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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举 报 信

举 报 人:刘文佩,男,1947年7月 日出生,汉族,现任侯马市文明路住宅区。联系电话:13700593902.被举报人:郭爱芳,女,51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周振清,男, 岁,汉族,系山西省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省席仲裁员。

举报请求

一、追究被举报人郭爱芳、周振涛的帮助隐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枉法裁决,协助他人利用仲裁程序,以非法毁坏大量荒山治理林地而获得巨额钱财的法律责任。

二、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因其枉法裁决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

举报事实

2002年3月13日,郭建设等三人与绛县古绛镇北牛村委会、北牛村第五居民组签订了《荒山承包治理合同》,经三方协商同意,由郭建设等三人承包北牛村委会所属的北牛山中东至廉家山界,北至曲沃界,西至东山村界,南至沟底,面积约五百余亩的荒山(包括弃耕地),进行荒山林木等绿化治理。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郭建设等三人投入142110元资金进行治理。由于北牛村委会贪利违约,将500亩承包治理林地内部分土地承包给数人开矿,其中违约承包给于小海等人开矿的侵权纠纷,郭建设等人起诉法院,经法院调解由北牛村委会补偿郭建设等三人15000元损失费。2008年7月25日举报人与郭建设等人签订了《荒山治理转让协议》,将其承包的荒山治理林地500余亩的承包经营权转归举报人,在该协议上,有北牛村委主任陈建栋代表村委会在协议上签字,并由北牛村委会出具了关于郭建设等三人荒山转让的意见,决定同意转让给举报人。在举报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对承包经营的荒山林地进行了数年的绿化治理,大有成效。2013年4月,举报人发现,在举报人患病期间,北牛村第五居民组组长刘铁宝未经举报人同意,挖走承包人治荒林地的大量树木倒卖获利,并收取绛县南凡沸鑫石料厂数万元树宽和地款,允许其大肆毁坏强占举报人承包经营的荒山林地20余亩,建设炸药库、厂房等建筑设施。为此,举报人向县政府、公安、土地、林业等部门投诉报案,要求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而北牛村第五居民组、北牛村委会主任王晓林以法人代表身份,向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在审理中,二被检举人与毁林占地的责任人恶意串通,搞假勘验,对于举报人的治荒林地的满山林木、草皮植被故意视而不见,没有实际清点,就信口自定“山上现栽植树木计1260棵”,这个是谁数的?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第五居民组组长刘铁宝承认:“沸鑫给地钱是1.2万元(每年的),他是建炸药库所用,此地在500亩以内。此1.2万元是地款,而非树款。”并查明,北牛村第五居民组长刘铁宝将举报人种植的绿化树木大量挖走,非法倒卖获利。是谁在大肆破坏荒山治理林地非法获取巨利,非法强占荒山治理林地,建设炸药库、厂房等,使举报人遭受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财产损失?证据确凿,一目了然。然而,二被举报人郭爱芳和周振涛竞故意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利用职权帮助隐匿、伪造证据,枉法裁决:《荒山承包治理协议》、《荒山治理转让协议》无效,支持协助一些违法分子非法倒卖破坏治荒林地而获取巨利,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违法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根据《刑法》第307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二被举报人郭爱芳和周振涛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法严惩。恳请各上级政府、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等对二被检举人郭爱芳和周振涛依党纪国法予以查处。

举报人:刘文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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