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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烟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局创建无烟公共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危害,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控制吸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用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全员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本系统办公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办税服务厅等对外服务窗口的室内区域;

(三)机关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各类机房、库房,职工餐厅、更衣室等公共区域;

(四)本系统公用交通工具内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五条 本系统各单位可以依照《控制吸烟条例》和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六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七条 县局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本系统控制吸烟工作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人教科、监察室主要负责干部职工禁烟工作的奖惩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本单位(科室)人员宣传控烟知识,劝戒帮助吸烟者戒烟; (二)接受现场投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

(三)维护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宣传画、板报、广播、网络、文艺作品等各种宣传形式,使干部职工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员参与控制吸烟、营造无烟环境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激发全员参与控制吸烟的积极性。

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科室、无烟科所和争当控烟标兵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局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控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按规定予以劝阻和处罚。 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取消单位和控烟责任人的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施行。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申报材料

创建无烟单位申报材料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计划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

创建无烟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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