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第三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可联合设站。
第四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省级就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可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排出机构。
第六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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