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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法博士生学院创立

(2006.04.05) 同济等中法五十所高校参与,万钢任中方大学联合体主席

中法博士生学院3月23日在法国巴黎举行成立大会。该学院是中国教育部与法国教育部、外交部共同建立的一流国际性人才培养基地,它没有实际的校园等硬件设施,而是通过中、法两国大学的共同参与,实现两国高级人才的相互交流。学院目前有中法两国50所大学参与,其中中国26所、法国24所。同济大学是国内26所大学组成的中方大学联合体成员之一。

成立大会上,法国教育部Gilles de Robi-en部长、中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与我驻法大使赵进军分别致辞祝贺。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曹国兴司长、我校万钢校长、法国大学校长联合会Yannick Vallée第一副主席与法国外交部国际合作与发展Jérome Pasquier副总司长先后发言并共同签署了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成立大会结束后,万钢校长还与中法博士生学院中法指导委员会其他9名成员(中方5名、法方5名)共同探讨了中法博士生学院招生程序、优先合作领域和第一批学生入学时间等重要议题。

在此之前,中法博士生学院中方联合体全体会议3月21日在北京召开,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务院学位办有关领导及我校周祖翼副校长等26所中国高校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曹国兴司长、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李军副主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杨新育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许智宏校长和我校万钢校长为中法博士生学院指导委员会中方成员,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草案)与中法博士生学院中方联合体章程(草案)。经与会代表一致推举,我校校长万钢出任中法博士生学院中方联合体主席。 中法博士生学院是温家宝总理2005年12月6日与法国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创建中法博士生学院的意向书》的基础上成立的。该学院的运作机制是:只招收来自成员学校的博士生,被录取的博士生在本国学习一年,再到对方国家的一所大学深造,并可获政府奖学金。根据性质和实际情况,博士生可获原校博士文凭,也可获中法两校双文凭或联合颁发的文凭。

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

为实施2005年12月6日签署的“关于创建中法博士生学院的意向书”,特制定本章程,其目的是确定中国—法国博士生学院的运行方式。

中国和法国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协商签订本章程,以便实施中国—法国博士生学院(下称博士生学院)的交流活动,引导两国在优势学科领域的合作,加强注册博士生的交流。联合体成员共同进行博士生论文的联合指导工作。

第一条:管理

博士生学院的工作接受上述意向书中所规定的指导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学生的候选人资格

1)双方联合体所属高校的学生才具有候选资格。

2)博士生学院的学生在读博期间继续在原校注册,至少有一年在对方国家联体的高校里进行博士课程学习。在通常情况下,第一年应在本国高校学习,从第二年起可转到对方高校学习。

第三条:学生的选拔

1)一般在双方导师的推荐下由所在院校向本国指导委员会推荐。学生的选拔在学业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各联合体规定的标准进行。

2)学生的选拔还要遵照对方接收的高等院校的规定进行,最终由各院校集团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生交流的有关规定

1)原则上,被录取的学生从读博第一年起就要进行注册。他们有两个论文导师进行指导。联合体负责促进有关的交流准备工作。

2)博士论文的双导师指导或联合培养从注册起开始,研究活动以及学生的权利义务或所有其它组织因素都要按照联合体之间的协议规定进行。

第五条:奖学金的设置

1)被录取的学生可申请由本国政府提供的在对方国家高校学习的奖学金。双方政府每年各提供至少30个新奖学金名额。

2)被录取学生的注册费、学费及考试费等只向原所在高校支付,接受学生的联合体高校免除学生的注册费、学费以及考试费及其它与博士培养有关的费用。

3)接受学生的联合体高校应努力为学生的住宿提供方便,尤其国际交流机构或住宿协助部门进行安排。

第六条: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论文答辩方式

1)学生所注册的双方高校均承认其在博士生学院的学分、学历和研究成果。

2)学生在博士生学院所进行的学习、研究活动的有效性,研究结果以及研究期限由其原所属高等院校进行管理。

3)博士学业可以在双方导师指导或联合培养的框架下进行。

--如果是双方导师指导,学生仅获得他所在注册大学颁发的一个博士文凭;

--如果是联合培养,两所合作伙伴院校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顺利完成学位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所获得学位证书的性质,可以是两校共同颁发的证书,也可以是两所高校各自的学位证书。

4)接待方的高校负责出具在该校学习期间授课、科研工作及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博士论文共同导师参加论文答辩评审委员会。合作的高校负责在双方协议范围内论文答辩所必要的费用开支。

6)研究成果的发表需要得到论文共同指导老师的同意,并且要注明合作院校的名称。

7)知识产权的问题在合作院校间的协议框架内进行解决处理。

第七条:补充交流措施

为保护交流的平衡,在奖学金额度用不完的情况下,有关经费可以用于其它形的学术交流(邀请教师研修或讲学、博士后研究等等)。

第八条:生效

1)本章程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每个版本双方各持一份。

2)如双方联合体对本章程有疑问,双方保证真诚协商,并最终有指导委员作出决议。

第九条:执行

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双方无异议,则每5年自动顺延。

如本章程不再延长,则涉及在读博士生取得的学位证书的条款依然有效。

中法博士生学院法方联合体院校名单

马赛一大、马赛二大、马赛三大、克莱蒙费朗第一大学、克莱蒙费朗第二大学、格勒诺布尔一大、里昂一大、里昂二大、梅斯大学、南锡一大、南特大学、巴黎二大、巴黎十大、巴黎十一大、巴黎十二大、巴黎政治学院、Cachon高师、雷恩一大、斯特拉斯堡一大、图卢兹一大、图卢兹三大、巴黎中央学校、国立高等工艺学校、格勒诺布尔国家理工学院 中方联合体院校:

武汉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厦门大学、东北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外交学院 希拉克演讲 中法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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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校章程

中法五十年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章程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计算机学院学生会章程

法政学院学生会章程

武夷学院筹办章程

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
《中法博士生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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