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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台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苍台镇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2014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狠刹无序待客宴请之歪风,倡树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促进作风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如: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除亲戚以外的人员(亲戚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党员干部与之无直接亲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待客、送礼等活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婚丧嫁娶事宜礼金每人一般不能超过200元。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车辆或其他公务工具;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参与宴请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谢绝和及时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中需宴请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必须书面向镇纪委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人员及桌席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镇纪委将报告情况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一旦有人举报,纪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镇机关干部、镇直单位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苍台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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