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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和问题解答

(2005年11月)

一、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丧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各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民办教师、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单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6.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个部分。

7.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不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9.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0.国有控股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该项指标由全部法人企业单位填报。

“国有控股”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股)两种。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11.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1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3.死亡:减少人数中的死亡指标,指因各种原因死亡而发生的减员。

二、问题解答

1.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如何统计?

答: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来统计。

2.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答:金融保险单位雇佣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3.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作为“其他从业人员”来统计。

☆4.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建筑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应统计为在岗职工。另外,建筑企业外发工程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承包方的工程完成量计入发包企业,因此,承包方使用的用工人数应计入发包方单位从业人数,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相应地,其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单位代职工个人交纳的各项扣款,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房水电费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代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但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则不计入工资总额。简单讲就是个人缴的各项费用都进工资总额,单位缴的则不进。

7.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8.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因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9.金融保险单位职工的误餐补贴如何统计?

答:各金融保险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要求。按月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应按统计制度要求全部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10.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

答:按现行制度规定,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由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但由于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借调人员在借出单位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仍发部分工资,统计在本单位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借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所发工、奖金或补贴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里。

11.单位使用的劳务工如何统计?

答:单位使用的未列入职工统计的劳务工、费用工等,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核定发放的,暂统计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列入“其他从业人员”中,其劳动报酬也列入相应项统计。

1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如何统计?

答: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后,仍应要求该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应的报表,在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中选填“170 私营企业”项。

13.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

14.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15.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

16.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

*17.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的定义可知,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18.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应由谁统计?

答:要看具体的用工方式,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只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和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工的使用方进行统计。

注:1.以上带*号的指标解释或问题解答是根据“国统办字〔2004〕4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

2.带☆号的问题解答是根据“苏统人口函(2006)12号”文的规定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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