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区建筑工地“创卫”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卫”建筑工地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创卫”技术评估,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筑工地整改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阶段考核与达标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开发区建筑工地综合整治指挥部。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创卫办、市居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各项督查督办、工作整改等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上级反馈以及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考核组织、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由市“创卫”居住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建筑工地综合整治指挥部负责组织,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时间服从市创卫办统一安排,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的方式。
第八条 为方便操作,现按照《建筑工地整改技术要求》的七项内容进行量化分值(见附件《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筑工地考核验收表》),现场评分。无异议后,由三区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考核依据
第九条 考核内容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建筑工地整改技术要求》。
第五章 记分及排名方式
第十条 考核结论采用百分制计算: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
第十一条 考核记分方式:一个优良工地得3分;一个合格工地得1分;一个不合格工地得0分。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排序方式:按最终得分排序。 最终得分=(本辖考评得分之和)÷(本区域所有被考评工地个数)。
《德州市建筑工地创卫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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