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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艺朗国际标准舞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宜春市艺朗国际标准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宜春市艺朗国际标准舞学校。 第三条 本校由两人合伙出资举办。

第四条 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专业素质及形象气质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胡景平、宋浩冉。其法定代表人是胡景平。 第六条 出资人出于公益性质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校接受宜春市袁州区文化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校地址:宜春市高士路356号济民大厦三楼。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构是宜春市袁州区文化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本校办学层次: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本校办学形式:专业。 第十二条 本校办学范围:宜春市区为主。 第十三条 本校招生对象:年龄为5岁以上。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校委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校委会成员为2人,由举办者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者组成。

第十六条 校委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校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2以上组成人员提

议,可以召开校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的校委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委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办公室由校长胡景平负责,管理好学校的日常事务。教务处由宋浩冉负责,管理好学校的教学工作。招生办和财务处由龙琳负责,负责好学校的招生宣传与接待,以及学校的财务出入。

第二十一条 担任本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办学办学资金由学校的二位举办者提供,启动资金为30万元。资金都是由出资人家人和自己在外教课的工资构成,金费主要用于学校的租金、装修费用、教学设备添置的费用、舞蹈用品、教师工资以及宣传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 学校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宜春市袁州区文化教育局,宜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校委会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

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校的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3月2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校委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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