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
会计委派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5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会计委派工作按照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原则开展。会计委派主要在市本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基建项目如市政、农林水气及部分政府全额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中实行。
二、管理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
1、市财政局成立基建项目会计委派人员考评小组,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局经建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任小组付组长,小组成员由局经建处、监察室、人事处、监督处、会计处、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等业务处室组成,主要负责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和工作考核等工作。
2、会计人员委派具体日常工作暂由局经建处负责,局下属单
1 位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协助。
3、鉴于今年市政府投资计划已安排完毕,本年会计委派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项目继续承担,从明年开始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三、会计人员委派具体操作程序
凡列入委派的会计人员均须参加市财政局考评小组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或工作考核。市财政局考评小组根据考评结果,在听取被委派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意见后提出初步建议,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再签发委派通知书。具体做法是:
1、市政府洪府厅发[2006]58号文件下发前现有各建设项目的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考评小组组织人员对其能力、任职时间、工作业绩等情况调查了解,建立档案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核,根据委派岗位的需要及本人的意愿实行会计委派。
对这次统一考核不合格或不愿参加统一委派的原有项目会计人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对拒不接受委派会计的项目,市财政局暂停该项目基建拨款。
2、市政府洪府厅发[2006]58号文件下发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2 由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择优选派。
3、所有会计委派人员实行项目轮换和回避制,同一人员任满后不得连续委派至同一项目单位(指挥部)负责的另一建设项目。
4、各建设项目无权自行调整或提出具体需委派的会计人员,建设项目认为被委派会计人员确实不配合项目具体业务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经调查落实作出是否更换决定。
5、对市政府洪府厅发[2006]58号文件下发后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代理的有关程序操作实行会计代理。
四、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委派会计人员除具备市政府洪府厅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的条款外,年龄原则上要求在65周岁以下。
2、财务总监除具备委派会计人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10年以上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部门的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3、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基建会计管理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委派。
五、被委派会计人员享有权限
在市财政局与被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委派的会计人员相对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并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
1、参与、列席所在项目单位管理会议;
2、审核所在项目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3、参与拟定所在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核算内部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
4、审核所在项目单位重大经济合同;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6、参加市财政局和被委派单位涉及财会工作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六、被委派会计人员职责
(一)财务总监职责:全面负责所在项目财务会计机构的各项财会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所在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与项目领导共同对向市财
4 政局报送的所在项目月、季、年财务报表、工程进展及资金管理等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参与所在项目有关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决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组织拟定所在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分析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4、负责对所在项目会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就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选拔、任免提出具体意见;
5、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及所在项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主办会计职责:
1、主管所在项目相关会计核算事项;
2、主管所在项目总账、明细分类账等重要账薄和财务报表;
3、对所在项目的财务收支事项及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发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及时向所在项目有关领导及市财政局报告;
4、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所在项目月、季、年财务报表、工程进展及资金管理等情况;
5、参与所在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工作,分析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6、承办市财政局及所在项目有关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
1、被委派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和任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市财政局述职,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由考评小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2、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中考核和任满考核。
被委派会计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个人总结、审查账目、听取用人单位领导及职工意见、民主测评等。
考核结论进入被委派人员业务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
1、被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在组织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成绩显著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6 (4)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2、被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被委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市财政局报告的;
(2)指使、教唆他人或受他人教唆、故意违反财经纪律,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
(3)违反规定私自接受所在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向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
(4)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5)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委派会计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市财政局参照南昌市现行社会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及工作岗位性质另行制定。
九、廉政措施
所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与市财政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保证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委派会计人员,还需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十、工作时间安排
1、200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单位会计人员摸底。
2、2006年7月组织一次向社会公开招聘委派会计人员考试,同步进行对原有单位会计人员工作能力及素质的考核。
3、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合格人员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一次业务及廉政教育培训。
4、培训结束后,由市财政局考评小组提出拟委派会计人员名单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向被委派会计人员签发委派通知书,被委派会计人员持委派通知书上岗。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另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