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
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经济类相关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七年以上;
(五)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破格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应提供有完成人事部门或行业、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做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做为骨干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做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六)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显著成绩;
(二)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重大经济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
增长;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奖励;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第
(一)
(二)条之一或第
(三)~
(七)条其中两条者,可破学历、资历推荐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荣获国家、省(自治区)、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省(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者;
(四)在国际、国家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厂长(经理)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企业经理、厂(矿)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者;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资格以来,参加过大专院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半年以上,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
二、三(或十)、
四、
五、
六、
七、
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