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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村镇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村镇。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始终,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坚持以人为本,为农民多办好事实事;坚持示范引带,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样板;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旺盛生机和活力;坚持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切忌形式主义。

第五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镇、乡镇、行政村;农垦系统所辖的农场、管理区均属文明村镇创建范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分省、市(地)、县(区)三级,分别设文明村、文明村标兵和文明乡镇、文明乡镇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文明县城分省、市(地)两级,分别设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和先进县城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条 件

第九条 文明村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党支部、村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村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乡镇党政、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并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干部群众。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蔚然成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争当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活动,社会风气文明和谐。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文明生态村、文明小康村、文明社区、文明集市、城乡共创、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群众参与面广,社会影响大。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和专业技术协会等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促进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健全卫生保障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提高群众健康素质。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当地居民计划生育率100%。重视对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的引导,倡导科学文明、移风易俗,传播现代文明风尚。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文体活动,积极发展农村特色文化,不断完善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文化广场、文化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和阵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和少数民族的重要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广泛开展节日民俗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先进文化占领和巩固思想文化阵地。

(六)社会治安秩序安定。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平安村镇建设深入扎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村镇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农民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交通、水利、邮政、通信、电力、环卫、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庄美化、环境净化,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稳步推进,无脏乱差现象,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良好。保护环境,辖区内工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九)村镇经济发展壮大。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省(区、市)领先水平。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农民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就业创业。

(十)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村镇志愿服务队伍,有基本的活动制度。干部群众就近就便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形成亲帮亲、友帮友、邻帮邻、户帮户的良好氛围。外出务工能人、种养殖能手争当志愿者,向当地和周边农民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提高。农村文化能人、文体骨干带领农民群众开展文化和体育健身志愿服务,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村、文明乡镇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创建工作先进县城每两年命名一次。对个别创建时间较短,但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 凡属创建范围的村、乡镇(场、区)、县城,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过自评,均可在当地(系统)起始申报县级文明村镇和市级创建工作先进县城。

第十二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命名满两年,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示范作用好、处于领先地位的村和乡镇,可以申报同级文明村标兵、文明乡镇标兵。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县城标兵必须是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示范作用好、处于领先地位的县城。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村、乡镇、县城,依据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和文明委讨论审定,提出拟申报为上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创建工作先进县城的推荐意见,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和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创建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要建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和发生问题随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村、文明乡镇更名、搬迁、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对合并的村、乡镇,应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对终止的村、乡镇,取消其文明村、文明乡镇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可参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全国文明村、文明乡镇、文明县城,可以参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对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条 经复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通报批评由复查机关执行,撤销荣誉称号由命名机关执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5、违反环保和土地法规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7、创建活动严重滑坡,水平严重下降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村、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先进县城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地)、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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