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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人力资源体系15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新员工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队伍建设,帮助新员工熟悉和掌握公司管理理念及模式,尽快融入绿城文化、进入工作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照“以老带新、共同进步”的原则进行新员工辅导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新员工辅导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所有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均由所在单位(部门)指派一名具有资格的员工担任其辅导员。一般情况下,新员工辅导员在新员工入职报到后一周内确定。

第六条新员工辅导员的资格获取,须事先由各单位(部门)填写《新员工辅导员资格审批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事分管领导审批确认。

第七条新员工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向新员工介绍本单位(部门)情况,以及新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职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

2.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和掌握公司的管理理念及模式,了解公司有关制度和规程;

3.关注新员工的工作、生活及思想动态,及时帮助新员工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

4.参与新员工的日常评估及转正考评工作;

5.负责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有关事宜的咨询、反馈及落实。

第八条新员工辅导员每月应不少于2次与新员工进行面谈沟通,面谈时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或困难要及时解决,如有必要须向单位(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反映,并负责落实解决。

第九条新员工辅导员应尽职尽责做好“传、帮、带”,在新员工未转正前,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辅导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单位(部门)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落实新的辅导员后,方可更换。

第十条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新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该岗位的直接管理者,以及该员工的辅导员共同进行综合考评。符合转正条件的,予以转正,不符合转正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试用期或解除试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将按新员工试用期工资总额的15%,在新员工转正后给予辅导员一次性奖励。若新员工提前转正,则仍按预定的试用期限予以核算奖金;若新员工试用期满未能转正并延长试用期的,则延长期不计算辅导员奖励;若新员工未能转正并解除合同的,公司将不予计算辅导员奖励。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将对新员工辅导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优秀的辅导员,将在员工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绿城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岗位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的管理,确立与绩效考核相配套的考核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制订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并报直接领导审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统一参加效益工资分配的项目公司。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拟订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应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拟订。拟订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依据是公司总体工作计划、相关项目建设进度、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制定员工季度工作计划的依据是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计划、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实际工作需要等。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及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须体现本单位(部门)及岗位的主要工作。工作计划及目标一般应简明扼要,次要、简单、量小的工作不应列入。

第七条列入季度工作计划的工作任务,须按其重要性、难度和

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权重。不能确定的工作列入“上级临时交办任务”栏,但权重不能超过10%。所有列入工作计划的工作任务权重总和应为100%。

第八条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中,须有20%的权重体现内部管理业绩,一般指团队建设、部属培育及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中,须有10%的权重体现组织与协调工作业绩,一般指计划与组织、团队协作与配合精神等。

第十条各单位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前期管理类、工程建设类、成本控制类、营销类及综合类等几个主要方面,合理分配权重并明确具体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前,填写《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完成工作计划及目标的拟订工作并报批。

第三章计划审定及调整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拟订后,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定,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员工个人季度工作计划

及目标拟订后,报直接领导进行审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定。

第十三条审定人若认为工作计划及目标需要修改,须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各单位(部门)及个人须按上级要求进行修订并重新上报审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相关内容所涉及的权重超过

20%的,须及时重新填写《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取代原有的《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若相关内容所涉及的权重在20%以内的,可不修改原《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在考核时作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须完成下季度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计划及目标的审定工作。个人的《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原件由考核人(直接领导)保存,员工本人保留复印件;各单位(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被考核单位(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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