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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充分发挥文明村镇在建设农业强省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宪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村镇。

第三条 文明村镇建设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带头实践科技兴农,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的乡镇、村(含农垦系统生产队)都属创建文明村镇的范围。

第五条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这个中心,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创建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合力。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抓起,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达到群众满意,切忌形式主义。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农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其必要的投入。

第八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分省、市(地)、县(区)三级,分别设文明村、文明村标兵,文明乡镇、文明乡镇标兵两个档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条 文明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能够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政班子成员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带头讲文明、讲卫生,做文明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二)经济持续发展。积极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产业化道路,集体积累连年增长,达到小康村标准,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规定。

(三)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热爱国家、热爱集体、文明礼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

(四)教育事业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青壮年无文盲。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注重培养科技示范户,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

(五)文化生活丰富。经常组织农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村屯文化生活,村有文化活动阵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卫生、科技下乡等到工作,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六)公益事业不断完善。电话、广播电视入户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积极发展合作医疗卫生事业,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逐年提高,做到老有所养。

(七)移风易俗成效显著。红白理事会、帮贫助残会等群众组织健全,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无封建迷信,无非法传教活动,无计划外生育,节俭办婚丧事,遗体火化率达标。

(八)治安秩序良好。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治保调解组织健全,及时化解矛盾,无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边境地区无越境捕鱼、狩猎等事件发生。人人遵守乡规民约,无重大犯罪无重大事故,无聚众赌博,无滥砍盗伐,无滥占耕地。

(九)村容村貌整洁。村屯建设规划合理,道路平坦,排水通畅,环境绿化、净化、美化,住宅砖瓦化率达到65%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良好,做到粪堆、柴草、垃圾出屯,禽畜圈养,农民的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十)创建活动规范。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组织健全,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切实可行,活动规范,参与面广,效果明显。

第十一条 文明乡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两手抓,班子成员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开拓进取。

(二)活动规范。有近期和长期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乡企、文明机关(站、室)等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重视教育。对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形成农民技校、业余党校、业余文化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网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条件,不拖欠教师工资,适龄儿童入学率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

(四)尊重科学。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形成科普网络,推广实用科学技术,增加科技含量,专业户、示范户和多种联合体逐年增加。

(五)文化生活跃。有专兼职文化队伍,有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文化生质量不断提高。

(六)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解决农民看病难等问题,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普及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无非婚生育和超生现象。

(七)风气良好。坚持开展破陈规陋习,树文明新风活动。婚丧事俭办,无聚众赌博、无封建迷信活动。落实复转军人优抚政策,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得到赡养。

(八)环境整洁。乡镇建设规划合理,主要干道硬化、绿化达标。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企业排放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砖瓦化率和自来水入户率达到标准。

(九)社会稳定。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积极引导农民遵守政策、法规,履行乡规民约,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无重大型事案件。无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发生。

(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合理,乡镇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并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村、镇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地)级文明村、镇标兵两年以上的,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村、镇;被命名为省级文明村、镇两年,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的村、镇,可申报省级文明村、镇标兵。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三条 凡属于创建范围的村、乡镇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当地申报。

第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村、乡镇,依据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核本级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级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文明村镇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的要重新申报、考核命名。对个别创建起步较晚,但进步快成效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文明村镇的创建活动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级文明村、文明乡镇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十七条 各级命名机关要对文明村、镇建档备案,文明村、镇要建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村、镇更名、合并、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原命名机关报告,经复查考核合格的,重新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村、镇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创建文明村镇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可参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经复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5、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村、乡镇,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地)、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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