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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6: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参与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第二条、项目占地面积和用地性质

开发项目占地 亩,约为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小产权,双方确认的一期土地为 亩,折合人民币 万元作为甲方出资款,项目所用土地以政府批复为准。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拟建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二期约为平方米(以上面积以工程竣工后实际测量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甲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 %,乙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 %,以出资比率确定股权比例,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利益、风险按各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次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按上述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额为 万元、乙方应出资额为 万元。(实际投资额以双方实际出资额为准)

3、如因一方资金问题不能按约定进行出资的,利润分配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双方所赊的各种材料由双方承担。

上述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等费用款项,也包括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业相应应分摊税费等。

4、如因一方资金原因不能按约定投资比例投资的。①另一方有权找第三方进行投资,补齐一方的投资比例;②一方可以自行找人补齐投资比例,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作为投资。利润分配在一方的利润分配里,不得作为甲乙双方另增加的第三人。同时,补齐投资比例的人不得参与房屋的建设开发和施工工程项目;③

- 1、项目相关财务管理

财会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好的人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财务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各项财务支出须由相关领导批准,支出票据的报销须按程序有直接经手人和验收人及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各项财务收入须开具正规的收入票据,杜绝打收入白条。

3、合作开发项目产品的出售,要严格执行定价范围。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时,须合作双方商定并写出文字纪要,任何个人无权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

4.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

5、房屋的出售、预售款必须打到指定的专用帐户,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收取房屋的出售和预售款,一经发现视为违约,按收取款额的3倍罚款,罚款直接从投资款和利润中扣除。公司履行财务结束时间为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及利润分配到位。

第十一条、售后产品的维修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售后相关规定执行,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该赔偿另一方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一方的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由此而给合作的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保密约定

- 3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字之日起至该楼盘办理完税收清算手续止。

3、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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