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习题
1.向我行申请开具《存款证明》的客户,必须是在 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因的需要,方可向其申请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仅证明单位或个人在时的账户余额。
2.对于挂失或用于质押、被有权部门的账户,不得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不能、不能、不能作为提取存款的权利证明。
3.办理存款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由前来办理,并出示,同时填妥。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示,如代办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同时填妥,申请书须。
4.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存款证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必须认真核实《申请书》内容及相关证件;申请人是否;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有无; 单位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该客户在的账户余额,如实填写在《申请书》上,签章后交营业部经理审批。
5.通过审批后,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书》内容出具一式两联《存款证明》,加盖 第一联,第二联,与《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作702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的附件。《存款证明》的接受方必须与一致。
《存款证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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