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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能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迟到早退,能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

问:针对会风会纪(如缺席重要会议)和上下班纪律(如迟到早退,上班时炒股)的问责,能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答:一般情况下,不宜对违犯行政纪律的个人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理由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党内问责是在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形主要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但是上述现象如果广泛存在,也暴露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主体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监督责任缺失,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2017年11月25日,中央纪委法规室就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如何处理?》作出权威答复。此前,笔者对党员干部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网购、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条规适用适用,与中央纪委法规室法规室解释结论基本相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工作纪律并不是泛泛的工作纪律(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工作纪律),而是特指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如果党员干部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网购、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首选政务(政纪)处分,具体可以引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如果非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所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END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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