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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区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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