孟达到现代意义的公司产生,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其独立人格的产生与完善也是如此,由分散的个人人格到数人聚集而成的团体人格是与公司的发展完全同步的。也正是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特性才得以使公司这种

组织形式在世界经济领域内存在和发展。然而其有限责任的弊端与漏洞也使人们渐渐意识到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为社会正义和公平而牺牲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由此产生了。本文试图从这一制度产生的背景、适用条件、存在类型及对我国公司实务操作的借鉴意义等角度挖掘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以利于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

一、法人人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法律规定揭示了法人人格的概念,也即法人人格就是法人的法律地位,是法人这种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一旦依法设立便是一个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公司股东人格的延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分离且相互独立。公司独立人格的发展与公司存在与发展的规模有密切联系的,即与公司资本不可分割。在小农经济时代,小规模的作坊式经营足以满足个人及简单的市场需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生产力的发展使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形成资本雄厚的大规模的企业或企业联合,它们因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而获得生存。从个人联合到资本的联合就迈出了公司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随之由分散的个人人格到数人及资本的聚集而成的团体人格的演变使得公司独立人格得以确立。公司独立人格最早产生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Salomonv.A.Salomonco.)案。在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学者们往往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形象的称之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Theveilofthecorporation),这层面纱将公司的人格与组成公司的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并加以分离,使公司股东基于此而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之后英国法中确立了现代公司的“三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合股原则、法人资格原则。其中对公司法人资格原则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一)公司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股东)而独立存在的经济实体,他不因其设立人的成员或经理的死亡而终止,它的生命具有相对持久性;

(二)他可以以法人名义起诉其中的任何成员,也可以被其中的任何成员作为法人起诉;

(三)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出资者提供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使得公司的设立人股东可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降低了投资风险,能够实现法人人格独立的效益与正义价值,因而公司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论随着公司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呈现为一柄双刃剑: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分离,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独立人格的价值得以实现,但有限责任的绝对化又使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特别是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和整个法律制度的目标不相矛盾时才是值得考虑的。”‚为此各国都在试图对法人的独立人格进行修正以弥补其不足。于是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于十九世纪末首先在美国产生,并被形象的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PiecingtheCorporationVeil):一般情况下法人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犹如一层面纱把股东和债权人分开,债权人不能穿越法人面纱,追索法人背后的出资人的责任;但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特定的事由,法官可以个案否认公司和股东的独立人格,揭开这层面纱,责令隐藏在法人之后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有些国家也称之为直索。“揭开公司面纱”理论首先在美国产生,这与美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美国的公司法制度有密切联系。我们知道美国公司法中规定有灵活的资本原则,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也就是由公司的章程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即所谓的授权资本,但股东不一定要全部认购。确切的说是它仅构成一个上限,在此限度内,公司可为筹集更多的资本而发行股票,但不必修改章程。尤其是“自七十年代美国各州逐渐取消最低资本限额以来,只要有一分钱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在保留最低资本限额的

州里,只要发行$1000股票就可以合法的营业。这就在法律上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留下了余地,而美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判例法传统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产生的土壤。在此理论产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不幸的和后患无穷的制度”,‚可以据此剥夺公司的独立的法人人格。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象美国这种判例

法国家,虽然成文法典不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不能从立法上象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禁止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行为,但判例更具有其灵活性和一定的立法功能,可以弥补成文法典存在的不足,从而适应变化着的经济生活。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反正是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一般具有独立于法人人格,以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前提。如美国首创此理论的法官Saorn在其判例中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作法人而且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作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应当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ƒ因此其性质只能是作为公司法人资格或公司独立性原则的例外,整体上仍然承认公司取得的法人资格的合法有效,并不当然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从揭开法人面纱直索背后的股东责任的角度讲,此理论是民法中法人特殊的有限责任向自然人无限责任的回复,是对股东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日本学者鸿常夫评说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本质时说:“所谓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的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认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个:

1、此理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此理论的价值取向。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是寻求利益与风险、成功与失败的最佳结合点,因此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足以实现投资者与债权人间利益平衡。但若投资者滥用法人人格取得法外利益则势必损害债权人利益,打破原已建立的和谐、有序的社会正义与公平的秩序。因此就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调整。针对这些具体情形,人们选择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此理论的适用仅是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而不及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也就是说它是对“人”而非对“世”的。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它仅是对法人人格的修正和补充,并不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德国最高法院反复强调法人人格的重要性:“不应该使我们轻率的和毫不限制的忽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就是说承认法人的独立人格是此理论使用的前提。美国学者菲力普和希拉姆伯格论述说“法人人格否认意味着在法人竖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

3、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与股东人格的独立性,将其视为一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高尔(Gower)在其《公司法原理》中谈到揭开公司面纱时曾指出“法律要么绕道公司独立人格的背后直接找到公司的个体成员,要么忽略关联的公司中各个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视之为经济统一体”。

4、此理论适用上极其严格的限制。与盛行的法人人格否认学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人格的否认都一贯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在尊重法人独立人格的基础上仅把其适用视为一种例外。ƒ英国“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上较为谨慎和保守”,„在德国法中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股东才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不是医治“公司百病”的“万能药”,不可乱套滥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在美国判例法中产生的,判例并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标准和适用条件,而且在不同的案例中,不同的法官根据不同的事由对个案的裁判也会不同。但根据创制此法理的判例以及英法德日等国家法官在适用此原则时的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其适用的标准是:(1)股东的行为表明他们在进行活动时从未对公司实体的独立性加以考虑,并且(2)一旦法院不否认公司实体将导致不公平。而美国法院在判定是否揭去法人面纱时的标准是:“法人性的确认是否会导致与法人的概念及立法政策相悖的不公正或不理想的结果。”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此理论的适用条件也是各不相同,学者中也有多种看法。有的认为

1、有外在控制关系存在

2、外在控制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由决策

3、利用所控公司进行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

4、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

5、适用相应实定法以难以救济公司人格被滥用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有的认为采三要件说: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取得独立人格式,

2、公司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3、公司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客观上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ƒ我们认为,公司合法成立与取得法人人格是此法理适用的法律前提而不应当归入条件;各种具体的情形也不应当归入到适用条件里。因此,我们认为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角度讲以下条件较为合适:

1、主体是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

2、股东进行了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也就是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当作其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当作逃避法律追究的挡箭牌

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其滥用行为情节不足以危及到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没有必要否认公司法给予的、对公司法人格的保护

4、相关的实定法不足补救公司法人格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一种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的不公平事实进行事后规制的手段,应当是在实定法已无法完全救济受损当事人利益时,为了公平、正义之永恒价值目标的实现,配合各种实定法而运用于不同的具体场合,从而发挥着任何单一法律调整都难以达到的最佳效果”。„对于何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各国都有不同规定。在美国既然要剥夺公司法给予股东的保护,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法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根据各州的判例法,以下是法庭在刺穿公司面纱时最常用的理由:(1)制止“欺诈行为”(Fraud)(2)制止“非法行为”(Illegality)(3)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4)达到公平(Equity)的目的…英国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1、股东故意混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

2、公司的高级职员非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第108条)

3、公司股东人数降至法定限制以下公司继续经营满六个月(第31条)

4、贸易部在依法调查公司状况时提出申请。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则规定:当股东降至一人时或滥用权利时,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公司部分成员未能缴付应付股款时,公司全部股东都得对公司资本欠缺承担责任。德国的判例学说则认为,当滥用法人人格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日本则认为“在法人人格完全沦为空壳的场合,或者在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的场合,若肯定法人人格不合于法人人格成立的本来目的则应当否认法人人格。”‚统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外国立法、司法时,此理论更多的适用于以下场合:

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主要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如劳动法中,税法中以及行政法中,规定公司法人负有某一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公司却利用其独立人格规避此种义务的履行。如企业挂靠经营行为。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挂靠的集体或全民性质的企业以规避法律,享受各种优惠,亏损时以其具有公司人格为由逃避无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还有如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等,仅是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尤其是强行法的情况。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此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通过利用欺诈、虚伪陈述等不诚实的行为降低自身风险,或利用多个公司人格避免法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情形较典型的有:公司资本不足、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实为一家公司、企业抽逃出资脱壳经营等行为。

3、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负社会责任的行为。如环境污染等我们认为应当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强化股东责任的方式,从整体上确保社会的进步。当然并不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这主要有两个例外:一是为避免契约对方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强美国Berryv.OidSouthEngravingco.一案便是此种情况的典型案例,ƒ被告的行为是自我救济,如果法院否认原告公司法人人格则对被告极为不公平,故不能适用这一法理。二是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旦选择以公司形式经营,就必须承受公司作为法律上独立主体所带来的利益(如减少投资风险)和因此产生的不利益(如责任负担)。基于公平正义,利益与不利益应当是统一的。也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平衡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为圭臬,而不能用于保护股东利益,不能为股东自己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典型的美国案例是Goldbergv.Friedman案。‚就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1、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发生效力,因而与公司破产以及解散等导致公司人格完全消灭的情形截然不同。它仅针对特定的案件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不溯及既往,也不延及将来,至于何时适用,如何适用我们不再重复。

2、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当事人发生效力。并不否认其他当事人之间行为的效力。但哪些有控制权的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与哪些第三者发生行为又是不确定的。只要发生以上事由,法官就可以考虑适用此法理。

3、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仅在实体法上被承认,而在诉讼法上却不认为其有直接的效力。也就是说仅是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在实践中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却没有规定甚至涉及。但一般认为没有特别的诉讼程序予以适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不直接发生影响。

4、此法理的地域效力要看各个国家的规定或适用情况。不过象传统的法律渊源一样,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规定到成文法当中,在全国适用。如瑞典。英美法系则是因判例的适用范围而有所差别。但一个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并移植此法理在本国的适用,以完善本国的公司立法,规范公司的运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之借鉴在我国由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完全计划型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立法起步较晚,许多原则和制度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例外,在确立我国法人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后规范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司法》中均不见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中因破产而导致对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否认,而是法人人格的消灭。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已确立了我国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但毕竟尚为明确提出且没有更多的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现实中大量的一人公司、皮包公司存在,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研究英美法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备的公司法,加之各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在我国很难找到一家从严格意义上讲符合公司法的公司,因此公司人格被滥用的险象环生。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骗取法人登记或登记之后抽逃出资,形成大量的皮包公司或脱壳经营公司;再如前边提及的企业挂靠经营行为,其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一种特殊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党政机关办企业。党政机关办企业一般是在各级党政机关甚或是军队、权力机关的直接支配下成立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经营,实质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管理权,但党政机关却给予各方面的特权,进行钱权交易,以牟取自身利益。一旦公司破产,他们便一走了之,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由脱逃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纵深进行,在企业清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己于1987年作出的批复中指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司的呈报单位应就不足之额承担清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行政性公司的否认。在我国出现的另一种典型情形是母子公司问题。曾一阶段我国大量兴办集团公司,许多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或通过控股或通过控制人事关系,完全控制子公司,致使其丧失自主权,并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谋取利益,在必要时便使子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因此我们应当从母子公司的股东关系,资产是否分离,业务是否独立等角度判断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由母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的公司运作走上正规,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却未对公司人格否认作出相应规定。新的公司法修正案仅仅强调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和高新技术公司问题,‚依然没有涉及此法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尤其是公司制度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1、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强化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及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以加强股东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和对转让股份的限制。这样可以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不留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余地,同时加强监事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察力度。

2、在《公司法》、《破产法》等单行法中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条款,同时放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应付变化着的经济发展。为保证其效力可以以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形式出现。

3、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之滥用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在将来的统一民法曲中可以采用列举式加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加强操作性以及适用各种形势的变化。

4、在民事诉讼法中和专门解释中规定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程序。我们认为主要应体现以下内容:①受害人要明确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②受害人必须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③否认公司人格之后责任负担作为法院支持受害人请求的当然内容予以裁判,而受害人不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四、结语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法人人格的确立、法人人格的消灭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以一种法律认可的制度去规避或调整另一种同样被法律认可的制度,以修正和平衡发生倾斜的法律天平”。在我国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纠正单纯强调公司的盈利性过度注重公司经济价值的错误倾向,规范公司行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偏向和被异化。当然,我们应认真分析因素,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从而更好的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①为论述的方便,本文的法人仅指公司法人李庆《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1999-3期‚《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页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李庆《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1999-3期ƒ转引自孔祥俊《从公司脱壳逃债看公司人格的双重性》人民法院报1999-2-6„转引自南振兴、郭东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页第26卷第31页‚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评述》外国法译评1996-3ƒ南振兴、郭东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同上…赵信忠《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河北法学1999-4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3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郭富清《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ƒ孙文桢李卫刚《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研究》10页经济与法1999-1„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条件》中国法学1998-5…胡果威《美国公司法》8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3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同上361页ƒ详见余辉《论法人人格否认》69页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3孙文桢李卫刚《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研究》10页经济与法1999-1‚详见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4期21页‚详见《新法规月刊》2000-3期第3页郭载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归责问题浅析》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

推荐第10篇:法律

县直属机关工委

作者:各镇、县… 文章来源:组织部 点击数:1169 更新时间:2010-8-25 县直机关2010年上半年党建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县直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全力推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了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现将2010年上半年县直机关党建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工作

(一)开展机关党组织全员学习活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浦北县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浦办发〔2010〕80号)文件精神,不断探索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活动。通过学习活动,在机关单位中营造了重视、崇尚、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确立了党组织全员学习、党员终身学习的理念,使党员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解决问题能力不断增强、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根据《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浦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组织县直各机关党委、党(总)支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全会精神,深刻分析县直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党支部充分利用了现有的宣传教育阵地,在传统学习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治学习新途径,充分调动了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了党员干部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激情和干劲。

(三)切实做好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工作和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对于实现浦北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组织了县直各机关党委、党(总)支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成效。

二、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一)积极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激发党组织活动方式和活力。按照县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县直机关实际,制订了《县直机关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以抓好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激发党组织活力、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等“三个重点”;推进发展党员的模式、党组织活动的方式、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形式等“三项创新”;以实现党建工作城市与乡村、机关与基层、党组织与党员等“三个联动” ,以“结对共建、先锋同行”为活动重点,积极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如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把改善民生摆上突出位置,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随着小江至安石、三合至北通三级通乡油路和福旺至龙眼等17条通建制村水泥路相继开工建设,及一批渡口、危桥的改造,我县的交通民生条件有了明改善,为破解群行路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还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派出6名干部驻六硍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通过结对共同等形式扶贫帮困,今年已投入帮扶资金14万元,为群办实事好事4件。

(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自中央、区、市和县“创先争优活动启动后,县直属工委迅速组织召开了县直机关2010年党建工作会议,向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全面传达了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实质,并紧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县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提出了县直机关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要求县直各级党组织围绕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县直机关143个党支部会后认真结合机关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工作实际,提出了各自的活动主题,扎实地开展了围绕主题实践的创先争优活动。如县农业局党支部大灾之年促“双增”,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载体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全县农业稳步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农民持续增收。据统计,上半年全县春播粮食35万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01.45%,其中早稻面积28.15万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00.54%,春玉米面积4.8万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早稻推广超级稻11.2万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12%;间套种推广面积13.5万亩、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01.89%。据测产验收,早造粮食总产达13.36万吨,同比增长3%左右。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3346元,增长8%左右。“双增”排在钦州市前列。6月30日,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把县直机关创先争优活动推向深入,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县直属工委对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显著的114名优秀共产党员和对在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82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表彰。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风正气。根据《浦北县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案》(浦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并通过专题教育、中心组学习、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政自律意识,从源头有效地预防腐败行为。

(四)做好党组织设置调整和规范县直机关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以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为原则,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管理体制变更和党员流向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关系,做到党组织设置调整与机构改革体制同步,权利与责任相对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新成立了党总支部2个,撤消了党支部4个,更改隶属关系的党(总)支部12个,更改名称的党(总)支部4个。县直机关各党(总)支部于2007年4月进行了统一换届选举,至今年4月任期届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章》,切实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于6月对县直机关140个党支部进行了统一换届选举,县直属工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主动与部门党组沟通联系,把好委员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报批关,将一批年青有为、有学历、有能力的后备干部补充到班子中,优化了班子的结构,补充了新鲜血液,并依规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根据《浦北县2010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浦组通〔201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发展党员方针,严格发展党员工作推荐制、公示制,推行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好推优育苗工作,抓住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即重点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在35岁以下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突出解决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难的问题,制订了《浦北县县直机关2010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今年计划发展新党员179名,年内已发展新党员51名,有20名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探索在青年学生中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做法,县直属工委于3月31日在浦北中学机关党委举办了一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共有60人参加。

(五)积极探索丰富多彩的党组织活动形式,以团体活动为抓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县直属工委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9周年为契机,在 “七·一”期间继续举办了县直机关2010年庆“七·一”党员“先锋杯”运动会,设置了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女混合气排球、老年人门球四个项目,共有县直机关党员836人参与,活跃了党员阵地,树立党员团结拼搏良好风面貌。同时,“七一”期间开展了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活动,共送去慰问金8000多元,慰问了80个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三、存在问题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存在问题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成绩喜人。但是,在总结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是:机关和企业党支部发展极不平衡,国营、集体企业已基本停产、半停产、改制,党员和下岗党员的管理是一个比较突出的存在问题,未能真正找到更有效的管理办法,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好,未能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单位和领导对机关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指导不到位;一些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不够强,履行职责不到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力,组织生活质量不高,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影响党组织的形象;极少数党员干部模范意识不强,群众仍然有意见;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201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新时期、新形势对各级党组织、每一位党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创新县直机关党建工作至关重要,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立足思路上求新,理念上求变,工作上求深,工作风上求实,扎扎实实开展机关党的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201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 5个方面: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事创业。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县委提出的“争当兴产业、建交通、扩县城先锋,打造宜居、宜业、生态文明新浦北”总主题,结合党组织实际和立足党员本职岗位,分类精心设计活动的主题,创新活动载体,做好思想动员,明确创先争优具体目标,通过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优势,分系统成立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加强对下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同时,充分发挥党建带“五建”的龙头作用,并带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残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2、以开展创建“五型”好班子活动为抓手,加强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打造县直机关党组织“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和谐型、廉洁型”领导班子,进一步夯实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制度建设,增强机关党员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从而打造适应发展需要的一流队伍,全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3、扎实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主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积极探索完善机关党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消除党组织“空白点”,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从机制上创新党建工作方法,从思路上提升党建工作理念,从理念上突出党建工作特色,从载体上增强党建工作效果,努力构建适应县直机关特点的党建模式,提升县直党建工作水平。

4、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直机关党建目标考评办法。为强化县直各级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健全、完善县直机关党建目标考评办法,将对以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评价评分、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直各机关党委、党(总)支部的意见,收集意见后再做出具体规定,使基层党建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责任明确、考核规范、评价科学、奖惩分明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体系,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5、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

中共浦北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8月16日

第11篇:法律)

一、法理与宪法知识

在2007年之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考试大纲对考试范围是这样描述的:“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自2007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 “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也就是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将成为“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重点,而在200

7、2008这两年的考试中,最终出现的试卷上的题目也严格贯彻了考纲这一要求,“常识判断”部分的25道题全部都是法律题。

从考查的范围来讲,之前的考题,涵盖了多方面的知识,对考生备考复习,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对平时的知识积累要求更高,而自考纲改革了以来,只考查法律知识,在范围上大大的缩小了,考生的备考复习有了方向性。但随着考试范围的缩小,试题的难度却有所加大,虽然只考查法律知识的试题只有200

7、2008两年,但这种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却已经有了苗头,08年的考题已经逐步呈现出覆盖面广、难度偏大的特定。在在有些题目中,虽然是单选,但一道题目中涉及多个知识点,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对法律知识点基本的记忆准确,还要能够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谙熟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对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公务员的职业原因,在工作中,通常会涉及到关于行政和公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法和公务员法通常成为考查的重点,就最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法在题目中所占的比例不小,但对如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考查也比较集中,相对而言,其他部门法的考查题目较少,而且,难度也较为基础。 法理学和宪法的的考查

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并没有对法理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但近两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也都有所涉及,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此题虽然表面上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但也间接的考查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的知识。

而2008年的公务员考试则更为直接的考查了法理部分法律体系的知识,如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6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答案】C。解析:中华法系指的并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他三项都是正确的表述。

对于宪法知识的考查,08年的国考明显有比重加大的趋势,涉及到宪法方面知识的试题多达六道,重点在《宪法》和《立法法》方面,如08年国考第10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应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果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就构成了违宪。A项陈述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主席的权力。C项陈述的是国务院某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D项陈述的是国务院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后的行为,并不违法。

从公务员考试的试题看,考查的宪法知识多是涉及到政府行为的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抓住这一点,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应熟练掌握,并且对新法,新的规章制度要有一定了解,对宪法方面的知识脉络弄清楚,搞明白,在考场上就不会对题目感觉陌生,有助于取得好成绩。

二、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而2007年第118题则考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只能选C。其他选项可由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

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行为的考查则更为多样化,考查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而且第112题还考查了行政救济手段中的国家赔偿这一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6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答案】D。解析: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有:(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AB明显错误,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属于行政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9题: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D。本题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类型。考查的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可知,D为正确答案。但是如果考生只知道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或者不知道国务院不做复议机关这一尝试的话,很有可能错选为A。

但是解决这道题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到底是“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还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呢?如果我们了解在制定法律时便利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原则,就会自然选出D。

还有一点,既然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部门共同作出的,那么行政复议决定肯定也要由他们共同做出。由此,如果你虽然不知道法条,但懂的法理的话,更应该确定D为正确答案。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考对公务员法的考查比较少,07年和08年都是只考查了一道题目,但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每一年都固定有一道题是公务员法的,应该讲,这一部分内容还是比较重要的,而且今后对这一部分的考查也不会减少。2007年和2008年的考题都是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方面的,07年考查的是交流,08年考查的是录用,因此考生对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的内容考生可以重点看一下。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97题:

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在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答案】D。解析: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挂职锻炼,是根据培养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期间,公务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小王不是聘用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时,不能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内容作为法律知识考查的重点,在考生的备考复习过程中,也应该作为法律知识的重点进行有序的复习,掌握好这一部分内容,在今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时,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必然不少,因此考生应该特别看重这一部分内容。

三、民法知识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凡是有涉及到法律知识考查的试卷,都会将民法列为考查的重点。公务员考试自然也不例外,自公务员考试有常识判断以来,民法的内容就常常出现在试卷上,而07年以后,国家的公务员考试只考查法律知识,则使民法更加成为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每一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很多民法的试题。 民法的内容比较庞杂,除了《民法通则》这部典型的民法典外,其他的诸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等民事法律关系都在民法体系调整范围之内,在200

7、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在常识判断部分都出现五道左右的民法题目,占总量的五分之一(常识判断部分共25题),从题量上也能看出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复习的时候不应被其较多的内容吓倒,应该仍以民法通则为重点,尤其对其中民法理论的内容不应忽视,很多的题目在解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与民法理论相关的内容,而且,某些商法及经济法的试题在解答的时候,如果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相关理论,也将事半功倍。从近年来的试题看,通常对民法的考查每一部分都会有所涉及,如07年的国家考试就分别考查了一道婚姻法题目、一道继承法题目、一道担保法题目而08年则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又考查了一道物权法的试题,从中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是比较广泛的,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抓住主线,对民法重要的知识点作归纳整理、牢记迸熟练运用,对民法下属的各个部门都要掌握,诸如婚姻法、继承法的知识点也不应遗漏。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1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这一题考查的就是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代理是民事法律关系里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对这一部分知识的应当弄清弄懂,而且这一部分知识脉络比较清楚,并不难理解,考生在备考复习的时候应记清记牢。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3题: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这一题考查了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民法基本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块,考试的复习是也应多加留心。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一题就考查了民法体系中的继承法内容,考查的题目较为简单,只是考查了基本的法律条文,考试在备考复习之时,也应关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5题:

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中赵某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题明显考查的是婚姻法的内容,而考查的方式和继承法相同,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考查,所以,备考复习的时候,应以最基本的知识为复习重点。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因为D中的抵押人房主已经被查封,所以不能抵押。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最后一题同样是一道民法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则又是担保法的基本规定,从国考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复习应当紧扣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取得分数。

再来看看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对民法的考查同样也丝毫未少,同样是五道题,但就题目本身而言,难度明显有加大的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这一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的能力的相关问题,实质上仍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不同的是题目和选项都是以事例的形式的出现,需要考生首先判断该事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形中增加了难度,但如果考生对民事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题仍较易解答。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8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考生中,民法试题的度的提升都体现在题目以事例的方式出现,考生需要对事例本身作出判断,再结合所学的知识来解答,但所出的事例都不难,如果考生对民法知识掌握熟练的话,并不难解答。本题亦是如此。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法法律理论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

三、刑法知识

刑法和其他部分法一样,都是法律知识考查中的重点,在历年的公务员考试中都在考卷中占有较重要的位置。公务员考试中,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多集中在刑法总则部分,对于刑法的分则,通常考查多是如贪污,行贿,侵占等在政府工作人员中,会出现的犯罪行为。如果考生报考的公、检、法系统,那么考生应多关注刑法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招警,法检系统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会占有较大的分值,而且对于刑法分则的内容也会有较多的考查,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在改革后的两年中并没有考查太多,而且也多是集中与刑法最基本的理论知识,但题目难度加大的趋势极其明显,尤其到了08年的考题,所出的刑法题目出现了结合事例和法条判断的题目,难度提高了不少,考生在复习之时应多注意案例类的题目,这一类的题目较难作答,通常一个案例中涉及多个法律条文,需要考生对刑法的知识掌握的非常透彻才能快速,准确的得出答案。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这一题考查的是最基本的刑法原则,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只要复习很容易作答。从中可以看出,在07的时候,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基本都是最基本原理问题。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答案】C。解析:本题也较简单。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这一题仍能难度不大,还是对最基本的刑法知识考查,即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学习很容易可以作答出答案为C。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题就属于典型的案例类题目,但难度并不大,只是对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考查,仍然还是刑法最基本的理论问,考生可以从这一题中看出以后考生中对刑法知识考查的发展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D。解析:本题比较复杂,需要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多个知识点,方能做对,而且这道题本身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 虽然只能选择D项,但是D项本身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就存在较大问题,不知道出题者是想说“为丁理赔”还是“为丙”理赔。但也只有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这一题的难度陡然提升,解答此题需要了解刑法的多个知识点,尽管题目在设置和语言文字的表达上有瑕疵,但考生仍然可以从中看出该题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已经具有很大的难度,考生在遇到这样的题目时应细细读题,将题目弄懂,然后再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答题目。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刑法法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对于刑法分则部分的内容,在复习时应抓住重点,对涉及政府工作,政府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重点掌握,如果考生报考的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岗位,最好能够做到全面复习,这样才有更大的把握在考生中得到分数。 胁从犯

第12篇:法律.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经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我国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以及单位会计工作工作管理

4.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中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5.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时间: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会计行政法规(其依据是《会计法》)——国务院制定并发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

具体名称出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依据是《会计法》)——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7.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8.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9.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会计学会的自律管理(由各类人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0.企业会计报告包括:

(1)会计报表及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报告、现金流量表)

(2)其他应当在账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1.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所得税)和月度(增值税)财务会计报告

12.会计档案的保管: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固定资产卡片(报废后保管)5年,月报、季报3年

第13篇:法律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

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

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

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

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4篇: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 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抄送公安部门。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办市发[2006]4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等文件精神,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关于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意见,另行通知。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文化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第15篇:法律 文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职责和素质要求

一、岗位职责

1.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处理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受理、立案、现场处理、调查取证、事故认定、责任人的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2.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调研,认真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方案,预防交通事故。

3.负责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处理,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协助做好交通事故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细致的做好事故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当事人上访、堵路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提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合理化建议,协助做好预防交通事故的宣传工作,定期提供事故处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数据。

二、素质要求

1.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会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包括接警、出警、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救护、现场清理等);会交通事故勘察和调查取证(包括照相、摄像、现场图绘制、痕迹证据提取等);会交通事故处理(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交通事故调解)。

3.掌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手段和策略,并能灵活运用。

4.会交通指挥疏导;会交通指挥手势。

5.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中队长岗位职责和素质要求

一、岗位要求

1.在大队长、教导员和主管副队长的领导,主持本中队的各项工作,向大队长负责。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和指标制订本中队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带领中队(所)民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在本中队的贯彻执行。

4.协助教导员做好本中队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中队团结。

5.及时向大队长领导汇报本中队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完成大队长、教导员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素质要求

1.掌握整个交警大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常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本中队业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2.掌握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和流程,并能灵活运用。

3.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

第16篇:法律格言

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法律格言

1、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2、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3、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5、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6、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7、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8、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9、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10、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11、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12、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3、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14、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15、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7、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8、劳动最光荣,务必签合同

19、依法行驶职权,文明监察执法 20、劳动合同要看清,必备条款不能少

21、劳动合同一签订,各自义务要履行

22、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违法解除责任大

23、《就业促进法》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法律保障

2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5、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

26、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27、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8、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29、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30、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31、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32、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33、推进依法治市 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34、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35、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6、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7、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38、弘扬民主法制精神 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39、高举宪法旗帜 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40、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42、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43、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44、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45、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46、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47、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8、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49、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

50、法律援助 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5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52、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53、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54、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55、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

56、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57、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58、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59、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60、法律援助为您实现公平和正义 6

1、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推动社会文明进程 6

2、开展法律援助 关注弱势群体 6

3、开展法律援助 彰显人间正义

64、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 6

5、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6

6、实施法律援助 维护社会稳定

67、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6

8、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工作 6

9、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70、维护困难群众权益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7

1、实施法律援助 维护司法人权

72、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7

3、法律援助,牵手公平与正义

74、法律援助 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 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7

5、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利国利民

7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

7、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7

8、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9、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80、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8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升农产品档次 8

2、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

3、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8

4、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8

5、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8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87、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8

8、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8

9、提高畜产品质量 保证畜产品消费安全 90、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9

1、推行畜牧标准化生产 提高畜产品质量 9

2、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提高畜产品质量 9

3、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9

4、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9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控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9

6、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9

7、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消费者权益 9

8、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和我 9

9、加大监管力度 生产合格畜产品. 100.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01.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0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03.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104.食品安全同关注,和谐社会共创建 105.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06.食品为民生之本,安全为国家之重 107.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08.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109.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诚信体系 110.加强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11.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112.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13.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114.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15.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营造市场安全消费环境 116.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117.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118.给食品多一点安全,对生命多一份保障 119.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20.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121.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22.食品安全严把关,关爱生命责如山 123.促进三农经济,创建绿色家园

124.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创建精彩健康生活 125.加强《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确保《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

126.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127.食品安全共同监督,健康安全人人受益 128.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9.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130.依法实施监管,惩治违法行为 131.加强舆论监督,开展普法宣传 1

32、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1

33、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1

34、造法易,执行难。

1

3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1

3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

3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1

3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1

3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4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

4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

4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1

4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1

4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1

4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

4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

4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

4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

4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150、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150、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

51、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

5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

53、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

54、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1

55、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

56、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1

57、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

5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1

59、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6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16

1、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6

2、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16

3、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16

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16

5、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16

6、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6

7、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16

8、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16

9、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170、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17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7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7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17

4、工会应当帮助、指导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17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76、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7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7

8、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7

9、1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8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182、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83、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18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18

5、186、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87、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88、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89、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9

1、192、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9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9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195、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96、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帮助 19

7、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

8、依法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19

9、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0、遵守《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

1、《社会保险法》保民生、安民心、促和谐

20

2、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20

3、《社会保险法》是劳动维权的法律保障

20

4、参加社会保险,终生有保障

20

5、《社会保险法》,普惠千万家

20

6、实施《社会保险法》,幸福和谐进万家 20

7、《社会保险法》,保障你我他\ 20

8、《社会保险法》是老百姓的保护伞

20

9、实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210、遵守《社会保险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1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12、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法定义务,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213、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214、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提高依法治教意识

215、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16、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协调发展。

217、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

218、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19、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20、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2

2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2

22、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2

23、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第17篇:法律自我鉴定

法学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例文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这些年中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总结过去,收获良多,现总结如下。

在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面前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另外,我还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用的。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我校是一所理工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忍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

精力。这些年中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总结过去,收获良多,现总结如下。

在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面前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另外,我还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用的。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我校是一所理工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忍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2007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法学毕业自我鉴定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大专生自我鉴定范文》正文开始>>静静的,我们也走到了毕业这个坎上,延续着学长们的脚步,从这里踏上社会的旅途。

回首三年的大专生活,是对过去地审视和总结,亦是对未来的憧憬和希望。回首着校园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但更多的是在这期间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修养和能力,也使我的修养、为人处事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都有了质的飞跃;让我懂得了除学习以外的个人处事能力的重要性和交际能力的必要性。大专校园生活与社会生活是相互映射,所以大专阶段的个人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提高;才是我们作为当代大专生的主题。

除此之外,课余时间我经常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关注最新科学技术动态;尤其是有关本专业的知。使自己始终紧跟世界最新发展潮流和时代的步伐。因此我学习熟练掌握网页设计;一直以“一专多能,全面发展”来严格要求自己,勤奋拼搏、刻苦好学,踏实并系统地学习所开的课程知识,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在校期间,我虚心求学、刻苦认真、吃苦耐劳;在日常生活中以积极的态度和与同学们的相处极为融洽。在校通过系统化、理论化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如何以较快速度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成熟了很多,性格更坚毅了,更懂得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增强自己的自学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年的大专生涯是我人生路上的一小段,如今我有信心接受任何新的挑战和考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大学三年是我一生的重要阶段,是学习专业知识及提高各方面能力为以后谋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从跨入大学的校门的那一刻起,我就把这一信念作为人生的又一座右铭。

大学三年 里,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德,即思想道德。大学三年系统全面地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自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则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系集体;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觉抵御封建迷信等错误倾向;树立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人生价值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个人与集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坚持把国家、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认真参加学校及系上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曾参加党校系统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靠拢。

智,即科学文化知识。端正个人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大学三年,我系统全面地学习了本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同时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中,把所学知识转化为动手能力、应用能力和创造能力。力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同时,还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培养自己其他方面的能力;积极参加学生科协及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各项活动。

体,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大学三年里,我掌握了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体育合格标准达标。在心理方面,锻炼自己坚强的意志品质,塑造健康人格,克服心理障碍,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大学三年,塑造了一个健康、充满自信的我,自信来自实力,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得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自己,改正缺点。作为一名it人士,所受的社会压力将比其他行业更加沉重,要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学会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4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

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篇3: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自我鉴定范文原创

原创范文

====绝非网络复制,个人原创,有效避免雷同=== 法律事务专业

大学生活转瞬即逝,转眼之间,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我即将告别大学生活,告别亲爱的同学和敬爱的老师,告别我的母校——×××大学。美好的时光总是太短暂,也走得太匆匆。如今站在临毕业的门坎上,回首在×××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学习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本人在法律事务专业老师的教诲下,在法律事务班同学们的帮助下,通过不断地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理论知识和参与法律事务专业相关实践活动,本人法律事务专业素质和个人能力得到了提高,

完全符合

×××大学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毕业要求。

在思想品德方面:在×××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就读期间自觉遵守《×××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通过大学思政课学习,我学会用正确理论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自己成为思想上过硬的法律事务专业合格毕业生。

在法律事务专业学习方面:本人认真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的每一门功课,积极参加法律事务专业相关实践活动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实习,并顺利通过考核。平时,我关注当前法律事务专业发展,及时掌握法律事务专业最新科研情况,使自身的法律事务素养与时俱进。此外,我还参加法律事务相关资格考试××××(列举自己获得的法律事务专业证书)。从大一入学时对法律事务专业的懵懂到如今对整个法律事务行业发展的了解,我已经完全具备了法律事务专业毕业应有的条件。 在工作组织方面:我担任过法律事务专业01班×××班干部(或法律事务班宿舍长、法律事务专业实习组长等)。本人积极主动参与法律事务班级事务管理,代表法律事务专业01班参加学院×××活动。在法律事务专业01班集体活动和法律事务班宿舍管理中,我有意识地协调好同学们之间的关系,做好班级内务工作,为我们法律事务专业01班同学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在法律事务专业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班级获得×××××××××(列举法律事务班级和个人荣誉)。

我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作为即将毕业法律事务专业的大学生,×××大学的四年熏陶,使我拥有深厚的法律事务专业知识,我将以坚强的信念、蓬勃的热情、高度的自我责任感去迎接人生新的阶段。篇4:成人法学自我鉴定

成人法学自我鉴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2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篇5: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

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

范文一: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生,从小开始我就对法律专业十分热爱,进入大学有了这个学习机会,我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四年的努力学习使我有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下面是自我鉴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的磨练使我不得吸收了丰富的知识,而且培养了自己的原则,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在为维护法律公平做出一份贡献。 范文二:

从刚进大学时的懵懂到现在即将走出校门,我这大学四年收获了很多,进步了很多。在这大学四年中,我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我已经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画上句点,蓦然回首,至少可以自信地说一声“我没有虚度”。在此给我大学四年的青春一个交待! 在学校期间,我充分利用了学校优越的学习条件和浓郁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了法律专业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且在校期间取得良好的成绩,多次荣获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

在学好文化课程的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暑期实践。无论担任班干部或进行市场调查、参加学生实践团等活动,我都积极投入,谦虚谨慎,团结同学,吃苦耐劳,很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与团队密切合作的能力、领导和组织能力及良好

的环境适应能力。

由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我的学习及工作常常受到老师及同学们的好评与奖励。学习之余的我,是一个外向而热情的人。爱好广泛,音乐、书籍、电脑、舞蹈,运动等等都已经成为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为有了这些丰富的学习、生活经验和完美的生活习惯,让我具备了很强的学习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也是因为自身综合素质及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让我变成了一个更顽强的自己,变成了一个敢于为社会奉献的年轻人。 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迈好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我将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走向社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自己的行动让社会肯定我的能力。

常言道,不想当军官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当一个人满足于现状,那么这个人就不会再前进一步。我是一个喜欢上进的年轻人,也是一个朝气蓬勃、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人,敢于拼搏、敢于冒险、敢于开拓自己的生活!安逸的生活并不能给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只有不断的挑战自我,不断走向新的成功才会给自己更多的磨砺!我相信如果我做不到的,世界上也就不会有几个人可以做得到的。这就是我人生的理念! 范文三: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

第18篇:法律基础

一:PVP的时候

二:一个人休闲的时候 三:玩得枯燥的时候 四:特别推荐

一:PVP的时候

1.Delight And Angers-In Flames 2.Alias-In Falmes 3.I\'m the highway-in Flames 4.Aftermath-onic Syndicate--- I Drees 5.LUSTBUG-S O N N Y 6.Becoming the Bull-Atreyu 7.Perdition Haze-Disarmonia Mundi 8.I\'m Going in-Pain 9.Hero-Skillet 10.Shot in the dark-within Temptation 11.Down with the Sickne-吸血鬼女王 12.Thanks for Nothing-Dope 13.Harsh Generation-Grendel 14.what have you done-within Temptation 15.watercolour-pendulum 16.paper cut-linkin park 17.In the end-linkinpark 18.what you deserve-ill nino 19.Not Afaid to Die-Pain 20.Deep Silent Complete-Night Wish 21.Like Suicide-Seether 22.Diamond eyes-Deftones 23.Jeder-PainK 24:hold the heathen hammer high-tyr 25.Guilt Ridden State-To die For 26.Dmeocracy Leon-coldseed 27.Shut your mouth-pain 28.Falling Apart-Zebrahead 29.BYOD-System of A down 30.Feel so numb-Rob Zombie 31.superbeast-Rob Zombie 32.The last firstborn-Celldweller 33.New divide-Linkin park 34.Hate Me!-children of Bodom 35.My Spirit will go on-Dragon force 36.Stircken-Disturded 37.Break - three days grace 38.The ma-Eric levi 39.Cloud Connected -in flames 40.You spin me round 此下为回帖的同志提供 whispers in the dark de dust beautiful lies airplanes

二:休闲的时候

1.I Remember-郭采洁

2.Forever At your feet-Oh susanna 3.Snow-Andreea Balan 4.Like A Rose-AI 5.Riberside-Agnes Obel 6.Sittin\' at a bae-Rehab 7.Tell me why-Declan Galbraith 8.Love girl-CNBLUE 9.雪之梦-班得瑞

10.song from A secret Garden-神秘园 11.Lacrimose-Kalafina 12.Fukin \' perfect-pink 13.Way to fall -Starsailor 14.给我一个理由忘记- A-lin 15。far away from home

三:枯燥的时候

1.Booty music-Git fresh

2.Love the way you lie-Eminem 3.Music box-Eminem 4.Crowded-Jeannie ortega 5.My last serenade-Joey moe 6.Take it off-Kaya Jones Regi 7.Who says-Selena Gomez 8.Somebody save me-Cinderella 9.why would i ever-paula deanda 10.the time-black eyed peas 11.Memoria da noite-luar na lubre

四:特别推荐 1.East-blue Stahli

没了愤世的咆哮,没了煽情的撕吼,耳朵完全被前卫和性感的声乐电子碰撞充斥。一片迷离音场交错,情绪陷入他所营造的奇幻声感当中,画面感极强的奇幻声感,感受超炫的摇滚魅力。——转

2.A new day has come-Celine Dion

魔兽世界主题曲我就不多说了。。

3.Forever-Stratovarius

很老很经典的金属乐,没有一向金属的嘈杂,像是在这个嘈杂的社会中得到的一方净土。听着这首歌畅游在美丽的艾泽拉斯中是不是很浪漫呢?

4.the dawn-dreamtale

这是亡灵序曲的真实歌名。我也不多说什么了。。

5..Accelerant—Blue Stahli【压轴】

太令我震撼的纯音摇滚,忍不住想听更多,以至推荐了他们的第二首。如果说East还稍带有点复古节奏的迷离味,那么这首全然是十足的霸道和强悍之作了,突破迷离境界的地裂山崩般震撼。想狂奔,想疾弛,想穿越,想…还可以更快吗。加Accelerant(促进剂)!!! 是不是就是这个味道呢。——转

特别说明:

三部分和四部分其实可以算作一部分,也就是都适用。

可能全部都是英文歌曲有人会喷我,但是我觉得呢,玩游戏的时候一般会没有时间去慢慢听歌词,一般都是欣赏音乐旋律。所以就没上中文歌曲。中文歌曲基本可以放于三四部分。因为中文歌很多慢节奏比较煽情的,太多太多我就没有列出来。

第19篇:法律讲堂

课程名称:法律讲堂1

班级:药物制剂111班 学号:201104030127

姓名:赵鹏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 ①:商鞅变法 ②:西门庆之死 ③:不守门的门子 ④:怒杀胡惟庸 ⑤:刀笔吏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所选专题:商鞅变法 内容:

商鞅变法是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1、经济措施 1)废井田、开阡陌 2)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3)统一度量衡

2、政治措施

1)、奖励军功,实行军功爵制,编制什伍组织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4)、推行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心得体会:

从商鞅变法中,我学习到如何制定营销规则。

“游戏”是否精彩,取决于规则。

市场营销活动中,企业就像想拥有天下的组织,而消费者就像百姓,如何获得百姓的支持,完全看你的游戏规则。想要战胜对手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一个比竞争对手设定的规则对消费者更有利,能为其带来更多利益与兴趣的新规则。这样便有机会战胜,甚至是取代竞争对手。尤其是对于那些想挑战行业老大的后起之秀们,更要善于利用规则的力量。

你制定的营销规则是否花了不少力气和金钱,却没有消费者愿意买账呢?从促销活动中就可以看出这个现象——效果最好的促销活动不是花钱最多的,而是规则最巧妙的。在市场营销活动当中,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规则,消费者是断然不会被动参加的,而一个好的规则,可以让消费者主动参与,甚至疯狂追捧。

曾经红遍大江南北的《超级女声》不是节目有多么专业、电视台有多么大的影响、或是有多少大牌明星的支持,其成功的关键就是它制定的规则非常巧妙,得到了太多的人关注与参与:无论年龄,无论是否专业,几乎没有任何参与的门槛限制,这样的规则设定几乎让全中国喜欢唱歌的女性都成了他们潜在的关系群体。那么那些不爱唱歌的人和男性怎么加入进来呢?于是在规则的作用下有了亲友团、粉丝团、拉票团等等。短信、电话等投票形式参与,人手一票,让无关的人都有参与的冲动,因为调动民众情绪的最好方法就是赋予其主人翁一样的权利。同时,不设条条框框与增加大众对比赛结果的影响力等规则,让参加者觉得更能展现自我和获得胜出的机会。

超级女声的游戏规则不仅让众多女性踊跃参加,更让每个参赛选手周围平均6——10个亲友间接参与进来,如声援,投票等。如此一来,经济学中的倍增原理发生了作用,使这个活动的知名度与参与者成倍增加,这种效应像滚雪球一样,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和关注,于是,《超级女声》成为了一场全民参与的娱乐盛宴。虽然现在大家纷纷模仿这样的规则,选秀活动层出不穷,这样的规则显得并不特别,但是在多年前还是很新颖的。有趣的是,超级女声第一届由于规则不够吸引人,因此影响力并不大,第二届在吸取了第一届的经验教训后,规则上有了质的飞跃,于是有了红遍大江南北的李宇春、张靓颖、周笔畅,“超级女声”也几乎全民皆知。

如今中国的各家电信运营商不断推出各种存话费和购买手机的规则,诸如,存一定数额话费赠送一部手机;购买手机赠送手机等价款的话费;选择某项通话资费套餐可以免费租用手机;一次购买两部手机并入网,两部手机间免费通话等等。这些都是商家设计的一个个游戏规则,总是会有感兴趣的消费者加入进来,而那个游戏不管消费者觉得如何占便宜,如何有趣,规则制定者都会赚的盆满钵满。

如何制定规则

快速消费品行业与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市场规则制定方法必然不同,五百亿资产规模的企业和五百万资产规模的企业制定规则的方法也一定不同。因此,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情况,无法制定适用各行业,各企业的规则标准,但是,本文要提示大家的是,一定要有树立新规则的思想意识,不要去遵循别人制定的规则,也不要甘于去走市场自然规则的老路。

只有自己主动制定规则,才能成为游戏的庄家,这样你的游戏才可能有更多的参与者,而非是你被动地去参加别人组织的游戏,或是照搬别人都玩腻了的规则。有了创立新规的思想意识后,在遵循“旧规缺陷立新规”、“颠覆原有旧规则”、“坚定奉行新规则”、“利益推动新规则”、“建立共赢新规则”等5项原则,就可以建立出新颖、稳固、持久的新规则。

下面我们从中国一次重要的变法事件中了解一下新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法。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包括政治、军事、经济在内的综合改革。在这之前,由于秦国在历史上拥护商朝,因此周朝取得天下以后,对秦国的先祖存在极大偏见,虽然后来因为秦先祖造父抵抗外族有功得以受封,但是建国时已经是春秋时期,较其他诸侯国晚了好多年,封地也地处边疆,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相较中原各国,无论是军事力量还是经济财力,都相差很多。同时,外有戎狄部族的虎视,内有魏、赵、韩,三晋的威胁,秦国处于先天不足,后天难补的境地,随时有亡国灭族的危险。直到秦孝公执政之后,秦国迎来了历史性的转变。秦孝公认为:不能因为先天的不足而怨天尤人,这些劣势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与方法来改善,甚至是扭转。于是其张榜天下——只要有强国办法和主张的人,不论国家、种族、身份,一律重用。如果能够使秦国变得强大,秦孝公不仅愿意封官重赏,还愿意拿出土地分给能人。于是,商鞅走上了历史舞台,扮演中国历史上封建统治下最伟大的一位改革家。

1、旧规缺陷立新规

商鞅入秦时,正值秦、魏敌对,商鞅作为卫国人,又做过魏国的官吏,此时来投奔秦国,要为秦国献计强国,自然受到秦国从上到下的反对和敌视,包括秦孝公也有些犹豫。当商鞅见到秦孝公

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秦国旧有体制与法律的缺陷,说的秦孝公频频点头,满朝文武也不得不佩服。随后,商鞅又给出了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中央集权制,重视农产,改革军队,发展经济等改革措施,同时向秦孝公讲述自己主张的“帝道”、“王道”、“霸道”。秦孝公大喜,封商鞅显官,令其进行废旧规立新法的强国改革。

在确立新规则之前,对旧有规则进行仔细研究非常重要,因为,新规则只有解决了旧规则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有存在的基本价值,而后才是新规的其它功能。但是,新规也不能仅仅是为旧规则打补丁,更要自成体系。

最初家电市场的促销手段多是以降价为主,后来规则丰富了些,比如买大件家电赠送小家电,甚至想出了买家电送电费的销售规则。但是,价格优惠的力度太大,商家利润降低了,力度太小消费者不感兴趣,因此,消费者的参与热情都不高。

后来有家电企业发现了原有销售规则中的一个缺陷,那就是,消费者购买新家电的原因多数不是因为原来家中没有该类家电或该家电已经损坏,而是打算更新换代。但问题是,更换了新产品后,原有的家电成了负担,留之无用,弃之可惜,这样一来即使购买新家电打折的力度再大,也无法抵消消费者的这个影响购买的重要负面因素。于是就有了补充原有销售规则缺陷的新规则——家电以旧换新,折抵一些购机款,还同时消化了消费者手里多余的家电,而商家收回旧家电,很多零件可以再利用,因此,付出的促销成本反倒更小,而消费者也愿意接受。这种弥补旧有规则不足的新规则得到了迅速的推广与普及,现在国家都开始倡导这种双赢的规则,成效非常显著。

2、颠覆原有旧规则

商鞅在推行变法时非常清楚,改革是一条艰险之路,不仅要有正确的主张,更要有能力与方法去对抗触动其个人利益的保守派势力。因此,简单的弥补秦朝旧有体制的漏洞只是治标,不能改变秦国的根本,也不能彻底消灭保守势力的威胁,一旦改革遇到困难,这些保守势力反扑,不仅前功尽弃,自己还可能落得个身首异处,在当时,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于是,商鞅几乎废止了所有旧法,与旧法一起根除的便是那些可能对抗的保守势力及利益受损者们。结果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变法改革几乎没有受到太强烈的内部力量的阻挠。

从中国历代的变法来看,取得成功的例子并不多,更多的是变法者面对旧有规则维护者的卷土重来,随着刚刚萌芽的新规一起消亡。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也是这样,一个新的规则想取得明显的成效,自然也要颠覆传统规则,这样才有生存立足的可能。

3、坚定奉行新规则

一个新规则的推出难免不够成熟,可能会有调整,但是切忌频繁大幅度调整,尽可能实施之前做好充足论证与小范围试点试验,否则再好的新规也会在反复调整中让参加者失去兴趣。

爱普生曾经做过一次“用户鼓励计划”,内容是针对购买其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器材的用户举行的耗材购买优惠活动,鼓励用户购买正品耗材,如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的硒鼓等。但是,由于活动缺乏科学论证,存在一些规则上的缺陷,于是在全球市场推广该活动时不得不多次对活动规则进行调整。对该活动有兴趣的消费者在爱普生反复调整规则中慢慢失去了兴趣,甚至有一种被欺诈的感觉,此次活动促销效果一般,甚至对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损伤。试想一下,如果爱普生能够先小范围尝试一下,而后把活动规则设计好再推向全球市场,相信结果会截然不同。因此,无论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营销,推出新规则都应该采取严谨论证,小范围试点等措施,这样才可以有效保证新规则的贯彻与实施。

4、利益推动新规则

一些新规则,新法令,极容易半途而废,甚至是胎死腹中,主要原因就是新规定很难得到大家的支持,决策者因为看不到成效,也会在反对的声浪中失去主见,产生动摇,最终使改革变法失

败。所以,在推行新规时,最好能抛出一些利益为诱饵,吸引大家参与到这个局中,而非是与之对立。商鞅变法的速度很快,为的就是能马上见到效果,让大家尝到甜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商鞅甚至先采取了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手段很容易见到效果,这样一来百姓见变法对自己有利,就都拥护,贵族、官吏大部分也在改革中尝到了甜头,除了少部分利益受损者外,都拥护新法,秦孝公见到这样的情景,自然更坚定了支持商鞅变法的决心。即使是反对派,因为找不到反对的借口,也没法公开反对。当大部分人都被利益的甜头拉进游戏之后,接下来就要按照商鞅制定的规则来玩了。这个时候他才放弃做表面文章,抓改革的根本,啃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因为大家都加入进来,成为了一条船上的人,即使有人有反对的意见,也不好公开提出。

5、建立共赢新规则

一个庙里有七个和尚,因为香火不旺,粮食很紧张,他们每天都为分粥而争吵不休。为了能公平的分得食物,他们制定了很多规则——一开始的规则是每人每周轮流分一次粥,结果只有自己分粥的那天能吃饱肚子,其他人纷纷抱怨。之后规则又改成三个人分粥,四个人作为监督员,结果他们相互指责,不停争吵,粥都凉了也没讨论出个结果。他们继续调整规则,改为推选一位大家都信服,德高望重的人来分粥,一开始还好,但是时间一长,开始产生特权腐败,有人为了能多分粥,就去巴结讨好那个分粥的人,慢慢食物又开始分配的不均匀。最后,有人想出了这样一个规则:每个人轮流分粥,但分粥的这个人必须要别人挑完,剩下的最后那碗粥。于是,每个分粥的人都很仔细的把粥分均匀,因为他们清楚,如果粥分的不匀,最少的那碗一定是自己的,这样一来,他们再也没有争论过,每个人分的粥也都一样多。

从上面那个故事中可以看出规则的力量,更能看出,一个规则想得以存立,必须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商鞅的改革之所以很顺利,也和他能够创造共赢有关,所谓共赢,就是对上,君王满意,对下,绝大多数官吏、贵族、百姓满意。当然,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只要大部分人对你提出的新规则满意就容易推行开来。历史上那么多的变法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只照顾到了一方,或少数人的利益,如单纯维护皇权的变法,导致众百姓,甚至官员的反对,而只为百姓谋福祉的改革变法则会受到上层利益受损者的打压。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一个规则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和这个规则是否能够创造双赢息息相关。现在是一个共赢的社会,想自己多占便宜,让对方吃亏,这样的规则是没法长久的。只有互利双赢,大家才愿意加入你的游戏并遵守规则。

规则是一种力量

商鞅是一个伟大的改革家,他的法家思想与声音一直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回荡,可以说商鞅开创的不仅仅是一些规则法条,他创建的更是中国一个新的社会次序。

规则是一种方法,是一种制度,一种次序,一种文化,但规则又不止于此,因为,规则不仅仅是一种“术”,更是一种“道”。世间万物都因规则而生——日月分昼夜更替,四季以冷暖轮回。自然、社会、市场、企业,甚至一个家庭,都是建立在一套规则之上的,不好的规则可能致其国破家亡,一个好的规则则使之昌盛富足。对于今天的企业来说,一个好的规则可以让你的营销活动变得轻松高效,让你们在消费者面前充满魅力。如果能把规则上升到战略的高度,规则对企业来讲就是一种强大的核心竞争力!

第20篇:法律小报

法律小报

小学生法律知识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第

二、及时治疗。

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第

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

以备后用。

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第

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凶手的特征。

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打架的危害性。

人。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六(2)班朱志钧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

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法律承诺书
《法律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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