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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的通知

皖文人字„2005‟232号

各市文化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我们对2003年由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将《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1 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情报服务、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现代技术应用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2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爱岗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六条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参加由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2、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及时掌握和跟踪研究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

1、

2、3条其中之一和第4条:

1、对图书情报、文献信息管理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指导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具备馆员资格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主持制订2项业务建设规划或业务工作条例并取得良好成效;

2、负责市级以上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研制,主持1个省级项目或2个市级项目,包括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后效果显著;

4、结合工作实际,向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1篇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4000字以上),并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三)论著成果和业绩要求

符合下列第1条和

2、

3、

4、5条其中之一:

1、撰写(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撰写5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撰写(如系合著,本人撰写须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3、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4、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或1项三等

5 奖及专著5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

5、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1项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或1项三等奖及专著5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2、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工作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

1、

2、3条其中之一和第4条:

1、对图书情报、文献信息管理及相关知识有较深的研究,指导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一般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骨干参与市级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研制,并作为技术骨干攻克重要技术难题;

3、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

6 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2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4、结合工作实际,向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1篇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并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三)论著成果和业绩要求

符合下列第1条和

2、

3、

4、

5、6条其中之一:

1、撰写(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2、撰写(独著或第一作者)3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3、撰写(合著须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取得显著成果;

5、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三等奖,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2项三等奖,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或参与获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2项一等奖;

6、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1项三等奖,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2项三等奖。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

(一)款、第

(二)款,同时符合本条第

(一)款和本条

(二)、

(三)、

(四)、

(五)款其中之一,或同时符合第

(六)款:

(一)撰写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撰写2部(其中1部须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本人累计撰写15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主持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4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四)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2项一等奖或4项二等奖;

(五)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性图书情报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1项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性图书情报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2项一等奖或4项二等奖;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

(二)款,同时符合本条第

(一)款,或第

(二)款,或第

(三)款和

(四)、

(五)、

(六)款其中之

(一),或第

(七)款:

(一)撰写6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撰写2部(其中1部须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本人累计撰写12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三)撰写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主持完成1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本专业科研

9 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2项二等奖或4项三等奖,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2项一等奖或4项二等奖;

(六)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1项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2项二等奖或4项三等奖;

(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学历: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二)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

10 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专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三)学术论文: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国家级学会和研究基地的论文集仅限1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每篇论文一般在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四)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国家级报纸的学术或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

(五)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设定的项目或课题。参与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级项目的前3名参与者,省(部)级项目的前2名参与者,市(厅)级项目的第1名参与者。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六)奖项: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颁发的奖项,例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等。国家级专业学会的奖项视同省部级奖。参与获奖指国家级奖项的前3名参与者,省(部)级奖

11 项的前2名参与者,市(厅)级奖项的第1名参与者。获得奖项以奖励证书所列名次为准。

七、科研课题主持人指第一完成人,参与人指其他完成人。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本专业”指从事图书资料、情报、信息及相关专业。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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