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协议书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以下协议。
一、社区矫正小组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3、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有正当理由外出的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迁居等相关规定。
三、派出所职责
1、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互间要建立
衔接沟通的长效机制,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2、对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不适合在社区改造的,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对没有按期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踪调查,防止脱管、漏管;
4、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打击。
四、社区矫正志愿者职责
1、按期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思想、联系情况;
2、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司法奖惩和矫正期满的评议;
3、积极向社区有关部门反映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或突出困难,争取帮助解决;
4、关心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或培训。
五、社区矫正监护人职责
一、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二)定期向司法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馈。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派出所民警(签名)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名)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社区矫正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