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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森林专业消防队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铅山县森林专业消防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英勇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实行部队化和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并协助林政、森林公安维护林区治安和木材市场流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实用于全体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

第五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六条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机具的性能和扑火技能,做到人人能独立作战,集体行动一致,应急快捷、准确,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七条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第八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队部下达的工作、生产任务。 严格遵守扑火安全规则,安全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按时作息,不得擅自离岗。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有事外出必须递交书面假条,先由班长签字同意后,再报队部批假。原则上事假无工资,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和病历记录。假满后必须按时归队。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保证有80%的队员留守岗位的情况下,经队部同意后,由各班长安排队员轮休,并把名单上报队部。

第十一条自尊、自爱。严禁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打架斗殴和盗抢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和打击报复。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

作假。

第十三条队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参谋助手;

2、组织全队开展常规训练和学习,指挥全队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和协助林政执法工作,对队员的安全高度负责;

3、关心队员工作、生活,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积极发展基地生产,搞好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5、做好全队的考勤、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队部的决定,与队部保持一致,作好队长的参谋助手;

2、关心队员生活、团结同志,使全班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拧成一股绳,带领全班学习掌握扑火技能,使本班能正确独立作战,并保证队员的安全;

3、带领本班认真完成队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队员职责:

1、遵纪守法,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2、服从队部安排,一切行动听从队部指挥,做到有事请假;

3、积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队(班)里分配的生产、工作、学习任务;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扑火技能及灭火机具的运用、维修、保养;

5、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爱护公物,坚决维护本队的荣誉;

6、搞好宿舍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第十六条值班员职责:

1、坚守岗位,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做好上传下达工作,铁面无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做好当天的考勤登记、值班日记和电话记录;

3、接到火警要及时向队部汇报,并做好火情记录;

4、发现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队部报告。

第十七条司机职责: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

2、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服从队部调度。严禁公车私用、以车谋私。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凡单位和个人使用车辆必须经队部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同意,并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或生产工作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纪律,群众公认贡献突出的,报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局备案,作

为年终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九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在扑救森林火灾或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为本队利益、荣誉、名誉作出贡献的,报请县指挥部及队部备案,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县指挥部和队部给予的物质奖励来源于防火经费及队部创收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赔偿、罚款、扣工资处理:

1、损坏、遗失公、私财物的照价赔偿;

2、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按原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无故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扣当日工资;

4、旷工一日,扣三日工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违反本制度第九条,无特殊原因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擅自离队而影响执行任务的;

3、不服从生产、工作安排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局批准,调离工作岗位:

1、不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者;

2、年无故旷工累计十天者;

3、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被处以警告、诫免年累计三次的;

4、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第二十四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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