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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整合组建连锁网吧,做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及《文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分为省级网吧连锁企业和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省级网吧连锁企业指企业总部原则上设在贵阳市主要城区及各市州地所在地市、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企业;县级连锁企业指企业总部不在贵阳市主要城区及各市州地所在地市、区,只能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县、市开展工作的企业。 第二条 直营门店是指由网吧连锁企业总部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网吧。网吧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直营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第三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

第四条 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为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和年审工作;

(二)将我省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在我省境内开展连锁网吧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六)监督检查全省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七)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八)根据我省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我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各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行政区域申报认定省级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本行政区域申报认定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复审意见;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经营管理及直营门店布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吧连锁企业的年审提出意见,并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协助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和年审工作,对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我省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地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全部用于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网吧连锁企业依据批准的直营门店布点申请,开展有关布点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允许省级网吧连锁企业跨行政区域调整直营门店布局,但需符合所跨区域的总量布局规划;

(五)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六)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适应网吧连锁经营活动需要,经文化部艺术人才中心(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文化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相应从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吧连锁企业要有相应从业人员8名以上,县级网吧连锁企业要有相应从业人员4名以上;直营门店配备的相应从业人员,终端数100台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1台-200台的不少于4人,200台以上不少于5人。

(四)省级网吧连锁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县级网吧连锁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省级网吧连锁企业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全省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域直营门店不少于5家;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内不少于4家;

(六)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七)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八)有统一的文化产品内容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其网吧内提供的音乐、影视、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合法性。 需要由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应与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文化产品经营企业签订购买协议或使用授权。

(九)所有门店必须实施计算机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实现与文化部门监管平台实时联通。

第十条 省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由申报网吧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企业持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县级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由申报网吧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审,企业持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和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应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验资报告、网吧连锁企业与其直营门店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企业经营情况等;

(六)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材料;

(七)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八)文化产品内容管理制度和措施。为其门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名称、资质、提供的产品清单以及相关协议、授权等材料;

(九)所有门店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出具的已实施计算机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实现与文化部门监管平台实时联通的证明材料。

(十)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十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对符合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权威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经文化部认定并发给网吧连锁经营企业认定证书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需要在我省开展连锁网吧经营活动的,应在省内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在我省的网吧连锁经营活动,并到省文化厅进行备案。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在我省需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5家单体网吧后,才能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并服从我省对网吧连锁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经营及管理

第十七条 网吧连锁企业必须加强对直营门店的管理,建立与直营门店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严格防范门店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应提高经营档次和规模,改善经营环境、提升自身形象。网吧连锁企业新设立的直营门店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贵阳市主要城区:

直营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备台数不得少于15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二)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县(市、区): 直营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备台数不得少于15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三)其他县(市、区):

直营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备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四)乡镇

直营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备台数不得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被网吧连锁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单体网吧,按照“四个统一”纳入连锁直营后,也应达到以上标准。

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当地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单体网吧,纳入连锁直营门店,应向该门店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合同、资金证明、权威中介机构鉴证的股权关系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考核和年审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部门要按照连锁企业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要求,重点对网吧连锁企业及直营门店资质变化、制度建设、管理措施、守法经营、社会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网吧连锁企业每半年向认定机构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并附已获文化主管部门确认(审批)的直营门店名单。

第二十二条 网吧连锁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我省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为网吧连锁企业年审时间。省级网吧连锁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市(州、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各市(州、地)文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本区域内的连锁企业及直营门店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测评,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向总部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连锁企业及直营门店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测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地)文化部门根据县级文化部门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在接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机构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三)省级网吧连锁企业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县级网吧连锁企业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2家次门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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